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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005030/2018-135208 文号 舟市监发〔2018〕90号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18-07-18
文件编号 ZJLC60-2018-0001 组配分类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审核合一”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7-28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各县(区、功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审核合一”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718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登记“审核合一”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深入践行“最多跑一次”,根据《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统一规范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决定在市局实行注册登记“审核合一、一人通办”制度,即注册登记审查员与核准员职责合并,登记全程均由具有资格的同一登记人员(以下简称审核员)负责受理、审查、核准等环节。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审核合一”登记事项的范围

(一)冠省名、无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初审,市级名称的审核;

(二)各类内、外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备案登记;

(三)集团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四)各类企业的迁移登记、增、补、换发营业执照;

(五)股权冻结、质押登记。

二、暂不列入“审核合一”的范畴

(一)非公司企业法人转制为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

(二)房屋产权不明晰或场所证明意见模糊的内、外资企业设立、变更登记;

(三)内、外资企业分立、合并登记;

(四)审核员认为不宜“审核合一”的其他疑难登记事项。

三、行使“审核合一”审批权的审核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务员(含参公人员);

(二)获得核准员资格或从事注册登记工作一年以上,熟悉注册登记业务,并经必要的业务培训和考核。

不符合以上条件的登记人员不得行使“审核合一”审批权。

四、“审核合一”登记实行“谁受理、谁负责”的工作原则

审核员必须在承诺时限内核准办结,符合当场登记条件的,要当场办结。审核员必须严格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登记,严禁随意提高或降低法定登记条件。

五、对“审核合一”的登记件实行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登记质量检查制度

每月对当周登记人员的登记件,由后台登记人员进行抽查,登记负责人不定期对登记材料进行重点抽查,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要及时要求登记人员进行补正或纠正。抽查的登记件要登记造册,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汇总通报,以利于提高登记水平,提升整体登记质量。

六、过错追究制度

登记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作出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不作为行为均属于行政执法过错行为,视情节追究相应责任。

七、本办法发文之日起实施,各县(区、功能区)局(分局)参照执行。


舟市监发〔2018〕90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