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9005102/2019-120999 | 文号 | 舟医保发 〔2019〕28号 |
发布机构 | 市医疗保障局 | 生成日期 | 2019-11-29 |
文件编号 | ZJLC73-2019-0006 | 组配分类 |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失效 |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
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关于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19〕54号)和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已实施的慢性病门诊保障制度,为进一步提高高血压糖尿病门诊保障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患本市12种医保慢性病病种中的高血压(无并发症)、糖尿病(无并发症)2个病种,在市内定点二级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省定慢性病常用药品范围内费用,2019年12月1日起,基金支付比例从25%提高到50%;在其他定点医药机构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按原待遇报销。其他医保慢性病同时认定为特殊病的,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按原待遇报销。
二、高血压(无并发症)、糖尿病(无并发症)的认定、门诊常用药品范围、配药和药品配送管理等规定,按照《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保障制度的通知》(舟医保发〔2019〕8号)有关内容执行。
三、各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抓好政策落实,确保资金到位和药品供应。有关定点医药机构应按相关规定做好慢性病和特殊病认定、电子外配处方设置、慢性病药品匹配等信息系统完善工作,用好管好医保基金,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
舟山市医疗保障局 舟山市财政局
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