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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005003/2020-178824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生成日期 2020-11-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舟山市应急医药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发布日期: 2020- 11- 30 来源: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舟山市应急医药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舟经信发202065号)(以下简称《办法》)由舟山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共同制定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20年,新冠疫情暴发初期,我市医药物资需求激增,部分物资出现了过度紧缺、市场供应不足的情况。根据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要求,为科学应对地区性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等,有效提升我市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处置能力,舟山市人民政府建立了市本级应急医药物资储备,包含防护物资、药品、医疗器械等实物储备,由市经信局牵头承担储备物资管理职责。

为了有效管理市级应急医药物资储备,增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能力,维护市场稳定,保障应急医药物资供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共同商议制定了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一)浙江省粮食物资局、省财政厅、省经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供销社共同修订印发的《浙江省省级重要商品应急储备管理办法》(浙粮〔2020〕12号)。

(二)舟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供销社共同修订印发的《舟山市市级重要商品应急储备管理办法》(舟商务联〔2020〕15号)。

(三)舟山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舟山市秋冬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预案》(舟防办〔2020〕138号)。

三、主要内容解读

本《办法》共6章25条,包含总则、储备规模和资金、储存和轮换、物资的调用、监督检查、附则等。

(一)储备品种

主要包括防护物资、药品、医疗器械等,由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和市卫健委协商确定。

(二)资金保障

通过统筹上级补助资金、市级专项资金等方式筹集落实储备补贴资金。

(三)承储单位

选择综合实力较强、销售网络健全、本地化服务能力齐全、经营规范、符合医药物资储备资质的单位承担。签订承储协议,根据储备计划予以年度资金补贴。

(四)储存要求

承储单位按照自主掌握、自行轮换、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的原则实行市场化运作,确保储备物资数量和质量。规范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储藏技术规范,保证储备商品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五)物资调用和补充

根据实际需求,由市经信局提出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组织承储单位具体实施。调用后,承储单位根据市经信局指令应在规定时间内补齐储备。

(六)管理标准

相关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

(七)监督检查

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卫健委共同实施监督管理,确保应急医药物资储备品种落实、数量准确、账实相符、质量合格、储存安全、管理规范、轮换及时和应急保供有力。

(八)适用范围

舟山市本级应急医药储备物资及参与管理、监督的相关单位和个人。

(九)适用期限

本《办法》于2020年11月30日发布,并开始实施,试行3年。

(十)文件术语

应急医药物资储备:是指为有效应对地区性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而建立的储备药品、防护物资和医疗器械。

四、解读单位及联系方式

解读单位:舟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消费品工业处

联系方式:0580-22816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