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9005102/2019-120896 | 文号 | 舟医保发 〔2019〕23号 |
发布机构 | 市医疗保障局 | 生成日期 | 2019-10-31 |
文件编号 | ZJLC73-2019-0004 | 组配分类 |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失效 |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医保联发〔2019〕10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医疗救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救助范围
医疗救助对象主要包括: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纳入低保、低边的因病致贫等对象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其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包括《舟山市贫困群体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舟山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中的“三老”人员、重点优抚对象、精减职工、特困职工、其他特殊疾病困难人员等医疗救助对象。
二、医疗救助方式
(一)资助参保。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和当地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资助。年度内新增资助参保对象,经审批通过后当月资助参保,次月生效;个人当年已参保的,不退保费,次年资助参保。
(二)医疗费用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下称合规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补偿后的个人负担部分,纳入医疗救助范围,救助比例如下:
1.特困供养人员合规医疗费用中自负部分予以全额救助;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三老”人员合规医疗费用中自负部分救助比例70%;
3.重点优抚对象、享受国家定期定量补助精减职工合规医疗费用中自负部分救助比例65%;
4.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特困职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合规医疗费用中自负部分救助比例60%;
5.各类医疗救助对象年度累计医疗救助限额,门诊为1500元,住院从8万元提高到10万元。患医保认定的特殊病种的医疗救助对象,年度门诊救助限额按住院救助限额享受,且年度门诊和住院合计医疗救助限额为10万元。待遇调整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6.罕见病专项救助。对纳入我省罕见病保障政策范围的对象,实行专项救助政策。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逐层分担化解其合规医疗费用(包括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维持诊疗必须的医疗费用、罕见病特殊药品费用),在报销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后的合规医疗费用中自负部分,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予以医疗救助和专项救助。
三、医疗救助机制
(一)建立健全医疗救助精准识别及“一站式”结报工作机制。医保部门要加强与民政等部门沟通配合,健全医疗救助对象精准识别机制,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对象、因病致贫对象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等五类对象,要及时落实医疗救助政策及“一站式”结报服务,实现“一次都不用跑”和“最多跑一次”。
(二)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对象资助参保工作机制。要全面落实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资助参保工作,确保其及时纳入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范围。医保部门要利用信息系统确定资助参保名单,不得要求乡镇(街道)或村(社区)层层上报,不得要求救助对象提供证明材料。
四、工作要求
(一)明确职责分工。医疗救助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实行政府负责制,医疗保障部门主管并牵头组织实施医疗救助工作。市级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完善本市范围内的医疗救助政策措施,指导县(区)医疗救助政策的落实,培训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县(区)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救助业务的审核、审批及医疗救助费用的核算、汇总上报工作;资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审核、上报等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做好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对象、纳入低保和低边的因病致贫等对象的认定工作,及时与医疗保障部门进行数据共享。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医疗救助资金保障和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二)抓好工作落实。各县(区)要按照“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资助参保率达到100%和医疗救助政策落实率达到100%”(简称“两个百分百”)医疗救助工作目标,积极做好医疗救助各项工作,对照各项指标的要求,定期检查工作的完成情况,促进医疗救助工作达到“两个百分百”。
(三)加强服务创新。以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为重点,加快建立医疗救助与慈善事业的有效衔接机制,畅通社会力量参与医疗救助渠道,支持和鼓励慈善组织、专业社会工作机构等参与医疗救助,提供资金帮扶和提供医疗补助及心理疏导、亲情陪护等医疗救助服务。加强医疗救助信息化建设,按照政府数据化转型要求,通过“互联网+医疗医保”创新医疗救助工作方法,提高医疗救助工作效率。
舟山市医疗保障局 舟山市民政局
舟山市财政局
2019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