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9005016/2017-135356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市农业农村局 |
生成日期 | 2017-11-0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政令〔2010〕275号)、《舟山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舟政发〔2010〕71号)的规定,现对我局制定的《舟山市市级渔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作如下解读:
一、 制定背景
《浙江省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浙农产发〔20012〕5号)已在2012年重新进行了修改下发,我市现行的渔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是市府办在2009年下发的(舟政办函〔2009〕91号),因此迫切需要根据新的省管理办法重新加以修改完善。
二、的起草过程
《舟山市市级渔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由市农林与渔农村委员会起草,市推进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由市农林与渔农村委、市海洋渔业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等单位组成,办公室设在市农林与渔农村委员会。起草前作了相关工作调研,并正式发函征求各推进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区)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的意见,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各单位均无意见。同时,在9月25日已挂到市农林与渔农村委员会网站公开征求意见。
三、主要内容
新的管理办法主要在以下几点有新的修改:
一是第四条第一项第7目中,省管理办法中申报省级农业龙头企业必须是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考虑到我市随着新区建设发展,有一批市本级管辖的重点企业需要申报市级龙头企业,为方便以后申报工作,市管理办法规定“在已开展县(区)级渔农业龙头企业认定的县(区),原则上要求取得县(区)级渔农业龙头企业资格一年以上”。
二是在第四条第二项第2目中,增加了渔农产品批发市场的资产规模要求。我市根据省办法要求,资产规模要求在2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500万元以上,介于省办法规定的资产总值3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00万元以上和欠发达地区资产总值1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之间。
三是第十条中,根据省办法,市级渔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后监测由一年一次修改为两年一次。
四、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舟山市农林与渔农村委员会
联系电话:81767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