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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005013/2019-125816 文号 舟建发〔2019〕153号
发布机构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生成日期 2019-07-05
文件编号 ZJLC16-2019-0009 组配分类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舟山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施工环境综合治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7-05    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各县(区)住建局、功能区建设局,各县(区)城市管理局,各有关企业:

为加强新区生态文明建设,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要求,确保我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顺利实施,进一步强化建筑施工环境综合治理,现提出工作要求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明确建筑施工环境综合治理内容

建筑施工环境综合治理的目标是落实工地文明施工的各项措施,施工现场综合管理做到标准化、系统化,减少施工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一)加强扬尘防治管控。严格落实六个100%,房屋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及以上在建工地出口必须安装TSP自动监测、视频监控装置和雾炮。施工现场大门内侧应设置挡水带、排水沟、沉淀池和洗车池,并配备高压立体冲洗设施,对驶出的车辆进行清洗,无泥沙滴撒抛漏等现象。施工现场应结合场地情况合理布置总平面,材料加工区、堆场、施工道路应采取混凝土硬化。车辆行驶的路面应实施洒水抑尘。工地脚手架、各种防护架及安全网上的建筑尘土、垃圾、废弃物必须及时清洗、整理,保持整洁。拆除安全网前应先行淋湿,再行拆除,防止刮风扬尘和工作扬尘。施工现场禁现限散区域,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和使用袋装水泥。裸露的场地和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防尘措施。

(二)加强施工排水管控。建筑工程施工作业需向市政管网排水的,应该严格按照《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申领排水许可证。建筑施工工地的排水主要分为泥浆废水、生活污水、清洗池污水等几种类型。建设、施工单位应该统筹安排施工期和工程建成运行期排水设施的统一性,明确污水排出口位置、数量。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企业修建沉淀池、化粪池等预处理设施,施工现场应设置排水沟及沉淀池,施工污水经沉淀后方可排放。严禁未经预处理直接向市政管网或环境排放污(废)水(特别是泥浆废水)。未申领排水许可证的施工工地不得向市政管网排放施工污(废)水。

(三)加强施工“光污染”管控。施工现场应根据现场和周边环境采取限时施工、遮光等避免或减少施工过程中光污染的措施。施工现场地面夜间照明灯光照射的水平面应下斜,强光照明灯应配有防眩光罩,照明光束应俯射施工作业面,并且工地内灯光或焊光不得直射城市行人和车辆通行道路。对“光污染”采取“转、遮、控、禁”措施,严格要求夜间施工须避免灯光直射居民区,焊割等强光源作业须采取遮挡措施,照明系统的开关控制采用光控措施。

(四)加强建筑垃圾规范处置管理。建筑垃圾(渣土)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其处置实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有关要求,规范处置建设施工活动产生的建筑垃圾,严禁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未经核准的单位运输、处置。建设施工企业要严格落实文明施工工地的各项要求,对进出工地的运输车辆要加强管理,落实车辆外表面及车轮清洗工作,保持施工工地进出口及周边环境整洁有序。

(五)加强建筑工地卫生管理。施工现场设置食堂的,应按相关部门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炊事人员必须持身体健康证上岗。食堂应当设置隔油池,配备冷冻、冷藏设备,操作间应当保持干净、整洁,生熟食物应当进行隔离处理。职工宿舍、食堂、厕所等职工生活设施内外要整洁卫生,防灭蚊、蝇、鼠设施齐全有效,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生活垃圾应专人负责,定点存放,提倡袋装化,做到日产日清。

二、进一步明确责任

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落实建筑施工环境综合治理的主体责任,按照建筑施工环境综合治理的目标和各项整治内容和要求,全面负责施工现场内以及门前三包范围内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住建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统筹领导、组织协调本辖区内建筑工地落实建筑施工环境综合治理,加强工地内扬尘防治管控和保洁管理。组织开展检查指导,督促本辖区内建筑工地落实建筑施工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工地施工排水许可证的核发和监督管理,负责建筑垃圾规范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建筑工地渣土、泥浆运输车辆密闭管理及滴洒抛漏管理,严查建筑垃圾偷倒乱倒行为。

三、进一步加强监督执法力度

各单位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形成强有力的工作合力,有效促进环境综合治理行动全面推进,不定期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对在整治工作中认识程度不够、行动迟缓、达不到标准和时间要求的建筑工地一律责令停止施工进行整改,给予全市通报批评,并依据《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给予处罚。凡因综合整治工作不到位而责令停工整改的建筑工地,一律取消评优创杯的资格。

本通知自2019年8月5日起施行。

65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舟山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施工环境综合治理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