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9005016/2016-135364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市农业农村局 |
生成日期 | 2016-12-2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农林与渔农村委等3部门于2016年12月29日联合印发了《舟山市渔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权力清单和行为规范管理办法(试行)》(舟农发〔2016〕96号),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
为切实加强渔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的监督管理,维护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渔农民合法权益,推进渔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保持渔农村和谐稳定,根据《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1〕135号)、《中共舟山市委办公室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渔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若干意见》(舟委办发〔2015〕26号)等法规、政策,结合舟山实际,研究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5章18条和1个《市渔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权力清单和行为规范》附件,《办法》明确了适用对象,提出实施清单管理、明晰工作职责、严肃问责处置等3方面的管理内容,对10项三资管理权力清单和26条行为规范做出了规定。
三、实施时间
《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四、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市农林与渔农村委员会。
解读人:市农林与渔农村委员会经济发展和经营管理处傅燕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