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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005016/2020-140406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市农业农村局
生成日期 2020-09-2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舟山市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0- 09- 25 来源: 市农业农村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依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舟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定》,结合农业农村工作实际,舟山市农业农村局制定了《舟山市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共十六条,现解读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农业农村局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我市农业农村工作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作出的决定。本规定在第三条规定了重大行政决策的主要事项范围,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二、责任分工

本规定从局工作实际出发,规定第五条明确了办公室牵头、相关处室各司其职的管理体制:一是局办公室负责决策的组织、检查、督办、考核等工作;二是相关职能处室或直属单位负责承办相应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执行、调整等工作;三是办公室(法规处)负责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三、决策程序

本规定第六条规定了重大决策的决策程序,包括:.决策启动、调研论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策公开。

本规定第七条规定了提交局领导集体讨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视情形提交的材料。

本规定第八条规定局领导集体讨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照舟山市农业农村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等会议制度规定(舟农党办〔 2020〕 9 号) 执行。

四、决策后执行、评估

规定十一条规定通过决策事项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并适时向局领导报告决策执行情况。

规定十二条规定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对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或者其他原因有必要的调整修改的,需由承办单位组织对决策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规定十二条规定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中止情形。

五、责任追究

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对违反法律和本规定作出不当决策或者不执行、延误执行、擅自改变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六、决策事项实行目录化管理

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应于每年 12 月 31 日前向办公室(法规处)申下一年度决策目录建议项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按年度进行编制并进行公开(除依法不能公开的外),实行动态管理,可根据局年度计划任务的增加、变更等调整情况

七、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0年9月25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