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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005030/2020-135269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0-07-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审核合一”办法 (试行)》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0- 07- 28 来源: 市市场监管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一、为什么要制定《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审核合一”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深入践行“最多跑一次”,根据《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统一规范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 在市局实行注册登记 “审核合一、一人通办”制度。

二、制定《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审核合一”办法(试行)》的依据?

根据《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统一规范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办字【2018】1号)第三条“加强制度和机制建设”中第二款规定:实施“审核合一”登记制度。各地工商部门要落实“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要求,实施企业登记“审核合一”。企业登记全程均由同一登记人员负责受理、审查、核准等各环节业务,实行“审核合一、一人通办”制度。

三、什么是“审核合一、一人通办”制度?

我局实行的注册登记 “审核合一、一人通办”制度,即注册登记审查员与核准员职责合并,登记全程均由具有资格的同一登记人员(以下简称审核员)负责受理、审查、核准等环节。

四、“审核合一”登记事项的范围

(一)冠省名、无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初审,市级名称的审核;

(二)各类内、外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备案登记;

(三)集团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四)各类企业的迁移登记、增、补、换发营业执照;

(五)股权冻结、质押登记。

五、暂不列入“审核合一”的范畴

(一)非公司企业法人转制为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

(二)房屋产权不明晰或场所证明意见模糊的内、外资企业设立、变更登记;

(三)内、外资企业分立、合并登记;

(四)审核员认为不宜“审核合一”的其他疑难登记事项。

六、行使“审核合一”审批权的审核员须具备的条件

(一)为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务员(含参公人员);

(二)获得核准员资格或从事注册登记工作一年以上,熟悉注册登记业务,并经必要的业务培训和考核。

不符合以上条件的登记人员不得行使“审核合一”审批权。

七、“审核合一”登记的工作原则

“审核合一”登记实行“谁受理、谁负责”的工作原则,审核员必须在承诺时限内核准办结,符合当场登记条件的,要当场办结。审核员必须严格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登记,严禁随意提高或降低法定登记条件。

八、对“审核合一”的登记件实行的登记质量检查制度

对“审核合一”的登记件实行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登记质量检查制度。每月对当周登记人员的登记件,由后台登记人员进行抽查,登记负责人不定期对登记材料进行重点抽查,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要及时要求登记人员进行补正或纠正。抽查的登记件要登记造册,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汇总通报,以利于提高登记水平,提升整体登记质量。

九、过错追究制度

登记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作出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不作为行为均属于行政执法过错行为,视情节追究相应责任。

 

解读机关: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解读人:虞哲迪

联系电话:05802299783

 

二O一八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