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9005016/2015-135365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市农业农村局 |
生成日期 | 2015-11-0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市农林与渔农村委、市财政局、市海洋与渔业局等3部门于2015年11月2日联合印发了《舟山市示范性渔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和监测办法》(舟农发〔2015〕88号),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和提升我市渔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加快构建新型渔农业经营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业部等九部委《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农经发〔2014〕7号)和《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舟山市示范性渔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和监测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20条和1个附表,明确了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定义,提出了机构健全、财务规范、生产标准、产品安全、品牌经营、信誉良好、技能突出等7项申报条件,规定了5项申报材料和4项监测申报材料,对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和监测的程序、管理做出了规范。
三、实施时间
《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四、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市农林与渔农村委员会。
解读人:市农林与渔农村委员会经济发展和经营管理处傅燕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