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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005001/2020-177966
组配分类 环境保护执法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0-11-2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行政处罚信息(浙江金湖塑机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 2020- 11- 27    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    访问次数:     字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舟环罚决字〔2020〕28号

被处罚人名称(姓名)

浙江金湖塑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邬光军

主要违法事实

2020年8月26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舟山市定海区甬兴路厂区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喷漆房外的场地上进行露天涂漆作业,现场涂漆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也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的相关措施。

行政处罚种类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肆佰元整。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

将罚款缴至指定账户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

舟山市生态环境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0年11月24日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