当前位置:
舟山市司法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解读> 文字解读>
索引号 001008009005010/2023-191299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舟山市司法局
生成日期 2023-11-2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舟山市司法局《关于委托县(区)司法局行使部分基层法律服务行政审批、管理和处罚职能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3- 11- 22 来源: 市司法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一、为什么要印发关于委托县(区)司法局行使部分基层法律服务行政审批、管理和处罚职能的通知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充实基层司法行政机关职能,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司法行政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于2014年10月1日起,将部分基层法律服务行政审批、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职能委托各县(区)司法局行使。

二、印发《通知》的主要依据

印发通知的主要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

三、委托的具体事项

一、基层法律服务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的变更登记;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注销登记;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检查;

四、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证年度注册;

五、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六、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四、其他规定

各县(区)司法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遵循合法、效能和权责一致原则,严格履行各项职责,制定配套工作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保委托职能工作的顺利落实。有关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年检注册及行政处罚决定等文书,于办结后5日内报本局备案。

 

 

舟山市司法局

2014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