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9005102/2020-133375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市医保局 |
生成日期 | 2020-03-0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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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28日,舟山市医疗保障局印发了《舟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协议管理办法》)。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定点医药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构建和谐医、保、患管理,同时为了营造各级别医药机构公平参与的环境,强化监管、优化服务、提高效能、规范程序特制定此《协议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1、《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完善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60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
三、实施对象
全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民营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盲人推拿按摩所
四、实施时间
《协议管理办法》自2020年2月28日起施行。
五、主要内容
(一)明确工作职责:市医疗保障局负责全市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县(区)医疗保障局负责辖区内定点医药机构监
督管理工作。市级医保经办机构全面负责组织全市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评估和签约工作,并承办舟山市本级医院、新城、普朱区域医药机构的协议管理事务。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具体承办辖区内医药机构的协议管理事务。
(二)申请具备条件:按照《舟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定点医药机构评定项目及量化评分标准表》评分达到 85 分(盲人按摩所 70 分)及以上(详见文件附件1、2)。
(三)申请时间;市级经办机构每年 3 月份、6 月份、9 月份、12 月份四次集中受理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签约申请。医药机构根据自身服务能力,对照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要求,自愿向辖区内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书面材料,辖区内经办机构组织初审和实地勘察,并出具初审建议。
(四)审核流程及时限:市级经办机构集中受理后,根据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条件,组织审核、评估、公示,并确定新增定点医药机构名单,自受理至名单公示时限原则上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特殊
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向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备。公示时间为 5 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确定为新增拟签约定点医药机构。
(五)明确定点签约前准备工作及时限: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应熟悉掌握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法规,医药机构配备适应医保结算、监管、服务等要求的信息系统,并做好与我市医保信息系统的联调测试。医药机构在评估结果公告发布后 60 日内未能签订服务协议的,视作放弃定点申请,6 个月内不得重新申请。
六、新旧政策差异
(一)设计层次上更加突出全市统筹。全市定点医药机构执行统一的定点准入标准,其协议管理的监督指导以及协议管理评估和签约工作均由市级医保部门统筹开展。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具体承办行政区域内其他医药机构的协议管理事务。
(二)审批程序上更加体现快捷便利。准入审批由原来一年一次增加到一年四次,审批时限自受理至名单公示时限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三)准入环节上更加强调严谨规范。医药机构需取得相关许可和证照且经营3个月以上可申请准入。完成审批程序后,医保经办机构须与新增定点医药机构及时签订服务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