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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005023/2020-176411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生成日期 2020-12-0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舟山市建设项目用海用岛全周期监督管理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0- 12- 02 来源: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印发了《舟山市建设项目用海用岛全周期监督管理意见》,自2020年12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现对该通知重点内容进行解读。

一、出台背景

海域海岛开发利用后续监管一直是海域海岛管理工作重点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分别指出,需对海域使用状况、海岛的保护与利用等状况实施监视、监测。国家海洋局于2011年发布《关于全面推进海域动态监视监测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推动海域监管工作;2017年,为强化建设项目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规范监测工作内容和业务流程,国家海洋局发布《建设项目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工作规范(试行)》,使监视监测工作有规可依。

目前,填海项目监管体系已基本建立完善,国家、省相继发布《建设项目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工作规范(试行)》、《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及后续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文件,有效遏制擅自改变用海范围等违法违规行为。

但是,目前针对海岛、码头、非透水构筑物、跨海桥梁等涉海建设项目尚无监管办法及规范,我局在对以上项目续期、变更等行政许可办理过程中,由于后期监管缺失,发现存在批建不一、少批多建等问题。因此,为强化建设项目用海用岛使用监管,规范各类用海活动,我局起草了《舟山市建设项目用海用岛全周期监督管理意见》。

二、主要内容

《监管意见》共十二条,具体内容如下。

(一)第一至三条主要明确了《监管意见》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及定义、职责和实施主体。第一条对制定本《监督意见》背景、目的及依据的法律法规进行介绍;第二条明确了舟山市辖区内的适用范围,同时对意见中涉及的定义进行阐述;第三条明确了本次监督管理责任部门以及监测工作实施部门。

(二)第四条至第六条明确了建设期监管要求。建设期监管分为建设前、建设中、建设后3个阶段,分别对3个周期具体监管要求以及监管内容进行列述,其中对建设后即权属复核验收进行了详细的要求,根据不同用海方式项目提出了不同的验收标准。

(三)第七条明确了营运期监管要求。营运期监管要求主要为“双随机”工作,即对已批已建项目进行后期双随机监测,有效预防后期随意改建、扩建、改变海域用途。

(四)第八至九条明确了监管结果应用。同时制定执法联动、失信惩戒、行政许可限制等结果应用,对拒不整改等行为进行限制、信用惩戒等。

(五)第十一条。明确各级监管部门需落实各自职责,形成强有力的约束机制。

(六)第十二条。明了《监管意见》的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三、反馈意见采纳情况说明

2020年5月23日至6月2日,本《监管意见》公开征求了社会公众的意见,至征求意见结束,共收到反馈意见四条,并据此对《监管意见》进行进一步修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