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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005015/2019-121854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市水利局
生成日期 2019-12-2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9- 12- 24 来源: 市水利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已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1、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需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是行政执法的基础性工作,其目的是通过制定和细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标准,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这也是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手段。2015年4月30日,省政府出台了《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省政府令第335号),明确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制定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调整情况或者执法工作实际,及时修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度法治政府建设也将裁量基准的修订情况纳入考核。

2、适应法律法规立改废的需要。在我厅2015年9月29日印发《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后,《浙江省滩涂围垦条例》《浙江省水文条例》《浙江省钱塘江管理条例》《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进行了部分或者全面修订,《浙江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和《浙江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这就要求裁量基准进行相对应的调整。

3、适应执法实践的需要。经过三年多的执法实践,部分裁量项目的裁量因子不能准确客观反映违法行为的情节、后果,据此划分的档次也不够科学,另外社会情势也发生了变更,特别是根据“放管服”的精神,有些许可事项法律法规虽然尚未取消,但实践中已不再审批,对此,相应的处罚事项也需调整。

二、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后的《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分河道管理、水工程管理、水资源管理、防汛抗旱管理、水土保持管理、水文管理、农村供水管理、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涉水招投标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十个方面,共195项(修订前215项)。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1、根据法律的立改废进行的调整,删除了9项裁量事项,涉及《浙江省滩涂围垦条例》1项,《浙江省水文条例》3项,《浙江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1项,《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4项;新增了2项裁量事项,涉及《浙江省水文条例》1项,《浙江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1项。同时,对因法律修订产生的法律条款序号有变化的也作了更新调整。

2、根据执法实际进行的调整,一是因放管服改革取消了行政审批或者核准等管理措施的,相对应的处罚措施也就不实施了(比如取消了水利工程开工审批,相应的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裁量事项也就删除),为此删除了7个事项。二是取消了应由其他部门行使的6个行政处罚裁量事项,三是调整12个事项的裁量因子、裁量档次和幅度。

三、适用范围和期限

《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于我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水行政处罚,行使裁量权工作,自2019年2月1日起实施。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链接: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