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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005002/2021-178826 文号 舟发改〔2021〕2号
发布机构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生成日期 2021-01-20
文件编号 ZJLC02-2021-0001 组配分类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舟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1-20    来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访问次数:    字号:[ ]

ZJLC02-2021-0001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属功能区管委会,市属有关部门:

现将《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舟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1月18日                                                    


附件:

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行为,打造我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最优营商环境,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实施细则》、《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等公共资源交易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公共资源交易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公共资源交易包括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土地和矿业权交易、排污权交易、海域使用权交易等《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明确的交易事项。

第三条 市发改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综合指导协调,牵头制订出台综合管理办法;各县(区)发改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根据综合管理办法,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代理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市级行政监督部门将相关职责权限下放市属经济功能区的,承接相关职能的市属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负责管辖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县(区)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指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的行政监督部门为《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中明确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

第四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进行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系统应用相关业务培训。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在进各级平台从事代理业务前,应熟练掌握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系统使用技能。

第五条 首次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可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培训申请。

第六条 代理机构不得超越委托人授权范围,或在限制代理期限内接受委托从事代理业务。

第七条 代理机构在代理活动中,不得邀请与本次代理业务无关的其他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主持、参与代理业务。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不得到非本单位的代理活动室串门、交流、指导。

第八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依法查处代理机构代理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将行政处罚和不良信息记录反馈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

行政监督部门对代理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和不良信息认定,除在部门网站公示外,应同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示。

第九条 加强代理机构的信用管理,推进联合奖惩机制在代理活动中的应用。

代理机构被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实施奖励的,奖励信息应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示,鼓励委托人委托代理业务时优先选择受奖励的代理机构。

代理机构在代理活动中被行政监督部门认定为不良信息的,自认定为不良信息之日起,1个月内应切实整改,建立防范措施,消除不良影响。代理机构在不良信息公示期内再次被行政监督部门认定不良信息的,在再次被认定的不良信息公示期内不得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代理活动(不含已进平台交易的代理业务)。不良信息没有注明公示期的,按公示期1个月计算。

代理机构在代理活动中被行政监督部门行政处罚的,在行政处罚公示期内不得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代理活动(不含已进平台交易的代理业务)。

代理机构被“信用中国”、“信用浙江”、因经营活动被各级政府和部门列为“失信单位”,在没有撤销“失信单位”前,不得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代理活动(不含已进平台交易的代理业务)。

第十条 委托人在委托的代理活动结束后,应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对代理机构的代理活动实施评价。

各行政监督部门对评价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行政监督部门应将评价结果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示。

第十一条 委托人对代理机构的代理活动评价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差”三档,委托人未对代理机构的代理活动实施评价的,一律按“合格”档次统计。

第十二条 委托人对代理机构的代理活动评价内容包括:

(一)交易系统操作熟练;

(二)编制的交易文件无倾向性条款,无明显违反法律法规、行业规定条款;

(三)协调各方主体能力强,及时、合理处理问题;

(四)服务到位、态度好,提出的建议合理合规;

(五)诚实守信、廉洁自律。

第十三条 有三个及以上评价内容为“优秀”,其余内容评价为“合格”等级的,综合评价为“优秀”。

有一项内容被评为“差”等级的,综合评价为“合格”。

有二项内容被评价为“差”等级的,综合评价为“差”;“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内容被评价为差的,实行“一票否决”,综合评价为“差”。

第十四条 综合评价为“差”的,代理机构可以向委托人提出质疑,委托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代理机构对回复不满意的,可向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申请复评,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应组织委托人进行复评。

第十五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每季度统计并通报委托人对代理机构代理活动的评价统计情况。各县(区)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统计本区域每季度委托人对代理机构代理活动的评价情况,并将统计情况于下季度首月5日前报送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

委托人自主选择代理机构时,可优先选择前一季度综合评价为“优”次数多的代理机构从事相关代理业务,尽量避免选择前一季度有被综合评价为“差”的代理机构。

第十六条 各相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代理机构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各县(区)分中心可根据本办法制定交易现场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

附件:委托人对代理机构代理活动评价表


附件

委托人对代理机构代理活动评价表

委托人


代理单位


公共资源交易类别


公共资源交易内容


代理组组成人员及事项表

姓名

职务

执业资格

办理事项













委托人评价意见

评价内容

评价意见

优秀

合格

1、交易系统操作熟练




2、编制的交易文件无倾向性条款,无明显违反法律法规、行业规定条款;




3、协调各方主体能力强,及时、合理处理问题;




4、服务到位、态度好,提出的建议合规合理;




5、诚实守信、廉洁自律




综合评价




 

 

委托人(盖章)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注:委托人请务必填写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