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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005002/2021-178828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生成日期 2021-01-2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1- 01- 20 来源: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访问次数:     字号:[ ]

一、制定背景

国家取消了有关代理机构代理资质后,特别是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取消后,我市进入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平台从事招标代理的机构从30多家猛增至90多家,代理水平良莠不齐,代理市场管理缺乏制度约束,公共资源交易相关主体对加强代理机构响声较高,有必要加强对代理机构的管理。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行为,打造我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最优营商环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等公共资源交易有关法律法规,联合制定了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招标投标法》第十五条明确:“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明确:“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十五条明确:“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依法代理招标事宜。未经招标人同意,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转让代理业务”;

《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第二大点:联合惩戒措施中和第一小点第一款明确“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等法律法规。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十九条,明确了代理机构和公共资源交易范围、各监管部门职责、代理机构进平台代理业务时的要求、对代理机构实施联合惩戒,委托人对代理机构实施“一事一评价”及评价结果的运用等具体规定。其中:

(一)关于代理机构从事公共资源交易代理的范围。《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明确:包括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土地和矿业权交易、排污权交易、海域使用权交易等《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明确的交易事项。

(二)关于代理机构进平台代理业务时的要求。《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明确: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培训合格后,方可进入各级平台从事代理业务。第六条明确:代理机构不得超越委托人授权范围,或在限制代理期限内接受委托从事代理业务。第七条明确:代理机构在代理活动中,不得邀请与本次代理业务无关的其他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主持、参与代理业务。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不得到非本单位的代理活动室串门、交流、指导。

(三)关于对代理机构实施联合惩戒。《办法》第九条明确:代理机构在不良信息公示期内再次被行政监督部门认定不良信息的,在再次被认定的不良信息公示期内不得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代理活动(不含已进平台交易的代理业务)。代理机构在代理活动中被行政监督部门行政处罚的,在行政处罚公示期内不得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代理活动(不含已进平台交易的代理业务)。代理机构被“信用中国”、“信用浙江”、因经营活动被各级政府和部门列为“失信单位”,在没有撤销“失信单位”前,不得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代理活动(不含已进平台交易的代理业务)。

四、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1 年3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