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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 舟山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征集情况的反馈
发布日期:2021-11-05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2021年8月4日至2021年8月13日,我单位就《 舟山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现将采纳情况进行公示。

《舟山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次修改意见采纳情况汇总表

序号

提供部门(企业)

修改意见

采纳情况

说明

1

定海区政府

区商务局意见同市商务局

部分采纳

详见市商务局

区城管:1、对于第三十条改为:可进入生活垃圾焚烧处置设施协同处置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清单及具体入场焚烧 要求由统一收运单位或产废单位商生活垃圾焚烧处置服务单位确定,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备。

不采纳

生活垃圾处置设施主管单位为城管部门,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同时报备更合理

区城管:2.対于城市管理部门支持保障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纳入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进行协同处置改为:城市管理部门支持保障经资源化分捡后,可焚烧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通过 直运方式纳入生活垃圾焚烧处置设施,进行协同处置。

部分采纳

结合市城管意见,改为“支持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纳入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进行协同处置”

2

普陀区政府

第三十一条【视频监控】利用、处置过程要实行全程监管,在固废出入口、贮存场所及利用、处置设施处安装视频监控,监控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 6 个月。建议将监控信息保存期限改为 2 个月(危废监控信息保存期限为 3 个月)。

基本采纳

综合考虑后改为3个月

3

海洋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1、集聚区由于行政区划和定位的特殊性,无下属街道和乡镇,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日常巡查网格化管理制度不能照搬其他区县和管委会,需要市领导做特殊处理和指导,合理开展相关工作。

部分采纳

改为参照执行

2、集聚区内企业较多,生产经营状况不一,且无独立的生态环境机构,环保工作难度较大。因此,通过依托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处置企业、园区统筹规划建设集中转运点或政府统一委托第三方服务等方式,建立健全统一收运体系存在一定的困难,需要市领导根据成熟经验对我集聚区建立健全统一收运体系做出指导和帮助。

部分采纳

工业园区统一规划条件有力,而且园区内的工业企业有需求,管委会作为现场管理机构有责任有义务加以具体推进。综合考虑后,改为参照执行。

4

普陀山朱家尖管委会

1、第五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应全面落实一般工业固体污染防治属地监管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和“第九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污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海关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固废污染防治的监管职能在行业主管部门。况且功能区管委会不属于一级人民政府,机构不健全。建议调整为“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应全面落实一般工业固体污染防治属地管理责任,督促或配合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依法履行污染防治监管职能。

部分采纳

改为参照执行

2、第五条“充实镇(街道)等基层环境执法力量,加强对镇(街道)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目前存在乡镇(街道)的环保机构不健全,人员不落实情况,建议调整为“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环保机构建设,充实乡镇(街道)等基层环境执法力量,加强对镇(街道)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采纳


5

新城管委会

第五条【政府职责】:“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应全面落实一般工业固体污染防治属地监管责任……”建议改为:“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全面落实一般工业固体污染防治属地监管责任;各功能区管委会落实属地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并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做好监管工作……”。
修改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九条第二款:“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功能区管委会不属于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没有生态环境执法权、监管机构和监管能力。

部分采纳

改为参照执行

6

金塘管委会

因体制原因,金塘管委会委托定海区管理,相关机构并不健全,其中生态环境工作的部门监管由市生态环境局定海分局负责,因此建议“第五条 政府职责”条款中增加“金塘由定海区统一管理”。

部分采纳

不对具体某个功能区作出规定,改为参照执行

7

市发改委

一、P5“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推进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循环利用工作。”建议改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循环利用的规划和项目管理等相关工作。理由:“推进循环利用工作”概念范围较大,我委主要负责规划和项目管理,后续的企业运营管理由生态环境和经信部门负责。

基本采纳

已修改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集中转运、利用处置设施建设纳入相关规划,推进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循环利用工作”

二、P5“将企业相关环境失信行为纳入信用管理,推动跨区域和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建议在此句前加“依法”,修改为“依法将企业相关环境失信行为纳入信用管理,。。。”

基本采纳

已删除此句

8

市经信局

经信部门负责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与处理技术的产业化推广,组织开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推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促进产废企业清洁生产,按要求淘汰相关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建议删去:组织开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理由:经跟省经信厅确认,组织开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工作目前我省尚不具备开展条件。

不采纳

根据《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8年  第26号),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管理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促进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业规范化、绿色化、规模化发展。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工作,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改为“按规定组织开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

9

市财政局

第六条,“财政部门应当支持保障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及信息化监控体系建设。”修改为“财政部门负责支持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及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

采纳

改为“财政部门负责支持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及信息化监控体系建设。”

10

市交通局

一、第六条【部门职责】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经营性道路运输企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规范化运输管理;按要求对需安装运行轨迹监控设备的运输车辆实行转运轨迹全覆盖;加强经营性运输企业和车辆的资质审核及运输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建议修改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指导经营性道路运输企业做好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规范化运输管理;指导经营性运输企业做好相关营运车辆的卫星定位装置安装、运行工作;加强经营性运输企业和车辆的营运资质审核,协助公安部门做好营运车辆的监督检查。”

基本采纳

改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指导经营性道路运输企业落实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规范化运输管理;按要求对需安装运行轨迹监控设备的运输车辆实行转运轨迹全覆盖;加强经营性运输企业和车辆的运营资质审核,协助相关部门做好营运车辆的监督管理”

二、第十七条【运输工具】“运输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其中运输工具(车辆或船舶)应当具备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环境污染的功能。12吨以上经营性运输车辆,应当配备卫星定位系统等信息化设备,喷涂运输单位统一标识;鼓励其他运输车辆配备卫星定位系统等信息化设备” 。1、文中“防扬撒、防流失、防渗漏”定义模糊,建议明确符合“三防”要求的车辆车型,利于后续运输车辆安全监管;

不采纳

来源于固废法,具体由交通运输部门把握

2、《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明确,“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和半挂牵引车在出厂前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因此无需再次强调“12吨以上经营性运输车辆,应当配备卫星定位系统等信息化设备”,建议去掉。

采纳

改为“经营性运输车辆,应当按规定配备卫星定位系统等信息化设备……”

11

市商务局

建议将“商务部门负责将一般工业固废中的可再生固体废物纳入再生资源回收分类管理规划,培育固体废物回收利用处置骨干企业,推进再生资源的回收体系建设和监督管理。”修改为“商务部门负责配合经信部门将一般工业固废中可再生资源纳入再生资源回收分类管理规划,建立再生资源回收骨干企业与工业企业的联系机制,推进再生资源的回收体系建设。”
理由:一、商务部门主要负责以第一批、第二批两网融合示范小区为代表的生活源头的再生资源回收。根据职责分工,工业企业固废应由经信部门牵头,商务部门配合。此外,我局只涉及再生资源的“回收”,并无“利用”职责。最后,工业固废种类繁多,我局从未开展过工业方面的再生资源回收,相关业务情况不熟悉,难以有效组织开展固体废物回收利用工作。二、据了解,现有工业企业的固废回收已形成一条固定的“产业链”,大部分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都有固定的回收企业长期合作,商务部门并非工业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无抓手开展具体工作。商务部门可配合经信部门建立再生资源回收骨干企业与工业企业的联系机制。三、在小区内设立回收网点,进行生活垃圾再生资源回收是商务部门的主要职责。综上所述原因,商务部门并无抓手在工业企业中开展具体工作。此外,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的监督管理由市分类办牵头,商务部门配合。

部分采纳

1、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且该办法中的再生资源包括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2、根据省政府、市政府印发的无废城市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培育固体废物回收利用处置骨干企业”的责任部门为商务部门。3、经信部门负责推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已在其职责中明确,并要求其配合商务部门建立健全再生资源回收体系。

12

市市场监督局

“组织开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处置企业的年报公示监
督管理工作”。建议删除该表述。理由: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为此,地市层面无权限针对某一特定领域企业开展抽取对象工作,省级层面主要也是在所有类型的企业中确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

采纳

改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经营范围涉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市场主体的登记工作,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及超范围经营行为;负责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后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13

市城管局

1.原文第六条:城市管理部门支持保障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纳入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进行协同处置。修改建议:城市管理部门支持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纳入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进行协同处置,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报备。理由: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应优先满足保障生活垃圾处置需要,城市管理部门可在满足生活垃圾处置的前提下,支持与生活垃圾性质相近的可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纳入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进行协同处置,且纳入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一般工业固废种类、数量、去向等应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部分采纳

改为“城市管理部门支持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纳入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进行协同处置”。“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报备”的要求,体现在利用处置章节,纳入产废企业的责任义务。

2.原文第二十九条:不可再生的与生活垃圾性质相似的可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可通过集装转运方式进入生活垃圾焚烧设施进行协同处置,并实行单独称重计量、单独付费。修改建议:不可再生的与生活垃圾性质相似的可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须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备案后,可通过集装转运方式进入生活垃圾焚烧设施进行协同处置,并实行单独称重计量、单独付费。理由: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是否与生活垃圾性质相似,须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核准。

部分采纳

此条改为“不可再生的与生活垃圾性质相似的可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满足入场条件后,可通过集装转运方式进入生活垃圾焚烧设施进行协同处置,并实行单独称重计量、单独付费”。

14

市港航和口岸局

第六条部门职责建议修改为:港航部门负责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转移过程中经营性码头装卸作业的监督管理。

部分采纳

港航部门负责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转移过程中经营性码头装卸作业的监督管理,加强航道监视监控设施建设。

15

舟山海事局

建议《办法》第六条中“海事部门负责经营性水路运输者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规范化运输管理;按要求对需安装运行轨迹监控设备的船舶实行转运轨迹全覆盖;加强船舶适载性审核及水路运输过程中的监督管理”修改为“海事部门负责加强船舶载运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监督管理,强化船舶配备与使用AIS(船舶自动识别系统)的检查”。理由:经营性水路运输者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规范化运输管理属于行业管理范畴,管理职责应属于港航部门。另外,根据第三条中的名词解释,该文中所指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既不属于危险废物又不具有危险特性,所以使用船舶载运不涉及适载性审核。

采纳

改为“海事部门负责加强船舶载运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监督管理,强化船舶配备与使用船舶自动识别系统的检查。”

16

定海分局

1、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禁止将危险废物、生活垃圾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混合利用、处置”,与第二十九条“不可再生的与生活垃圾性质相似的可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可通过集装转运方式进入生活垃圾焚烧设施进行协同处置”矛盾。

采纳

该款已作删除

2、建议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统一收运单位、利用处置单位、年产生量300吨以上的产废单位应当在浙江省固体废物监管信息系统进行注册应用;每年在线提交当年度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计划;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电子台账,且不少于每月一次”。

不采纳

省里今年已要求50吨以上的要上线注册应用,全部纳网是趋势。台账更新要求改为“年产生量500吨以上的产废单位不少于每月一次”

3、建议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污泥、炉渣、粉煤灰、脱硫石膏、冶炼废渣产生单位及其他年产生量500吨以上的产废单位,应当通过信息化系统运行电子化联单”。

不采纳

根据省厅要求,年产生量50吨以上的要在2021年底前上线注册应用,同时根据系统设计规则,台账填报和电子联单关联,故改为“污泥、炉渣、粉煤灰、脱硫石膏、冶炼废渣产生单位及其他年产生量50吨以上的产废单位,应当通过信息化系统运行电子化联单”

17

普陀分局

第三十一条【视频监控】利用、处置过程要实行全程监管,在固废出入口、贮存场所及利用、处置设施处安装视频监控,监控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 6 个月。建议将监控信息保存期限改为 3 个月(危废监控信息保存期限为 3 个月)。

采纳

改为3个月

18

国能浙江舟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条建议修改为:商务部门负责将一般工业固废中的可再生固体废物纳入再生资源回收分类管理规划,牵头培育固体废物回收利用处置骨干企业,推进再生资源的回收体系建设和监督管理。定期公开管辖区域回收利用经营单位名单。

采纳

改为“商务部门负责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中的可再生固体废物纳入再生资源回收分类管理规划、回收标准的制定;牵头培育固体废物回收利用处置骨干企业,定期公开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名单,推进再生资源的回收体系建设和行业监督管理。”

19

舟山旺能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1、我司目前承担定量的工业垃圾焚烧处理,后续工业垃圾处置合同怎么签?产废单位直接与我公司签订,还是产废单位直接与政府签订?是否会影响到后续处置费,届时增加的处置费或运输费由哪一方承担。

/

按照“谁产生、谁负责”原则,费用由产废单位来承担;委托方为产废单位(统一收运单位也可以作为产废身份),受托方为利用处置单位,一般由双方签订合同

2、处置费价格由发改委定指导价,不能作为最终定价,是否以市场价为准。

采纳

指导价并非最终定价,在低于指导价的基础上,实行市场调节价是允许的。

20

舟山市金科资源再生有限公司

一、第二条,原文“【适用范围】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舟山市陆域范围内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适用本办法”建议修改为“【适用范围】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舟山市范围内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适用本办法。”建议:取消陆域,应包括海域、港口等,应将船舶垃圾纳入。

采纳


二、第六条,原文“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经营性道路运输企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规范化运输管理;按要求对需安装运行轨迹监控设备的运输车辆实行转运轨迹全覆盖;加强经营性运输企业和车辆的资质审核及运输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建议修改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经营性道路运输企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规范化运输管理;按要求对运输车辆统一安装运行轨迹监控设备,实行转运轨迹全覆盖;加强经营性运输企业和车辆的资质审核及运输过程中的监督管理。”

不采纳

部门职责已作修改,安装的责任主体是企业,不是部门。

三、第六条,原文“公安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强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的监督检查,依法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建议修改为“公安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强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的监督检查,依法打击一般固废非法运输车辆及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基本采纳

改为“依法打击相关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四、第六条,原文“税务部门负责依法落实涉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税收政策;依法征收环境保护税。”建议修改为“税务部门负责依法落实涉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税收优惠政策;依法征收环境保护税。”

采纳

加“优惠”

五、第八条,原文“【公众参与】鼓励单位和个人对非法收集、偷倒乱倒、非法转移、非法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建议修改为“【公众参与】鼓励单位和个人对非法收集、偷倒乱倒、非法转移、非法接收、非法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采纳

加“非法接收”

六、第九条,原文“【管理制度】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以下简称“产废单位”)应当建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落实相关责任人员、日常管理人员。”建议修改为“【管理制度】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以下简称“产废单位”)应当建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落实相关责任人员、日常管理人员,能回收利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回收利用,不能回收利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须转移给具有合法资质的处置企业进行处置。”

不采纳

该条的重点是产废企业责任制度的建立与落实。“能回收利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回收利用,不能回收利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须转移给具有合法资质的处置企业进行处置”已在后续章节条款体现。

七、第十二条,原文“【排污许可】产废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建议修改为“【排污许可】产废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应明确不能利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清运及处置企业,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

不采纳

考虑排污许可阶段是在实际排污发生前,也可能在审批阶段,难以具体明确处置单位,且企业每年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不同的单位,故不作强制要求。

八、第十六条,原文“【资格能力】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经营性运输单位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与其经营性运输相适应的运输工具、人员、管理制度等。”建议修改为“【资格能力】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经营性运输单位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与其经营性运输相适应的运输工具、人员、管理制度等,应向交通运输部门备案登记。

基本采纳

经向交通运输部门确认,改为“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批”

九、第十七条,原文“【运输工具】运输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其中运输工具(车辆或船舶)应当具备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环境污染的功能。12吨以上经营性运输车辆,应当配备卫星定位系统等信息化设备,喷涂运输单位统一标识;鼓励其他运输车辆配备卫星定位系统等信息化设备。”建议修改为“【运输工具】运输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其中运输工具(车辆或船舶)应当具备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环境污染的功能。经营性运输车辆,必须配备卫星定位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等信息化设备;喷涂运输单位统一标识;保证运输过程可追溯,视频监控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7天,卫星定位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

不采纳

经向交通运输部门确认,运输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车辆未强制要求配备视频监控系统。12吨以上的车辆出厂即安装了卫星定位系统,4.5~12吨不作强制要求,4.5吨以下受交警部门监管

十、第二十七条,原文“禁止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委托给无关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利用、处置。”建议修改为“禁止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委托给无资格能力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利用、处置。”

采纳

改为“禁止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委托给无相应能力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利用、处置”

十一、第三十条,原文“【入场要求】可进入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协同处置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清单及具体入场要求由统一收运单位或产废单位商生活垃圾处置单位确定,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报备。”建议修改为“【入场要求】可进入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协同处置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清单及具体入场要求由统一收运单位或产废单位协商生活垃圾处置单位确定,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报备。”

采纳


十二、第三十一条,原文“【视频监控】利用、处置过程要实行全程监管,在固废出入口、贮存场所及利用、处置设施处安装视频监控,监控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建议修改为“【视频监控】利用、处置过程要实行全程监管,在固废出入口、贮存场所及利用、处置设施处安装视频监控,监控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15天,卫星定位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

不采纳

这里说的是视频监控,卫星定位是针对运输单位的。结合各方意见,视频监控保存期限改为3个月。

十三、第三十三条,原文“【申报登记】产废单位应当每年向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申报登记。”建议明确写明产废单位应当每年向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申报登记的内容详情。

采纳

加“至少包括产生种类、产生量、具体流向、贮存量、利用处置量等信息”

《舟山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办法(二次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采纳情况汇总表

序号

提供部门(企业)

修改意见

采纳情况

说明

1

市经信局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推进绿色制造工程,促进产废企业清洁生产;负责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与处理技术的产业化推广,按规定组织开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配合商务部门建立健全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推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其中按规定组织开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评价工作无有关规定依据,建议删去。

不采纳

根据《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8年  第26号),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管理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促进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业规范化、绿色化、规模化发展。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工作,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故此处写的是“按规定组织开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即应当按照省级部门的规定开展相关工作

2

市住建局

第七条部门职责中,住建局非城镇污水处理的行业主管部门,不牵头编制城镇污水处理专项规划,所以也无法将污泥处置设施纳入污水处理专项规划,建议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城镇污水处理专项规划推动污泥处置设施建设。

基本采纳

根据三定方案,市住建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专项规划。考虑本办法的重点是推进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同步规划建设,确保污泥有路可去,故改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推进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的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

3

市城管局

原文第七条: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的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力度,督促做好污泥无害化处置工作;支持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纳入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进行协同处置。修改建议: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的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力度,督促做好污泥无害化处置工作;支持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纳入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进行协同处置。理由:城市管理部门是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行业监管部门,不负责工业污水处理厂监管工作。

采纳

/

4

市市场监管局

第七条【部门职责】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经营范围涉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市场主体的登记工作,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
及超范围经营行为;负责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后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一、“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及超范围经营行为”的表述建议删除“超范围经营行为”改为: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
为。理由:企业超经营范围开展许可类经营活动的,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规定,由许可部门予以查处;超经营范围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处罚。

采纳

/

二、建议删除:负责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后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以及《舟山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办法》中第二条【适用范围】规定(舟山市范围内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适用本办法)等,未涉及综合利用后的产品。

不采纳

根据固废法,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用途、标准;本办法所称“……利用、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包含产品管理。

5

市港航局

第六条港口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删除“加强航道监视监控设施建设”
理由如下:1、航道建设过程中,船舶固废物排放已由监理单位和辖区海洋环境监测部门实施跟踪监测,严格控制随意排放和不按规定区域进行倾倒,且施工船舶上已安装有相应监控设备。 2、舟山海域可通航水域一般均属航道范围,海上单独选划并安装监控监测设备存在较大难度,不适用于我海区特性。

采纳

/

6

市公安局

第六页“公安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强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的监督检查,依法打击相关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建议修改为“公安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强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运输车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打击相关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基本采纳

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运输车辆道路交通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打击相关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7

市商务局

一、“商务部门负责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中的可再生固体废物纳入再生资源回收分类管理规划、回收标准的制定。”,此条不尽合理,建议作出修改。理由如下:目前,商务部门的再生资源回收主要是在生活源方面,对于工业源的再生资源回收存在不了解、不掌握、无抓手等问题,建议由工业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回收标准的制定,商务部门可配合经信部门按照回收标准将工业源再生资源回收纳入再生资源回收分类管理规划。

基本采纳

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版全文)》,再生资源包括生活源和工业源,商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的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考虑回收标准的制定权限在商务部,本办法不予体现。

二、建议将“牵头培育固体废物回收利用处置骨干企业,定期公开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名单。”建议修改为“会同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建立工业企业及其固体废物回收骨干企业的联系机制,努力推进固体废物回收利用处置骨干企业的培育。”理由如下:根据职责分工,商务部门牵头培育再生资源回收骨干企业,再生资源回收骨干企业在开展回收业务中不区分生活源与工业源。此外,定期公开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名单涉及如何公开、公示范围、界定标准、企业自身意愿等诸多因素,建议进一步研究探讨之后再进行明确。

采纳

改为“商务部门负责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中的可再生固体废物纳入再生资源回收分类管理规划,推进再生资源的回收体系建设和行业监督管理;会同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建立工业企业及其固体废物回收骨干企业的联系机制,推进固体废物回收利用处置骨干企业的培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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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旺能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不同的工业固废焚烧,我司环保耗材成本投入 存在较大差异,故我司建议不以指导价为上限 ,实际处理价格可参考省内或周边地区同类型工业固废处置价格 。

基本采纳

本办法未具体明确指导价,而是从维护市场秩序的角度,借鉴其他地市,提出处置费用由相关部门制定指导价,并根据辖区内实际情况及处置单位经营服务成本合理确定;即后续具体由发改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开展相关工作,届时企业可提出合理的意见建议,供相关部门决策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