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准确地获取舟山市生态环境局的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助力法治政府建设,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工作机构:舟山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具体职责:指导、协调和推进全局政务公开工作,承担舟山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具体事宜。

办公地址:舟山市新城海天大道681号东2号楼4楼

办公时间:8:30-12:00,14:00-17: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联系电话:0580-2024999

传真号码:0580-2024757

依申请公开互联网申请受理网址:

http://www.zhoushan.gov.cn/jact/front/front_mailwrite.action?sysid=2&groupid=24&userids=G|24

二、本机关政府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按照“政府信息目录编制要充分体现‘五公开’、政策解读、舆情回应、公众参与”的要求,当前政府信息按照组配分类和政务“五公开”进行编排。其中,组配分类一级目录有“机构信息、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政府文件、建议提案办理、政府会议开放、规划计划、统计分析、财政信息、人事管理”等内容;政务“五公开”分类有“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信息内容。

信息公开目录以分类导航区、检索区和目录区来展示相关内容。检索区分别提供全站搜索和关键字、全部、标题、索引号、文号、正文、发布机构、日期等精准检索2种方式;目录区显示索引号、标题、发布单位、发布日期等内容。具体信息编排包含了索引号、主题分类、发布机构、文号、公开日期、正文等内容。

三、主动公开

(一)主动公开范围

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原则,舟山市生态环境局按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并遵照上级行政机关部署,结合实际工作不断增加主动公开内容。

(二)主动公开内容

1.机构设置、职能、领导介绍及分工、联系方式等机构职能情况;

2.人事任免信息;

3.政府采购及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4.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5.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6.全市环境质量状况; 

7.环境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律依据、程序、须提交的材料项目和结果;

8.环境办事服务事项的法律依据、程序、须提交的材料项目和结果;

9.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分配、减排指标完成情况;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

10.生态环境督察检查和监察执法情况;

11.环保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

12.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预案、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公布;

13.环境状况公报;

14环保政务和管理工作的动态信息;

15.生态环境部门反腐倡廉建设情况;

16.生态文明、环境保护文化建设情况;

17.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环保信息。

(三)公开方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对外发布政府信息的渠道主要有:

1.舟山市生态环境局网址:http://zshbj.zhoushan.gov.cn

2.市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zhoushan.gov.cn “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3.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www.zjzwfw.gov.cn 舟山站。

4.“舟山生态环境”微信、微博。

5.舟山市档案馆、舟山市行政服务中心、舟山图书馆等公开查阅场所。其中舟山市档案馆查阅点位置:舟山市临城新区翁山路530号1楼查阅大厅,联系电话:0580-2022144,查阅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工作日);舟山市行政服务中心查阅点位置:舟山市新城翁山路555号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大厅,联系电话:0580-2380385,查阅时间:8:30-12:00,14:00-17:00(法定工作日);舟山市图书馆查阅点位置:舟山市定海区海天大道610号海洋文化艺术中心舟山市图书馆三楼电子阅览室(自助电脑查询),联系电话:0580-8063600,查阅时间:9:00—20:30 (除周一闭馆日外)。

6.本机关还将通过市政府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载体予以公开。

(四)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舟山市生态环境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舟山市生态环境局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舟山市生态环境局提供政府信息时除区分处理外,根据现有政府信息的实际物理状态提供,不承担对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义务。

凡涉及党委政府联合发文的信息,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规定执行。

(一)申请方式

申请人向本机关获取政府信息的,可采取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现场申请。市生态环境局督察办为市生态环境局指定的依申请公开集中受理点,申请人可以至该受理点现场提出书面申请。

地址:舟山市新城海天大道681号市行政中心东2号楼4楼,市生态环境局综合处

受理时间:8:30-12:00,14:0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向舟山市生态环境局提出申请,同时应在信封左下角或传真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寄至舟山市生态环境局综合处。

地址:舟山市新城海天大道681号市行政中心东2号楼4楼,市生态环境局综合处

传真号码:0580-2024757

邮编:316021

3、网上申请。舟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开辟有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市生态环境局入口(http://www.zhoushan.gov.cn/jact/front/front_mailwrite.action?sysid=2&groupid=24&userids=G|24),申请人可登录该平台按照提示在网上提出申请。

(二)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通过现场和信函、传真提出申请的,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书面《申请表》可在受理地点领取或自行复制或从舟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zhoushan.gov.cn)下载打印。

申请人通过网上提出申请的,应按照提示在线填写《申请表》并选择所需信息的机关单位提交申请。申请提交成功后,可凭借系统反馈的查询号和验证码在依申请查询受理情况。

申请人在填写书面《申请表》或网上电子《申请表》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地址;

2、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制作机关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所需政府信息的用途。

(三)处理程序与时限

1、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收到补正告知函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4、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四)书面答复

根据《条例》有关规定,舟山市生态环境局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相应书面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做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第三方同意公开的,本机关予以公开,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本机关依照《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本机关不予公开。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10、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1、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五)收费情形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本机关可以向申请人收取费用。

五、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六、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和举报。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设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5〕127号)规定,也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的“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http://zxts.zjzwfw.gov.cn/zwfwmail.do?method=Requestion&xjlb=1&webId=1)上进行投诉和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可以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舟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舟山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