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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005030/2020-135052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0-07-2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等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0- 07- 27 来源: 市市场监管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一、为什么要制定《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等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开展证照分离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927号)和《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浙江自贸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舟政发〔201927号)等文件精神,深入推进浙江自贸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在巩固和深化前期改革成果的基础上,我市明确了以告知承诺事项扩面提质为重点,进一步深化试点工作,探索能提尽提、一表一书、分类核查、闭环监管的具有浙江自贸区特色的告知承诺审批模式,进一步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激发微观主体活力,在全国范围内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为此,制定了《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许可告知自我声明承诺换证实施办法(试行)》、《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发布登记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零售企业许可告知承诺办法(试行)》、《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

二、制定《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等的依据有哪些?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第十九条国家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持续精简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依法采取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进行分类管理,为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提供便利;《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允许范围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采取更大力度的改革举措;《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第五条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减少办事环节、整合办事材料、缩短办事时限、减免办事费用,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三、《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等涉及哪些内容?

7个《办法》明确将市场监管部门的8个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改革方式从优化审批服务提级到实行告知承诺,这8个事项分别是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许可,广告发布登记,食品经营许可(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外),食品生产许可,药品零售企业许可,《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开办,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每个《办法》配套包含三个制度文本:实行告知承诺事项对应的实施办法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书和申请人的承诺。各《办法》从告知承诺事项审批依据、适用范围、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及审批时限、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法律责任等几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表述。



解读机关: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解读人:詹琼

联系电话:0580-81118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