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9005016/2018-134737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市农业农村局 |
生成日期 | 2018-02-0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现将《舟山市农林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舟农发〔2018〕13号)文件解读如下:
文件出台目的和背景。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保证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有效,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浙政办发〔2016〕103号)的规定,参考《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明确实施行政处罚适用听证程序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函》(浙府法发〔2014〕10号)、《浙江省农业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暂行办法》(浙农政发〔2016〕9号)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文件规定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范围,主要有:(一)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依法应当组织听证的;(二)需要提交市政府做决定的行政执法决定的;(三)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的;(四)行政处罚达到重大行政处罚标准的,即拟对法人、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对公民处以1万及以上农业行政处罚罚款的;拟对法人、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对公民处以2万元及以上林业行政处罚罚款的;(五)行政执法事项涉及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达10人以上的;(六)行政执法事项存在法律适用疑难、情节复杂或者定性争议较大的;及(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重大情形。
第四条主要说明了审核工作责任,法制员设置主要是考虑下属具备独立资格的单位审查工作,本单位作为可以作为复议机关审核下属单位不合适。
文件还对需要审核遵循程序和需要材料、时间等做了具体规定,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农林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