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9005018/2018-135323 | 文号 | 舟海渔〔2018〕164号 |
发布机构 | 市海洋与渔业局 | 生成日期 | 2018-06-20 |
文件编号 | ZJLC36-2018-0003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第一条 为强化渔船船东船长安全生产意识,切实保障渔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结合舟山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本市辖区内国内渔船的船东船长的“面对面”安全教育工作。渔船船东船长“面对面”安全教育不包括渔业船员上岗证书培训考试。
第三条乡镇(街道)渔船安全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渔船船东船长“面对面”安全教育工作。基层渔船安全管理组织要协助做好渔船船东船长“面对面”安全教育的组织工作。市、县(区)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渔船船东船长“面对面”安全教育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乡镇(街道)渔船安全管理机构应当每年组织渔船船东船长“面对面”安全教育。县(区)渔业主管部门应当为乡镇(街道)渔船安全管理机构组织渔船船东船长“面对面”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培训教材或师资。
第五条 渔船船东或船长应当每年参加乡镇(街道)渔船安全管理机构组织的渔船船东船长“面对面”安全教育。渔船船东船长参加省、市、县(区)渔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渔业安全生产集中培训教育的,当年度可以不再重复参加乡镇(街道)组织的集中培训。
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道)组织渔船船东船长家属及渔船其他职务船员参加安全教育。
第六条渔船船东船长“面对面”安全教育一般采取集中培训的形式,每次集中培训时间应保证在二个学时以上。渔船船东船长“面对面”安全教育应当在每年渔船伏季休渔结束前完成。
对因特殊情况未能参加集中培训的渔船船东船长,乡镇(街道)渔船安全管理机构可以采取分散培训形式开展“面对面”安全教育。对已经出卖而未过户渔船的船东船长,经通知后无法参加培训的乡镇(街道)渔船安全管理机构要做好登记备案。
第七条安全教育内容主要包括:渔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相关知识和渔业管理相关政策要求。
第八条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各类培训方式,切实提高安全教育质量和实效。
第九条乡镇(街道)渔船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渔船船东船长“面对面”安全教育工作台账。年度渔船船东船长“面对面”安全教育开展情况应在伏休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县(区)渔业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第十条 各地开展渔船船东船长“面对面”安全教育和渔船船东船长参加培训的情况纳入渔业安全生产督查和年度考核的内容。市、县(区)渔业主管部门每年度应当对辖区内渔船船东船长“面对面”安全教育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随机督查。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