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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005016/2015-134406 文号 舟农发〔2015〕42号
发布机构 市农业农村局 生成日期 2015-04-28
文件编号 ZJLC19-2015-0007 组配分类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舟山市渔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4-28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各县(区)农林水利围垦(农林与海洋渔业)局,新城管委会、普陀山管委会

为规范渔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管理,依法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渔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有序运行,根据《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特制定《舟山市渔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舟山市农林与渔农村委员会

                                2015年4月28日     

舟山市渔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管理办法

( 试 行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渔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管理,依法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渔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有序运行,根据《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股份经济合作社负责本社股权的日常管理工作,同时接受市、县(区)渔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渔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指导、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股东按其持有的股份从股份经济合作社获取经济利益的权利。

渔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原则上实行“生不增、死不减”的静态管理。股权可依法流转,也可质押融资,但不得退股提现。

第四条 股权流转包括继承,赠与、转让。除依法继承外,赠与、转让(包括被金融机构行使质权而转让)必须在本股份经济合作社内部进行。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股东股权流转和质押融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单个股东最高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本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总数的5%。

第二章  股   东

第五条 凡持有本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并取得本股份经济合作社核发的股权证书,承认其章程的人员为股东。

第六条 股东分社员股东和非社员股东两类。社员股东是指户籍在本村(社),具有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且持有本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的股东。非社员股东是指除社员股东外,持有本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的股东。

社员股东继承、受赠和受让非社员股东股权或非社员股东继承、受赠和受让社员股东股权后,不改变其原有身份。

第七条 社员股东(18周岁以下、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除外)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按照持股比例享有股份经济合作社收益分配等经济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非社员股东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仅按照持股比例享有股份经济合作社收益分配等经济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在同等条件下,社员股东优先于非社员股东出资认购本股份经济合作社增加的股份或受让其他股东股权。

第三章  股权继承

第八条  被继承人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后,其持有的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按《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第九条  被继承人死亡前,已分配但未领取或未分配的股权红利,在继承人办妥股权继承手续后,由继承人依法继承。

第十条 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继承除《继承法》规定以外,还需要办理以下手续:

(一)继承人持如下证明材料向董事会提出书面申请。

1.被继承人的股权证书;

2.被继承人死亡证明或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

3.股权继承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4.除法定继承外,遗嘱继承和遗赠还应提供法律规定的相关合法有效材料。

(二)董事会对继承申请进行审核,并接受监事会的监督,审核意见应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出具。

(三)继承人持董事会同意决定书办理股权证书变更手续。股份经济合作社应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办结。

第十一条 无法定继承人,也无遗赠对象的,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其所持有股权,收归本股份经济合作社,转入公积公益金。

第四章  股权赠与

第十二条 股权赠与是股东把其持有的股权赠送给他人的行为。

第十三条 股权赠与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一)赠与人持股权赠与意向协议和股权证所载明的全部股东签名确认书(单个股东依法允许赠与除外)和赠与双方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向董事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董事会对赠与申请进行审核,并接受监事会的监督,审核意见应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出具。

(三)赠与双方签订《股权赠与协议》。

(四)赠与双方持董事会同意决定书办理股权证书变更手续。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应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办结。

第五章  股权转让

第十四条 股权转让是指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把股权出让给他人的行为。

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股东代表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股权。如确需转让的,应先退出原来职务,放弃股东代表资格。

第十五条 股权转让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一)出让人持股权转让意向协议、股权证载明的全部股东签名确认书(单个股东依法允许出让除外)和转让双方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向董事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董事会对转让申请进行审核,并接受监事会的监督,审核意见应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出具。

(三)转让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四)转让双方持董事会同意决定书办理股权证书变更手续。股份经济合作社应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办结。

第十六条 出让股权的股东可在渔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发布股权转让信息,或进行交易。

第六章  股权质押

第十七条 根据当地金融机构的相关规定,股东可用其持有的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申请质押融资。

第十八条 股东向金融机构申请质押贷款,必须经股权证所载明的全部股东签名确认(单个股东依法允许质押除外),并经董事会同意。

第十九条 当借款人未按贷款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时,金融机构可依据法律规定行使质权。

第七章  权证管理

第二十条 股份经济合作社应落实专人负责股权证日常管理,主要办理:

(一)股权流转后的股权证变更;

(二)家庭分户后的股权证变更;

(三)股权证遗失或毁损后的股权证补(换)发;

(四)不具备股东资格的股东股权证收回注销;

(五)股份经济合作社依法终止后的股权证注销;

(六)其他情况的股权证变更、注销。

股权证变更、补(换)发和注销后,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及时调整《股东名册》,并将相关文书资料归档,同时将变更、注销情况报乡镇(街道)渔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家庭分户进行股权分割时的股权变更程序为:

(一)双方持分户有关证明向董事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董事会对分申请进行审核,并接受监事会的监督,审核意见应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出具。

(三)申请人持董事会同意决定书办理股权证书变更手续。股份经济合作社应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办结。

第二十二条 股东应妥善保管好股权证书,若遗失、毁损,应向股份经济合作社申请补(换)发。补发程序为:

(一)申请人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申请。

(二)董事会对补发申请进行审核,并接受监事会的监督,审核意见应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签署意见。

(三)申请人持董事会同意决定书办理股权证补(换)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办结。在补(换)发的股权证书上加盖补(换)发印章,同时公告声明原股权证作废。

第二十三条 对不具备股东资格而享受的股权,董事会发现后,应及时把股权收归股份经济合作社,转入公积公益金,同时收回股权证,并公告注销。

第二十四条 股份经济合作社名称变更时,股权证原则上应换发或变更。

第二十五条 股份经济合作社依法终止的,股权证应及时公告注销。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试行)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应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县(区)按照本办法(试行),结合各地实际,可制订实施细则。

本办法由舟山市农林与渔农村委员会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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