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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005016/2020-140405 文号 舟农发〔2020〕50号
发布机构 市农业农村局 生成日期 2020-09-25
文件编号 ZJLC65-2020-0005 组配分类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舟山市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925日 


市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决策

程序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市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重大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浙江省政程序》《舟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农业农村局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市农业村工作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作出的决定

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决策)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农业农村发展战略规划、产业规划;

)农业农村重大改革政策和措施,制定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对社会影响涉及行政相对人利益或者重大影响的决策事项;

四)农业农村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和投资项目计划

五)农业农村领域大社会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原则。

第五条 承办决策事项的处室或直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负责决策事项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执行、调整等工作。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组织、检查、督办、考核等工作。办公室(法规处)为决策事项提供法律政策咨询,合法性审查等工作。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决策启动。决策事项由局领导明确承办单位。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明确牵头的决策承办单位。

(二)调研论证。决策承办单位在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有关信息、充分协商协调的基础上,拟订决策草案。

对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形成专家论证意见。

对于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需组织评估决策草案的风险可控性,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三公开征求意见。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外,决策承办单位须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应当通过局门网等各类媒体预公示,便于公众知晓。公示的事项包括决策草案及说明等材料、公众提交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

 (四)合法性审查。重大行政决策提交局领导集体讨论前,须由办公(法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审查的内容为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决策的起草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应当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提出法律意见。

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集体讨论。决策草案由承办单位经分管领导审核、并报局主要负责人同意,提交局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局主要负责人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六)决策公开。重大行政决策结果须在局门网站公布,并进行宣传解读。

第七条 提交局领导集体讨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报送以下资料(视情选取)

一)决策草案及相关说明材料;

(二公开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三专家论证意见及采纳情况;

四)风险评估报告;

五)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公平竞争审查意见

(七)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局领导集体讨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照舟山市农业农村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等会议制度规定(舟农党办〔2020〕9号执行。

第九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将履行决策程序形成的过程记录、材料及时完整归档。

第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并适时向局领导报告决策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对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或者其他原因有必要的调整修改的,需由承办单位组织对决策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及时向局领导报告,依照本规定履行程序,情况紧急的,局主要负责人可以决定中止执行。

第十三条 对违反法律和本规定作出不当决策或者不执行、延误执行、擅自改变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行目录化管理。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公室(法规处)申报下一年度决策目录建议项目决策目录建议项目应当包括决策事项名称、承办单位、实施计划和完成时间等内容对于需要听证的事项应当标明为听证事项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按照年度工作部署组织编制,并在局门户网站公布,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除外。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局年度计划任务的增加、变更等调整情况,及时行调整。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有关文件对决策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自2020年9月25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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