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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005016/2015-134408 文号 舟农发〔2015〕43号
发布机构 市农业农村局 生成日期 2015-05-04
文件编号 ZJLC19-2015-0008 组配分类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废止
关于印发《舟山市渔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资产及财务管理若干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5-04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各县(区)财政局、农林水利围垦(农林与海洋渔业)局、海洋与渔业局,新城管委会、普陀山管委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渔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资产及财务管理工作,规范集体资产经营、财务收支和收益分配行为,切实保障渔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渔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现将《舟山市渔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资产及财务管理若干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原《舟山市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及财务管理若干制度》(舟农林发〔2008〕38号)废止,未改制建立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参照本制度执行。

 

  

 

舟山市农林与渔农村委员会        舟山市财政局

 

 

                            舟山市海洋与渔业局      

 

2015年5月4日    

 

 

 

 

 

 

 

 

 

 

 

舟山市渔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资产及

财务管理若干制度

 

一、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1.股份经济合作社银行存款实行支票户管理。原则上只能选择一家银行开设一个基本账户,对确需开设一个以上账户的,须经监事会同意,报乡镇(街道)渔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批准。

2.持账款、支票、印鉴分开保管。货币资金(现金、存款)、支票由股份经济合作社出纳负责保管,财务印鉴应由专人分开保管。

3.认真执行库存现金限额规定。股份经济合作社库存现金最高限额应控制在2000元以下,超过限额应及时存入银行。一次性现金支付最高额度不得超过5000元,超过上限的,往来收付款项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4.禁止为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和出借资金。对已出借的资金,应计收利息,并按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及时予以追回。不能及时追回的,应追究出借人责任。资金闲置数额较大的股份经济合作社,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选择合适的投资方式。

5.因公出差或业务需要暂时借款的,必须由借款人填写借款凭证,经财务审批人批准,办理手续方可取款,并在公务结束后五天内结清,不得借故拖欠占用。其他小额开支原则上先由个人垫付,经审批后报销。

6.严格财经纪律。不准坐支现金、挪用公款,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白条抵库,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严禁设账外账,严禁私设小金库。

7.落实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定期盘点制度。一般每月盘点一次,做到账款、账账相符。盘点工作由出纳自行开展,并接受乡镇(街道)代理会计的监督。

 

二、票据管理制度

1.股份经济合作社必须统一使用由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监制的收款收据。收款收据由出纳向乡镇(街道)渔农村经营管理部门领购,一般每次不超过2本,并登记编号。

2.收款收据只限于股份经济合作社使用,其他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使用。收款收据使用范围为收取国家对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拨款及转移支付资金、土地征用补偿费、各级财政项目资金、补助补贴、村级公益事业筹资、扶贫款及社会捐赠、村级集体的资产、资源发包经营上交款以及结算其他单位或个人与集体经济组织的不涉税经济往来款。

3.收款收据由出纳负责填制,不得出借、代开、代用。使用完毕后,凭收款收据存根向乡镇(街道)结报并核销,以旧换新。

4.县(区)业务主管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收款收据专项检查。

5.股份经济合作社购买的支票,必须建立支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支票使用登记簿,做好支票的领用、核销和开出登记工作,以备查考。

6.加强对各种有价证券的管理。建立有价证券登记簿 , 详细记载各种有价证券的名称、券别、购买日期、号码、数量和金额。有价证券由专人管理(一般为出纳)。

7.股份经济合作社发生支出事项一般必须取得有填制单位公章的税务发票自制支付凭证仅限于用现金支付的工资报酬或人头补助、补偿费用,用于发放支付村干部报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误工费、勤杂人员人工报酬、征地补偿款以及五保户、困难户等优抚对象的补助

 

三、财务预决算制度

1.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活动实行计划管理。按照“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必须经股东代表大会通过。

2.财务预决算包括年度综合预决算和单项预决算。实施重要项目和工程,必须实行单项预决算,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财务预决算由监事会负责监督实施。

3.经讨论通过和审核批准的预算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因特殊情况需增加预算的,须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乡镇(街道)渔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4.年度终了或项目完成后,应组织检查验收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实际收支与预算方案的差异,编制决算报告报乡镇(街道)渔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备案,并通过村务公开栏等途径如实公布。

 

四、经费开支审批制度

1.经费开支应严格按照年度财务预算执行,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实行股份经济合作社负责人一支笔审批和限额审批制度。

2.预算内限额审批的标准是:根据年度财务预算安排,非生产性单项开支在1000元以下的,可由审批人直接审批报销;非生产性单项开支在1000元-2000元的,必须由2名以上董事签名,再经审批后,方可报销;非生产性单项开支在2000元以上的,由董事会集体审定后审批报销。

3.超年度财务预算开支3000元以上的,必须由股东代表大会集体决定后审批报销。

4.入账的原始凭证必须是合法有效票据。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应说明用途并在原始凭证上签字,由证明人作证,经监事会审核后交审批人审批报销。手续不全的,出纳不得付款,会计不得入账。 

5.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股份经济合作社经营管理人员工资、奖金等应根据乡镇(街道)的规定并交由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严禁超定额标准发放;招待费支出应从紧从严,全面推行村社公务零接待,切实规范商务接待;严禁以捐款、赞助、贺礼费等名义向外捐款;严禁超出规定订阅报刊杂志;严格控制各类会议和外出参观考察。村社会议一般不安排用餐,确需用餐的,严格执行工作餐制度和用餐标准确需外出参观考察的,必须事先经社董事会或股东代表大会同意,报乡镇(街道)批准。

 

五、对外投资制度

  1.股份经济合作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用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或者购买债券等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包括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2.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对外投资按下列原则计价:以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以实物资产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计价。

  3.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对外投资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审批的对外投资业务,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监事会或乡镇(街道)渔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反映。

  4.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对外投资业务(包括对外投资决策、评估及其收回、转让与核销),须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严禁任何个人擅自决定对外投资或改变决策意见。

 

六、收益分配制度

1. 股份经济合作社在进行年终收益分配工作之前,要准确核算全年的收入和支出;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搞好承包合同的结算和兑现。股份经济合作社按规定严格核实当年的收益总额后,方可对当年可供分配的收益进行分配。

2.股份经济合作社本年实现的收益加年初未分配收益(或减年初未弥补亏损)和其他转入后的余额,为可分配收益总额。具体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一)提取公积公益金,(二)提取福利费,(三)股东分配,(四)其他分配。

3.原则上公积公益金按可分配收益总额的20-40%比例提取。

4.提取公积公益金、福利费后的剩余可分配收益如少于20万元的,一般不进行股东分配,具体由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5.股份经济合作社收益分配方案要报乡镇(街道)渔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核定,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七、财务公开制度

1.股份经济合作社的一切经济收支活动,必须逐笔逐项进行公开。对各项经济往来和费用开支、资产负债、债权债务逐项逐笔明细公开,财务计划、承包合同、分配方案等逐项公开。

2.监事会在村务监督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对本社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凡公开的内容,须经监事会审核盖章后方可公开。

3.财务公开必须在村级财务公开栏中予以公开,并设置财务公开意见箱,按要求按时公布,公布时间不得少于十五天。

4.财务收支活动情况,每季度至少公开一次,经济业务量大,收支频繁的社,应每月公布一次,涉及股东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股东关心的事项应随时公开。

5.公开后,对股东提出的疑问和意见要及时解释和答复,发现公开内容有差错的,应予以纠正并重新公布。

 

八、民主理财制度

1.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建立监事会,监事由股东(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董事及其直系亲属、社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一般为3-5人。

2.监事会要参与制定本社集体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经济活动情况,监督本社财务公开程序及内容,杜绝不合理、不合法的开支入账和公开虚假的财务情况。

3.入账和公开前必须先理财。理财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参加,审验结果必须经监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方能通过;要做好理财记录,监事应在理财记录上签名或盖章,不得由他人代签;同时在入账的收支票据背面和财务公开表上加盖“民主理财专用章”。

4.对民主理财情况,应在股东(代表)大会召开时作详细报告。

 

九、生产经营性项目和工程项目招投标制度

1.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股份经济合作社各业承包经营、资产租赁、物资采购和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应根据发包标的金额大小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公开招投标。

2.生产经营性项目和投资额在5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招投标的有关程序,由股份经济合作社自行组织招投标。5-50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委托乡镇(街道)招投标中心组织招投标活动。5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委托县(区)招投标中心组织招投标活动。招投标结果应及时在村务公开栏中公布,接受监督。

3.建立招投标合同档案,妥善保管合同资料。

4.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性项目和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规范运作,并接受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十、财产物资管理制度

1.股份经济合作社所有的房屋及建筑物、机械、设备、工具、器具、经济林木和农业基本设施等劳动资料和土地、山林等资源性资产原则上都要纳入财产物资管理;

2.财产物资应当确定专人保管,严格出入库手续。入库时必须填制入库单,由经办人、验收人签章;出库时必须填制出库单,由领用人、审批人签章;

3.建立财产物资明细账和备查簿,年末要对财产物资进行实地盘点,对盘盈盘亏要查明原因,调整账面,做到账实相符;

4.财产物资出租、发包、转让、变卖,必须通过各级渔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严禁私下交易;

5.财产物资出租、发包,必须签订书面合同,租金和承包款要按同期同类市场价格确定;

6.大宗财产物资转让、变卖,必须经股东(代表)大会研究,转让和变卖价格应当参照同期同类产品市场价格,处置收入应及时足额入账。财产物资转让、变卖和报废后,要及时冲减账面余额;

7.属固定资产的财产应当按《会计制度》规定,建立折旧制度,以保证固定资产磨损和损耗价值的补偿。

 

十一、承包合同管理制度

1.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资产的发包、出租等,必须签订书面合同,一式三份。

2.定期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做好结算兑现工作,提高承包合同兑现率。乡镇(街道)渔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村经济合同管理工作的检查,一般每年不少于一次。

3.合同文本由乡镇(街道)渔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村社两级存档保管,不得随意出借。

 

十二、财务档案和文书资料保管制度

1.股份经济合作社对每年形成的承包合同、统计资料和文书材料等,按内容分门别类,整理立卷,装订成册,分别移交乡镇(街道)三资代理中心或村(社)统一归档保管;对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暂由乡镇(街道)三资代理中心保管3年,期满后及时移交村(社)保存。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地方,要做好资料备份工作。

2.村(社)建立档案室,配置档案柜,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的期限,妥善保管财务及文书资料档案。同时配置必要的防火、防蛀、防潮、防盗等设施。

3.保存的财务和文书资料档案不得外借。如特殊情况,须经本社负责人同意,方可查阅或复制,但应办理必要的复制、查阅手续。

4.财务和文书资料档案保管期满,需销毁的,应编制销毁簿册,报乡镇(街道)渔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批准,按规定程序销毁,乡镇(街道)渔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派人监销。

5.乡镇(街道)或村(社)要指定人员负责档案资料的管理,若遇人员变动,及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印发舟山市渔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资产及财务管理若干制度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