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舟山市医疗保障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
索引号 001008009005102/2020-139701 文号 舟医保发 〔2020〕32号
发布机构 市医疗保障局 生成日期 2020-09-23
文件编号 ZJLC73-2020-0004 组配分类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失效
舟山市医疗保障局 舟山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关于调整2021年全市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9-23    来源:市医保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各县(区)税务局:

为维护医保基金收支平衡,全面落实各项医保待遇,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2021年全市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筹资标准

2021年全市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成年人每人每年1720元,其中个人缴费640元,各级财政补助1080元;未成年人每人每年1320元,其中个人缴费500元,各级财政补助820元;大学生每人每年1120元,其中个人缴费400元,各级财政补助720元。上述筹资标准含每人每年80元的大病保险筹资。2020年在我市新就读的市外户籍学生,未参加户籍地2020年9-12月城乡居民医保的,可选择参加我市2020年9-12月城乡居民医保并享受此时间段内相应医保待遇,其中个人缴费133元,各级财政补助240元。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二级及以上残疾人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资助。

上述所称大学生指在浙江大学舟山校区、浙江海洋大学(含东海科学技术学院)、浙江国际海运职业技术学院、浙江舟山群岛新区旅游与健康职业学院就读的在校学生。

二、集中征缴

全日制中小学(包括幼托机构)和各类高校的学生,由所在学校负责参保登记;其他参保对象在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社区(村)参保登记。参保登记后,参保对象可委托相关银行签约扣款缴费,也可使用支付宝、微信的“浙江税务社保缴费”小程序缴费以及相关银行提供的线上缴费、柜面缴费等方式缴纳个人参保费。具体征缴方式,由各县(区)税务部门、医保部门以及街道、社区、学校协商确定。在校学生的集中征缴截止时间为2020年10月31日,其他人员集中征缴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15日。

三、工作要求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筹资工作,涉及面较广、工作任务较重,各县(区)医疗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和统筹协调,建立部门间信息沟通和协同推进机制,做好医疗保障政策的解读和宣传培训,按时完成参保缴费工作,并确保财政全额资助参保对象应保尽保。各学校及社区(村)工作人员应及时在参保登记系统中为参保对象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指导和督促参保人员及时缴纳参保费,确保参保率达到99%以上。

舟山市医疗保障局 舟山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

2020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