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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005016/2020-137132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市农业农村局
生成日期 2020-08-0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公布市农业农村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0- 08- 05 来源: 市农业农村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舟山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对我局制定的《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各级政府部门要系统梳理本机关制发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及时立改废,集中统一对外公开并动态更新。《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制定机关应当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制度,适时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应继续实施的,应当及时予以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正是基于前述上位法的要求,我局对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重新清理。

二、制定过程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372号)的规定,舟山市农业农村局对2019年12月31日前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梳理。此次纳入清理范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9 件。自2020年7月开始,在充分考虑到我局工作实际和各项政策措施在实践中的运用情况,我局明确了本次清理工作的重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与上位法或与国务院的改革决策相抵触的,要予以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部分内容与上位法不一致的,或与国务院的改革决策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在上述思想的指导下,市农业农村局起草了《关于公布市农业农村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于2020年7月16日在局官方网站上予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公示期内,我局未收到其他单位或个人发来的反馈的意见。

三、主要内容

市农业农村局对2019年12月31日前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此次纳入清理范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9件。经研究决定保留19件、修改3件、废止(含失效)7件。

自本次清理结果公布之日起,除保留、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外,2019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再作为直接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其中,需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中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规范性文件相抵触部分的内容停止执行。需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在一年内修改完毕重新发布,新文件发布后原文件自行废止。

本通知自2020年8月3日起施行。

四、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舟山市农业农村局

联系电话:8176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