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0-08-26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8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评议工作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并会同监察部门、司法部门、大数据管理部门开展社会评议,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的对象是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构)。

第四条 评议内容包括:

(一)公开内容:内容是否符合《条例》《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要求,是否充分体现本部门的职能特点,是否及时反映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公开形式:形式是否便民、利民,是否能够及时进行更新,实行长效管理。

(三)公开程序和时限:程序是否符合《条例》《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要求,应该公开的内容是否按照时限要求及时公开。

(四)公开制度:制度是否规范健全,是否具有实用性和操作性。

(五)公开效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否得到基层和群众的认可,是否保证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 社会评议采用公众评议、专家评议、媒体评议、网上评议等形式开展。

第六条 评议结果主要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评议结果作为本级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2020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