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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005016/2019-120713 文号 舟农发〔2019〕69号
发布机构 市农业农村局 生成日期 2019-12-30
文件编号 ZJLC65-2019-0003 组配分类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舟山市村级财务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2-30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各县(区)委组织部、民政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海洋与渔业局,新城管委会、普陀山-朱家尖管委会:

为加强村级集体资产管理,进一步规范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支出,特制定《舟山市村级财务支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舟山市农业农村局            中共舟山市委组织部

 

 

 

舟山市民政局      舟山市财政局      舟山市海洋与渔业局

 

 

 

2019年12月30日

 

 

 

 

 

 

 

 

舟山市村级财务支出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支出管理,根据中央八项规定和《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中办发〔2011〕21号)、省委“六个严禁”、“28条办法”要求,《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关于加强村级非生产性开支监督管理的意见》(浙农经发2014〕9号)等规定,结合舟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村级财务支出主要包括经营支出和非生产性支出。其中村级非生产性支出主要包括用于村级组织和村干部的报酬补贴、村自聘人员(临时用工人员)报酬补贴、误工补贴、办公和会务费、交通差旅费、招待费、外出学习考察、报刊订阅、捐助赞助、社员(股东)福利开支等各项费用支出和非生产性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支出。村干部特指村党组织、村委会、村(社)务监督委员会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管委会(以下简称社管会)(董事会)成员。村自聘人员特指各村因工作需要聘请的工作人员。

第二条  村级财务支出实行计划管理,按照“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编制年度预算。其中,重大的村级工程项目,必须实行单项预算,并经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股东)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报乡镇(街道)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因特殊情况需增加支出预算的,按照程序编制预算。年度终了或项目完成后,应组织检查验收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实际支出与预算方案的差异,编制决算报告报乡镇(街道)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并通过村务财务公开栏等途径如实公布。

第三条  村级财务支出必须通过基本银行账户办理转账结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原则上不另行开设一般账户,如确需开设,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股东)代表大会过半数通过后实施。开设的一般账户基本信息及数量,应当报乡镇 (街道)备案。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可以委托县(区)农业农村部门或者乡镇 (街道)组织公开招投标,确定存储本集体经济组织大额存款的商业银行。

日常性村级财务支出原则上应使用村务卡结算。村务卡发卡银行原则上为村级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可根据实际需要办理,原则上每村控制在3张以内。村务卡原则上只能用于村级公务支出,不得用于个人消费,不得提取现金,严禁恶意透支、拖欠还款、利用村务卡套取现金等。确需现金支付的款项,出纳根据所需支付额度从银行提取,结余部分及时存入银行,原则上不再保留库存现金。不准坐支现金、不准白条抵库,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严禁设账外账,严禁私设小金库。

第四条  村级财务支出实行网上审批和限额审批,具体额度由乡镇(街道)根据各村实际情况确定,并经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股东)代表大会表决同意。入账的原始凭证必须是合法有效票据。有修改痕迹的发票,无付款单位名称、无收款单位印章的发票,各类赔偿(补偿)支出无依据或无协议的,购买货物及材料等未注明具体物品名称、数量、单价等内容或未附货物明细清单的,使用发票复印件作原始支出凭证的,不得报销。

(一)单项小额支出(一般5万元以下,具体额度由乡镇(街道)根据各村实际情况确定),先由出纳在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系统中录入支出申请单,再提交代理会计审查,然后提交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社监会)(监事会)主任审核,最后提交村财务负责人审批,出纳确认审批流程完成后,提交网银支付申请,网银审核通过后实现银企直联支付。

(二)单项大额支出(一般5-10万元,具体额度由乡镇(街道)根据各村实际情况确定),村财务负责人审批前,应先由村党组织、村委会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领导班子集体审定,再提交乡镇(街道)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联审。

(三)单项特大额支出(一般10万元以上,具体额度由乡镇(街道)根据各村实际情况确定),在乡镇(街道)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联审后,提交乡镇(街道)分管领导复审。

第五条  村级财务支出必须逐笔逐项在村级财务公开栏中予以公开,每季度至少公开一次,经济业务量大,开支频繁的社,应每月公布一次,公布时间不得少于15天。涉及社员(股东)切身利益以及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公开的事项,应当及时公开。公开后,对群众提出的疑问和意见要及时解释和答复,发现公开内容有差错的,应予以纠正并重新公布。

第六条  村级财务支出入账和公开前,必须组织全体社监会(监事会)成员进行民主理财。理财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社监会(监事会)成员参加,审验结果必须经社监会(监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方能通过;要做好理财记录,社监会(监事会)成员应在理财记录上签名或盖章,不得由他人代签,在入账的票据背面和财务公开表上加盖“民主理财专用章”。对民主理财情况,应在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股东)大会或代表大会召开时作详细报告。

第七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必须接受县(区)农业主管部门和乡镇 (街道)或其委托的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依法进行的审计,接受县级以上审计机关依法对其使用公共资金情况的审计监督,接受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对其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的审计。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整改责任制,及时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当将审计整改情况向县(区)农业主管部门和乡镇 (街道)报告。除依法不应公开的外,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当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向本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股东)公开。

第二章   细  则

第八条  规范村干部报酬管理。村干部报酬由各乡镇(街道)根据上级规定,参照当地农村劳动力人均收入水平,结合各村规模大小、集体经济发展状况、工作职责和实绩等情况制订相应标准。严禁巧立名目发放各类补贴、津贴、奖金,严禁在专项资金中列支或负债发放村干部报酬。凡在承担上级部门布置的各项工作或本村工程建设等专项中取得的各种可用于个人发放的补助、奖金,如通过村账户发放到村干部个人的,统一纳入村干部报酬范围。

第九条  规范村自聘人员和临时用工报酬管理。各村因工作需要聘请工作人员的,应先由村党组织、村委会和社管会(董事会)研究提出聘用方案,书面报告乡镇(街道),经批准后再组织召开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股东)代表大会进行决议。报酬待遇标准由各村党组织、村委会和社管会(董事会)商定,并经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股东)代表大会决议同意,一般不得超过本村村党组织、村委会和社管会(董事会)成员标准。村级临时用工原则上仅限于聘请本村村民,用工标准由乡镇(街道)按各村实际情况,结合当地市场用工标准制定。

第十条  规范误工费用管理。村级组织因工作需要安排误工的,应当按照真实、准确、及时、完整、清晰地反映经济业务情况进行, 严格误工补贴管理,严禁将村班子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内容安排误工补贴。党员参加村党组织会议、培训的,严禁发放误工费用。

第十一条  规范招待费开支管理。(一)村级行政性公务一律实行“零招待”。各级部门党政机关及所属单位到村开展公务活动、村与村之间工作联系及村与上级有关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招投标事务等村级公务不得开支招待费用。(二)村级商务招待费支出实行限额制。乡镇(街道)根据村人口规模和集体经济收入等情况制订具体限额标准。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和就餐标准(参照上级党政机关相关规定执行)。(三)严格财务报销,招待费支出一律不得签单、赊账,要做到一事一结。报销入账时,相关票据要注明经手人、证明人、招待对象、招待人数及招待事由,并附相关费用清单(菜单)。严禁超限额入帐、跨年度结报、多笔合并结算。(四)严禁用公款进行私人宴请,严禁用村集体资金购买礼卡、土特产、香烟及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严禁用村集体资金到休闲娱乐场所消费,严禁各村之间及村内以任何名义用集体资金相互宴请、赠送礼品及安排其他消费活动。

第十二条  规范办公费、会务费管理制度。(一)村级组织应本着必需、节俭原则购置村级办公用品、布置办公场所、安排工作经费。严格控制水电费,按照节能要求使用空调等电器设施设备。严格控制通讯费支出,严禁村干部个人通讯工具与村办公电话捆绑使用,严禁用村集体资金为村干部配备移动电话。(二)不得用集体资金购买贺年卡、挂历、年历等物品和登播祝贺性、拜年性广告。严禁任何部门和组织以会费、捐赠名义向村级组织摊派费用,村级组织不得用集体资金向外捐款、赞助、贺礼。(三)村级会议一般不安排会议用餐,确需用餐的,严格执行工作餐制度,用餐标准由乡镇(街道)根据有关规定制定。严禁发放会议纪念品。

第十三条  规范差旅费管理。(一)村干部因公外出所发生交通、餐饮、住宿等开支,由乡镇街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差旅费标准并严格执行,不得另外报销餐费。(二)除森林防火、抗洪抢险和重大突发性事件、突击任务等特殊情况外,村干部因公外出办事不得包车或租用车辆,严禁向企业等单位借用车辆,严禁村级财务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私车使用费用,严禁村级组织用公款购置车辆。

第十四条  规范外出学习考察费管理。(一)村级组织不得组织村干部参与无实质内容、无明确考察目的的学习考察,不得以外出学习考察名义借机变相公款旅游。确因工作需要,组织村干部外出学习考察的,需经村党组织、村委会和社管会(董事会)集体讨论通过,报乡镇(街道)审核批准。(二)严格控制党员、村民代表、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股东)代表、老年协会成员等外出学习考察活动,确实需要的按学习考察程序审批。严格控制外出学习考察人数,严禁与学习考察内容无关的人员参加,严禁在外出途中擅自变更路线、延长日程、增加地点。(三)严格财务报销,学习考察结束后,相关费用连同审批表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入账(需附审批表)。村干部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学习培训或进修,按相关规定予以报销费用。村干部个人参加学历进修的,一切费用自理。

第十五条  规范报刊订阅费管理。严格执行上级部门规定的村级组织公费订阅报刊“限额”标准,人口1000人以下的村限额3500元,1000人至3000人的村限额4000元,3000人以上的村限额4500元。其中上一年村级集体经济收入100万元以上的村,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一倍,并限于订阅党报党刊、农村经济发展等报刊,杜绝订阅娱乐性杂志。任何部门和单位向村级组织征订报刊应坚持自愿原则,严禁摊派发行,不得强行征订。村级组织要制定报刊订阅预算,填制申报单,经村党组织、村委会、社管会(董事会)集体商定后,报乡镇(街道)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列支。凡超过限额的,不得报销入账,超额部分由征订当事人承担。

第十六条  规范福利费用管理。(一)社管会(董事会)必须根据村集体经济承受能力确定福利费支出项目及标准方案,报乡镇(街道)研究同意后,提交经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形成决议,经公示无异议实施。不得借款发放福利费,不得挪用上级补助资金发放福利费。(二)支出项目应尽可能由全体成员共同享受,主要用于老年人慰问、五保户慰问、新兵入伍慰问、烈军属慰问、村民亡故慰问、党员亡故慰问和养老助餐等。对于社员(股东)医保个人自负部分、有线电视收视费、自来水费、意外保险等大额支出原则上不得由村开支。(三)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股东)中因突发性重大疾病、突发灾难造成生活困难的,原则上应报告乡镇(街道)慈善分会予以救助。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村级集体救助的,应由被救助人提交书面申请,经村党组织、村委会和社管会(董事会)研究,提交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报乡镇(街道)审核把关,同一年度内同一对象一般不得多级重复救助,并在村务财务公开栏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规范收益分配。(一)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在进行年终收益分配工作之前,要准确核算全年的收入和支出;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搞好承包合同的结算和兑现。(股份)经济合作社按规定严格核实当年的收益总额后,方可对当年可供分配的收益进行分配。(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本年实现的收益加年初未分配收益(或减年初未弥补亏损)和其他转入后的余额,为可分配收益总额。具体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提取公积公益金、提取应付福利费、外来投资分利、农户(股东)分配、其他分配。原则上公积公益金提取不得低于可分配收益总额的30%。(三)社管会(董事会)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根据可分配收益情况和村社发展实际,提出本社收益分配方案,按照“五议两公开”程序,报乡镇(街道)核定,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十八条 规范村级工程项目建设。(一)在村党组织领导下,经集体研究,由社管会(董事会)提出建设可行性方案,提交社员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广泛听取社员股东(代表)的意见,形成决议书,按照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执行,并报乡镇(街道)同意。原则上不得负债搞非生产性工程建设项目。确需向银行贷款的,须经村党组织、村委会和社管会(董事会)研究讨论,提请社员股东(代表)大会通过,报乡镇(街道)备案。(二)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应根据发包标的金额大小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公开招投标。一般投资额在5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由村集体自行组织招投标;5-50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委托乡镇(街道)招投标中心组织招投标活动;5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委托县(区)招投标中心组织招投标活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金额、范围也可由各县(区)根据地方实际参照制定。投标结果应及时在村务公开栏中公布。要妥善保管相关招投标资料。

第十九条  规范债权和担保管理。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不得擅自出借集体资金。对已擅自出借的集体资金,应计收利息,并按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及时予以追回。不能及时追回的,应追究出借人责任。资金闲置数额较大的(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选择合适的投资方式。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严禁以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为其他组织和个人提供抵押或担保,已经担保的,并按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及时予以解除;不能及时解除的,如造成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第三章    监  督

第二十条  县(区)、功能区业务主管部门要在党委政府领导下,根据本办法,指导督促乡镇(街道)结合实际制定落实村级财务支出管理实施细则,确定各类村级非生产性支出的报销条件、报销方式和报销标准。

第二十一条   乡镇(街道)业务主管部门要在乡镇(街道)党委政府领导下,加强对村级财务支出的审核把关,对手续不齐全、社监会(监事会)未审核通过的一律不能入账列支。

第二十二条  县(区)、功能区相关部门要每年开展联合检查,深入开展农村集体经济财务审计,发现涉及村级财务支出不规范的问题要及时纠正整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和问题,要按照《浙江省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发现违规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与上级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其他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舟农发〔2019〕69号舟山市海洋与渔业局等五部门联发(关于印发《舟山市村级财务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