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
索引号 001008009005013/2019-125820 文号 舟建发〔2019〕175号
发布机构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生成日期 2019-09-23
文件编号 ZJLC16-2019-0013 组配分类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舟山市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9-23    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各县(区)住建局、各功能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优化审批服务,提升“放管服”能力,我局制订了《舟山市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舟山市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 号)和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舟政办发〔2019〕77号)精神,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优化审批服务,提升“放管服”能力,我局决定开展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改革试点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推行施工图自审备案制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施工图自审备案制。建设单位、勘察单位和设计单位应联合对施工图自审质量作出承诺,即施工图设计质量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有关规定。

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在舟山市施工图联合审查信息系统完成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自审承诺书的上传备案。建设主管部门在受理施工许可申请时,可将施工图自审承诺书替代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予以办理。

二、优化施工图自审备案机制

(一)实行施工图审查综合备案制度。施工图自审备案制建设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施工图事中检查合格后,可将消防设计审核、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和施工图自审情况备案合并为“施工图审查综合备案”事项,以 1 个备案证明替代原有的审核、审批、备案3个文件。

(二)实行施工图分阶段自审制度。因工程建设需要,确需桩基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分阶段进行施工的建设工程,在初步设计深度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可按桩基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分阶段进行施工图自审备案。

三、建立施工图质量事中检查制度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主管部门应对自审备案制建设工程的施工图进行全面事中检查,检查可以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及时对已在舟山市施工图联合审查信息系统备案的施工图进行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书。建设单位及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按检查意见进行整改落实,并提交原图审机构重新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开工。

建设主管部门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工程建设各方主体未履行承诺的,应撤销施工许可,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责任;发现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消防技术标准“应”式条文和其他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等问题的,应依法责令停工、处罚,检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并记入信用档案。

四、严格落实各方主体施工图质量管控职责

(一)加强施工图自审质量管控。勘察、设计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图质量管理内控体系,严格执行“一校两审”(校对、审核和审定)流程,落实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设计人、校对人、审核人和审定人的质量终身责任制。

(二)建立开工前施工图交底会审机制。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召开施工图交底会审会议。勘察、设计单位在设计交底时,应说明设计意图、设计难点及重要环节控制,对交底会审会议上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提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澄清或修改。交底会审记录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字确认后,由建设单位上传至舟山市施工图联合审查信息系统。

(三)加强施工环节的质量管控。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按承诺取得施工图合格书,未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不得开工。施工单位应在开工前核实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未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不得作为施工依据。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图审查执行情况的检查,对未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的项目不得在开工报告上签字同意,对已开工的项目应予以制止,并通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质安监交底或日常检查时应核实建设工程是否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对未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进行施工的,应责令停工整改。

五、建立健全施工图质量监管信用体系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利用“四库一平台”等信息系统,建立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对施工图质量检查、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发现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不履行承诺的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六、试行期限

本通知自2019年10月15日起施行,试行时间1年。

70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舟山市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