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舟山市农业农村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
索引号 001008009005016/2017-134380 文号 舟农办〔2017〕63号
发布机构 市农业农村局 生成日期 2017-11-02
文件编号 ZJLC19-2017-0007 组配分类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舟山市市级渔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7-11-02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各县(区)、管委会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

为切实做好市级渔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运行监测和指导服务工作,进一步提高龙头企业的辐射带动能力,根据我市渔农业发展实际,市农林与渔农村委、市海洋与渔业局组织对《舟山市市级渔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舟山市农林与渔农村委员会     舟山市海洋与渔业局

                                  2017年11月2日                 

                      

 

 

 

 

 

 

 

 

 

 

 

 

 

 

 

 

 

舟山市市级渔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

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渔农业龙头企业(含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下同)的管理,加强对市级渔农业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市级渔农业龙头企业。

    第三条  市级渔农业龙头企业实行双向对口联系制度,市级牵头部门、对口主管部门应当与市级渔农业龙头企业建立紧密的联系制度,及时交流情况。

第二章  申  报

    第四条  市级渔农业龙头企业申报条件。

(一)渔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

1.企业规模。总体要求该企业是各县(区)主导产业的行业龙头。水产加工企业固定资产规模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以下同),年产值1亿元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固定资产规模250万元以上,年产值500万元以上。

2.企业带动能力。企业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100户以上,联结基地种植业100亩以上、畜牧业1万头(只)以上、水产养殖业500亩以上。企业从事渔农产品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利润返还、入股分红等方式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60%以上。

3.企业类型。依法设立的以渔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等企业。

4.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资产负债率小于60%,主营产品产销率达到90%以上;企业应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无涉税违法行为。

5.企业信用。企业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违法经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并获得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有注册商标和品牌,近2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6.企业竞争能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和新产品开发能力居领先水平。

7.在已开展县(区)级渔农业龙头企业认定的县(区),原则上要求取得县(区)级渔农业龙头企业资格一年以上。

(二)渔农产品批发市场。

1.行业龙头。市场占地、设施、资产、交易规模以及带动渔农户能力在所在县区同类市场中属前列。市场主营产品与地方主导产业关联度大,带动示范、集散辐射作用明显。

2.资产规模。资产总值一般要求2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500万元以上。

3.交易规模。市场中渔农产品交易占总交易量的80%以上。渔农产品交易市场年交易额1亿元以上。

4.带动能力。市场对带动地方主导产业形成和发展的作用比较明显。市场直接或通过经营户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渔农户1000户以上,联结农产品基地一般在5000亩以上。

5.产权清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

6.服务功能。市场基础设施较好,配套设施齐全,市场信息收集、整理、发布等服务工作及时规范,能及时为渔农民和经营户提供市场信息,对引导当地农业结构调整作用明显。市场交易秩序良好,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管理和运作规范,没有欺行霸市、强买强卖、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不法现象。

7.经济效益。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应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不亏损,没有债务纠纷。
    第五条  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要求,提供有关申报材料。

(一)企业要求认定的书面申请;

(二)市级渔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附表1、2),上年度经营情况总结;

(三)企业的资信情况须由其开户银行提供证明;

(四)企业的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须由县级渔、农业主管部门提供说明。应将企业带动农户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企业的纳税情况须由企业所在地国税局和地税局出具企业近2年内纳税情况证明;

(六)企业质量安全情况须由企业所在地农业或者其他法定监管部门提供书面证明;

(七)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商品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八)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须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
    (九)县(区)级渔农业龙头企业命名文件。

第六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企业根据行业直接向所在地的县(区)对口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汇总,经县()政府同意,上报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各市对口主管部门。各县()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对口主管部门负责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审核。

(二)市属企业直接向市级对口主管部门申报。

第三章  认  定

第七条  市推进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县(区)上报的企业情况,按评定标准,会同市推进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实地查看后,提出认定意见,提交市推进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审定。

第八条  经过认定的企业,由市推进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文公布,享受市级有关扶持政策。

第四章  监  测

第九条  市级渔农业龙头企业不搞终身制,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监测,优保劣汰。

第十条  市级渔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后每两年监测一次。在监测年份,企业需在规定时间内报送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附表3、4)和年度发展报告,并附上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企业的纳税情况证明,质量安全情况证明,县级农口主管部门提供的企业带动农户情况、社会责任履行情况说明,应享受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等。

第十一条  各县(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对所辖市级渔农业龙头企业所报材料进行汇总、核查。核查无误后,报市推进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抄报市对口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市推进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市级渔农业龙头企业标准对企业进行监测,提出监测意见,提交市推进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经监测合格的市级渔农业龙头企业,继续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对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市级渔农业龙头企业称号,不再享受有关扶持政策。监测结果由市推进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文公布。

第十三条 市级渔农业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的,应当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提交市推进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认,并与监测结果一并公布。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市级渔农业龙头企业资格,并在3年内不得再申报。

(一)企业在申报和监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二)企业因经营不良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
    (三)企业因违法违规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企业经营中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五)企业上市违规操作、偷税骗税和存在坑农害农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六)企业不按规定要求提供监测材料,拒绝参加监测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附表1

舟山市市级渔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一)

(渔农产品加工企业)

企业全称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资产总额(万元)


固定资产净值(万元)


资产负债率(%)


企业信用等级


所有制性质(国有、集体、股份合作、个体私营等)


职工常年人数


经营主业或主导产品


主营产品产销率(%)


   

            

年度

年度

总产值(万元)



销售收入(万元)



税收(万元)



利润(万元)



出口创汇(万美元)



主要产品产量(吨)



主要原料收购量()



其中:在本地收购量占%



其中:通过订立合同、利润返还、入股分红等方式收购量占%



联结基地

(亩、头、只、羽)

舟山市:


带动农户(户)


  地:


自建基地



舟山市市级渔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二)

(渔农产品加工企业)

农业产业化经营情况简介(可附页):

县(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推荐意见:

 

 

 

 

 

盖章             

市推进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评审意见:

 

 

 

 

 

盖章             

附表2

舟山市市级渔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一)

(渔农产品批发市场)

企业全称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资产总额(万元)


固定资产净值(万元)


资产负债率(%)


企业信用等级


所有制性质(国有、集体、股份合作、个体私营等)


职工常年人数


主要交易产品


年度

年度

年度

年交易额(万元)



其中:农产品交易占%



其中:舟山市农产品交易占%



年交易量()



税收(万元)



利润(万元)



建设投资规模(万元)


摊位数


联系带动农户数


联结基地

(亩、头、只、羽)

舟山:

外地:

市场辐射范围:

舟山市市级渔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二)

(渔农产品批发市场)

 

渔农业产业化经营情况简介(可附页):

()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推荐意见:

 

 

 

 

 

盖章             

市推进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评审意见:

 

 

 

 

 

盖章             

 


附表3

舟山市市级渔农业龙头企业监测表

(加工经营企业)

填报单位:(盖章)

企业名称


邮编


企业级别


企业地址


主营产品


所属行业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手机


联系人


联系人电话


手机


传真


E-mail


固定资产

(万元)


资产总额

(万元)


净资产

(万元)


销售收入

(万元)


税后利润

(万元)


上缴所得税

(万元)


上缴增值税

(万元)


职工人数


开户银行


银行资信

等级


资产负债率

%


带动农户


种植基地

(万亩)


养殖基地


出口创汇

(万美元)


利益联结

方式


是否加入

省农民信箱


是否省级

高科技企业


是否

绿色食品


是否省级

以上名牌



附表4

舟山市市级渔农业龙头企业监测表

(农副产品批发市场)

填报单位:(盖章)

市场名称

经营范围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手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手机

传真

占地面积(亩)

建筑面积(平方米)

邮编













市场地址

经营户

(户)

交易量

(吨)

交易额

(万元)

固定资产

(万元)

资产总值

(万元)

净资产(万元)

税后利润(万元)

上缴税金(万元)

带动农户

(万户)

联结基地

(万亩)

企业

级别













冷库建设情况

市场经营大户情况

银行资信等级

资产

负债率

%

工作人员(人)

是否有市场价格信息发布平台

是否开展加工配送或连锁经营

是否实行电子统一结算

是否建立质量检验检测机构

是否加入农民信箱

类型

吨级

年销售50万以上经营户数量

销售额

(万元)














印发舟山市市级渔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