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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005016/2016-134712 文号 舟农发〔2016〕96号
发布机构 市农业农村局 生成日期 2016-12-29
文件编号 ZJLC19-2016-0011 组配分类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舟山市渔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权力清单和行为规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2-29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各县(区)组织部、监察局、农林水利围垦(农林与海洋渔业)局,新城管委会、普陀山—朱家尖管委会:

为切实加强渔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监督管理,维护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渔农民合法权益,推进渔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保持渔农村和谐稳定,现将《舟山市渔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权力清单和行为规范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舟山市委组织部             舟山市监察局

 

 

 

舟山市农林与渔农村委员会      

                                2016年12月29日           

 

 

 

 

 

 

 

 

舟山市渔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

权力清单和行为规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渔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的监督管理,维护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渔农民合法权益,推进渔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保持渔农村和谐稳定,根据《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1〕135号)、《中共舟山市委办公室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渔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若干意见》(舟委办发〔2015〕26号)等法规、政策,结合舟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经济合作社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班子成员、财务人员、民主理财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第二章  清单管理

第三条  渔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权力清单和行为规范管理坚持“依法依规、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监督有力、简便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渔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权力清单和行为规范量化为26条,未落实、未执行行为规范的实行量化扣分管理,根据扣分分值给予相应问责处理。

第五条  渔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权力清单和行为规范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权力清单相关内容进行调整:一是法律、法规、规章新设权力的;二是原权力设定依据失效、废止或更改的;三是其他应当予以调整的情形。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全体成员对渔农村集体“三资”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承担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等职能。其执行机构(村经济合作社执行机构社管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执行机构董事会)和监督机构(村经济合作社监督机构社监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监督机构为监事会)分别承担渔农村集体“三资”的日常管理和内部监督工作。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辖区内渔农村集体“三资”的监督责任主体,负责对渔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监督、指导服务和权益维护等。

第八条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渔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监督与指导体系,加大财政投入,扶持渔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渔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渔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业务指导、技术培训和监督。纪检监察、组织、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对渔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监督工作。

第十条  县(区)、乡镇(街道)应当建立渔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收集整理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其他组织、个人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

第四章  问责处置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三资”管理的日常考核制度,定期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推行渔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权力清单和行为规范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不落实、不执行行为规范的,给予扣分和问责,结果运用到乡镇(街道)对社区(村)的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中,并责令其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整改。

第十二条  不执行行为规范构成违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构成轻微违纪但免于纪律处分的,按违纪情况酌情扣分。

第十三条  问责扣分实行累积管理、年度公示。年度累计扣分达一定分值以上的,取消当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四条  “三资”管理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形式:警示谈话、通报批评、给予经济处罚或赔偿经济损失、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辞退等。以上追究形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十五条  镇(街道)在实施问责时,要及时将处理结果抄送县(区)纪检监察机关、农林、海洋与渔业、财政等部门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县(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如与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规定不符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 1月1日起施行。

 

附件:舟山市渔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权力清单和行为规范

 

 

 

 

 

 

 

 

 

 

 

 

 

 

附件:

 

舟山市渔农村集体“三资”管理

权力清单和行为规范

 

一、货币资金管理

1.村集体经济组织原则上只能选择一家银行开设一个基本账户,对确需开设一个以上账户的,须经社监会(监事会)同意,报乡镇(街道)批准。

2.村集体经济组织库存现金最高限额应控制在2000元以下,超过限额应及时存入银行。一次性现金支付最高额度不得超过5000元,超过上限的,往来收付款项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3.禁止为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和出借资金。资金闲置数额较大的村集体经济组织,须经民主决策程序通过,方可选择合适的投资方式。

4.因公出差或业务需要暂时借款的,必须由借款人填写借款凭证,经财务审批人批准,办理手续方可取款,并在公务结束后五天内结清,不得借故拖欠占用。其他小额开支原则上先由个人垫付,经审批后报销。

二、票据管理

5.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统一使用由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监制的收款收据。收款收据由出纳向乡镇(街道)领购,一般每次不超过2本,并登记编号。收款收据使用范围为收取国家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拨款及转移支付资金、土地征用补偿费、各级财政项目资金、补助补贴、村级公益事业筹资、扶贫款及社会捐赠、村级集体的资产、资源发包经营上交款以及结算其他单位或个人与集体经济组织的不涉税经济往来款。

6.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支出事项一般须取得有填制单位公章的税务发票自制支付凭证仅限于用现金支付的工资报酬或人头补助、补偿费用,用于发放支付村干部报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误工费、勤杂人员人工报酬、征地补偿款以及五保户、困难户等优抚对象的补助

三、经费开支审批

7.经费开支应严格按照年度财务预算执行,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实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一支笔审批和限额审批制度。

8.根据年度财务预算安排,非生产性单项开支在1000元以下的,可由审批人直接审批报销;非生产性单项开支在1000元-2000元的,必须由2名以上社管会(董事会)成员签名,再经审批后,方可报销;非生产性单项开支在2000元以上的,由社管会(董事会)集体审定后审批报销。

9.入账的原始凭证必须是合法有效票据。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应说明用途并在原始凭证上签字,由证明人作证,经社监会(监事会)审核后交审批人审批报销。手续不全的,出纳不得付款,会计不得入账。 

10.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人员工资、奖金等应根据乡镇(街道)的规定并交由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严禁超定额标准发放。

11.招待费支出应从紧从严,全面推行村社公务零接待,切实规范商务接待;严禁以捐款、赞助、贺礼费等名义向外捐款;严禁超出规定订阅报刊杂志。

12.严格控制各类会议和外出参观考察。村社会议一般不安排用餐,确需用餐的,严格执行工作餐制度和用餐标准确需外出参观考察的,必须事先经成员代表大会同意,报乡镇(街道)批准。

四、对外投资

13.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对外投资业务(包括对外投资决策、评估及其收回、转让与核销),须经民主决策程序讨论通过后执行,严禁任何个人擅自决定对外投资或改变决策意见。

14.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对外投资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审批的对外投资业务,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社监会(监事会)或乡镇(街道)反映。

五、收益分配

15.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进行年终收益分配工作之前,要准确核算全年的收入和支出;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搞好承包合同的结算和兑现。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严格核实当年的收益总额后,方可对当年净收益进行分配。

16.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当年的净收益应当在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后实行按股分红。公积金、公益金合计提取的比例不得低于净收益的百分之三十。

17.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方案要报乡镇(街道)核定,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六、财务公开

18.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切经济收支活动,必须逐笔逐项进行公开。对各项经济往来和费用开支、资产负债、债权债务逐项逐笔明细公开,财务计划、承包合同、分配方案等逐项公开。

19.财务收支活动情况,每季度至少公开一次。经济业务量大,收支频繁的,应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渔农民群众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渔农民群众关心的事项应随时公开。

 七、民主理财

20.社监会(监事会)参与制定本社集体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经济活动情况,监督本社财务公开程序及内容,杜绝不合理、不合法的开支入账和公开虚假的财务情况。

21.入账和公开前必须先理财。理财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参加,审验结果必须经社监会(监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方能通过;社监会成员(监事)应在理财记录上签名或盖章,不得由他人代签;同时在入账的收支票据背面和财务公开表上加盖“民主理财专用章”。

八、生产经营性项目和工程项目招投标

22.生产经营性项目和投资额在5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招投标的有关程序,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组织招投标。5-50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委托乡镇(街道)招投标中心组织招投标活动。5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委托县(区)招投标中心组织招投标活动。招投标结果应及时在村务公开栏中公布,接受监督。

九、财产物资管理

23.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房屋及建筑物、机械、设备、工具、器具、经济林木和农业基本设施等劳动资料和土地、山林等资源性资产原则上都要纳入财产物资管理;

24.财产物资应当确定专人保管,严格出入库手续。建立财产物资明细账和备查簿,年末要对财产物资进行实地盘点,对盘盈盘亏要查明原因,调整账面,做到账实相符;

25.财产物资出租、发包、转让、变卖,必须通过各级渔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严禁私下交易;财产物资出租、发包的金额,要按同期同类市场价格确定;大宗财产物资转让、变卖,必须经成员(代表)大会研究,转让和变卖价格应当参照同期同类产品市场价格。

十、承包合同管理

26.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的发包、出租等,必须签订书面合同;要定期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做好结算兑现工作,提高承包合同兑现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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