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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005010/2021-187379 文号 舟司发〔2021〕39号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生成日期 2021-12-29
文件编号 2021-39 组配分类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舟山市司法局关于印发《舟山市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和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2-30    来源:市司法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各县(区)司法局,市局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和考核办法》已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舟山市司法局

 2021年12月29日


 

舟山市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和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村(社区)法律顾问制度深入实施,加强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指导,不断规范和提升村(社区)法律顾问服务能力和工作质量,充分发挥村(社区)法律顾问在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促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中的作用,根据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浙司〔2013〕140号)、《舟山市建立渔农村社区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意见》(舟委办〔2010〕50号)和《全面推进城市社区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舟委办〔2011〕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社区)法律顾问(以下简称“法律顾问”),经县(区)司法局、市局直属分局(司法所)推荐,由村(社区)组织聘请,为村(社区)组织、村(居)民及辖区内市场主体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服务执业人员。

法律服务执业人员是指取得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书的法律服务执业人员。实习律师、实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独立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

第三条  聘请法律顾问应当签订书面协议,聘期一般为一年,届满可续聘或另行聘请。

第四条  县(区)司法局、市局直属分局(司法所)应于每年12月15日前根据辖区村(社区)调整情况,完成新一年度村(社区)法律顾问的调整配置工作;因法律服务人员调动和村(社区)新设、撤销、变更等事由,原配备法律顾问无法实际提供法律服务的,该辖区所在县(区)司法局应及时对法律顾问配备进行调整,并于5日内将法律顾问调整情况报市司法局备案。

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力量不足、无法有效承担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任务的,县(区)司法局应当积极向市司法局申请力量调配,市司法局应当合理调配力量予以保障。

第五条  市司法局负责全市村(社区)法律顾问管理和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指导。县(区)司法局、市局直属分局(司法所)负责辖区内村(社区)法律顾问的管理和考核工作,并确定考核结果。社区法律顾问管理和考核工作依托舟山“智慧律管”系统和“律师镖局”软件进行。

 

第二章   工作制度

 

第六条  法律顾问主要提供以下服务内容:

(一)开展“法律体检”,协助制作、审查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书,完善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为基层组织依法决策、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二)为基层组织、村(居)民和辖区内市场主体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提供法律咨询;为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

(三)协助基层组织依法处理涉法信访、重大矛盾纠纷等调解处置;

(四)为基层组织实施换届选举、乡村振兴等重点工作提供法律服务;

(五)年度村(社区)法律顾问重点工作任务及其他应当由法律顾问承担的法律事务。

第七条  法律顾问应遵循下列工作制度:

(一)定期服务制度。担任法律顾问的人员应每月不少于一次主动到顾问村(社区)提供法律服务;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力量不足、承担的法律顾问工作任务较重的,也可以集中到乡镇(街道)值班、集中服务,但至少应保证每季度到顾问村(社区)提供一次法律服务。各县(区)司法局、市局直属分局(司法所)可以结合本地村(社区)数量、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数,日常法律事务需求、地域交通、经费保障情况等,合理确定法律顾问到村(社区)、乡镇(街道)服务的周期和时间。

(二)工作登记制度。担任法律顾问的人员应通过“律师镖局”对服务情况进行登记,现场、电话、微信、网络、信函或来访服务需及时在系统内进行工作日志记录,完整填写服务对象、时间、方式、类型和内容。现场服务另需进行系统定位签到和上传服务照片。各县(区)司法局、市局直属分局(司法所)应定期对工作登记情况进行抽查并通报。

(三)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法律顾问在服务中遇到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及时向执业法律服务机构和村(社区)所在地县(区)司法局、市局直属分局(司法所)报告:

1.涉及集体诉讼或上访的案件;

2.涉及重大经营决策和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涉法问题;

3.涉及因违法行为可能引发不稳定因素的事项;

4.涉及重大突发事件;

5.涉及影响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四)信息统计制度。法律顾问在提供法律服务时,应承担信息、民意收集上报工作,并提出相关意见建议,为政府决策提供法律依据。法律顾问应结合服务日志按时做好服务情况统计,并报送执业法律服务机构。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建立健全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制度,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合理配置法律顾问,切实承担本所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的管理、督促与指导职责,并对法律顾问提交的考核材料进行审核。

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建立村(社区)法律顾问服务卷宗,将每年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情况整理归档。法律顾问服务卷宗材料包括:

(一)村(社区)法律顾问合同(协议);

(二)司法行政机关统一指派或者调配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的文件材料;

(三)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服务记录,包括签到汇总表和工作日志汇总表;

(四)律师事务所收费凭证(有偿担任乡镇、街道等法律顾问的情形);

(五)法律顾问工作考核评价情况;

(六)法律服务机构关于村(社区)法律顾问服务的相关统计报表及有关信息、材料等;

(七)其他应当归档的材料。

第九条  司法所承担下列工作职责:

(一)司法所确定专门的联络员,并做好与法律服务机构的联系和沟通;

(二)在法律顾问到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开展集中服务活动时,做好组织、后勤和台账资料收集保存工作;

(三)协助社区做好法律顾问身份、服务内容、值班时间、联系方式等信息公示。

第十条  村(社区)承担下列工作职责:

(一)村(社区)应加强与法律顾问的联系,主动邀请其参加村(社区)组织的重大活动,配合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积极支持其履行顾问职责,为其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法律顾问到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坐堂服务的,由村(社区)负责提前通知村(居)民;

(二)村(社区)应通过一定形式向村(居)民等公示法律

顾问身份、工作职责、值班时间、联系方式等信息;

(三)村(社区)应当及时、真实、详尽地向法律顾问反映与本村(社区)法律事务有关的客观情况,提供与服务事项有关的文件及资料;

(四)村(社区)对法律顾问起草或审查的法律文书、提供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应当充分重视,并告知法律顾问建议采纳情况。

 

第三章 对法律顾问的工作考核

 

 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工作实行年度考核制,由各县(区)司法局、市局直属分局(司法所)对辖区内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情况进行考核,时间为当年11月。考核采取执业法律服务机构审核、村(社区)初评、司法所复评、县(区)司法局或市局直属分局(司法所)核定并报市司法局备案的方式进行。考核以法律顾问年度工作业绩评价为主要依据。

    县(区)司法局、市局直属分局(司法所)核定考核等次后,通过智慧律管系统反馈给村(社区)法律顾问所属法律服务机构,并适时予以通报。考核结果作为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经费发放的主要依据,同时作为法律服务机构及其人员年度考核中的公益服务、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法律顾问经费按规定由县(区)司法局、市局直属分局(司法所)根据各法律顾问考核结果进行差额发放。具体经费发放方案由县(区)司法局、市局直属分局(司法所)自行确定,并报市司法局备案;市本级村(社区)法律顾问省级补助经费由市局直属分局(司法所)拟定发放方案,由法律服务机构主管司法局代为发放。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各等级标准由各县(区)局及市局直属分局(司法所)自行制定。

法律顾问优秀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辖区村(社区)总数的5%;确需增加法律顾问优秀名额的,县(区)司法局、市局直属分局(司法所)可酌情向市司法局提出申请。

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县(区)司法局、市局直属分局(司法所)按规定标准扣发全部工作经费,并书面抄告其所在行业协会、执业法律服务机构和担任顾问的村(社区),且三年内不得安排担任法律顾问。

第十三条  法律顾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考核为“不合格”,并根据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在法律顾问工作中因执业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

(二)因违法行为造成村(社区)基层组织重大损失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

(三)法律顾问在为受聘村(社区)基层组织办理日常法律事务过程中另行收取费用的;

(四)在参加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考核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县(区)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不合格情形。

 第十四条  法律顾问应于每年11月15日前向顾问村(社区)所在辖区县(区)司法局、市局直属分局(司法所)提交以下考核材料:

(一)村(社区)法律顾问合同(协议)复印件或扫描件;

(二)舟山市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年度考核申报表;

(三)法律顾问工作成效的相关佐证资料,包括现场服务签到和工作日志汇总表(系统下载)等;

(四)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以上考核材料由县(区)司法局、市局直属分局(司法所)按照“一村(社区)一档”的原则进行归档保存。

 第十五条  县(区)司法局、市局直属分局(司法所)应在审核各村(社区)法律顾问考核材料的基础上,于每年11月25日前对辖区各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情况,按村(社区)比例数进行系统核查、电话回访或实地征求意见;11月30日前将考核结果录入智慧律管系统,并同步到"律师镖局"软件。

 

第四章 对县(区)司法局法律顾问工作的考核

 

第十六条  市司法局结合对县(区)司法局的年终考核工作,对县(区)司法局开展村(社区)法律顾问年度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县(区)司法局、市局直属分局(司法所)对该年组织开展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的情况、经费配套使用情况等进行自查总结,于每年11月30日前报市司法局。

市司法局于每年12月上旬前对各县(区)司法局组织开展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进行全面考核,提出考核等次意见,并将考核情况汇总后,于12月20日前报省司法厅。

第十七条  县(区)司法局在考核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组织开展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总结;

(二)经费配套使用情况的报告;

(三)《     县(区)司法局、市局直属分局(司法所)开展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考核表》(附件1)。

第十八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等次将作为“平安舟山”考核、村(社区)法律顾问补助经费分配、司法行政机关综合目标考核以及评选先进的依据。

第十九条  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为“合格”等次:

(一)领导重视,有明确的分管领导和组织实施、监督指导部门;

(二)村(社区)法律顾问制度完善;

(三)村(社区)法律顾问覆盖率达到100%指标;

(四)当地政府或者相关部门落实村(社区)法律顾问补助经费;

(五)对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的组织指导、检查考核到位;

(六)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成效明显;

(七)及时、准确上报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信息和统计数据。

第二十条  符合第十九条要求,同时有下列情形的,为“优秀”等次:

(一)当地政府或者相关部门落实村(社区)法律顾问补助经费水平达到渔农村、城市社区统一标准,且经费配套标准在全市领先的;

(二)村(社区)法律顾问补助经费使用管理规范;

(三)组织开展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成效突出,有创新性的经验被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党委、政府总结推广。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合格”等次:

(一)村(社区)法律顾问制度不完善或者制度未落实;

(二)村(社区)法律顾问覆盖率未达到100%指标;

(三)村(社区)法律顾问覆盖率虽达到100%,但流于形式,经抽查有20%以上(含20%)的村(社区)法律顾问未正常开展工作;

(四)上报数据或者材料弄虚作假。

第二十二条  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村(社区)法律顾问补助经费绩效考核评价机制。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舟山市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年度考核办法》(舟司发〔2019〕29号)同时废止。

 

附件:     县(区)司法局、市局直属分局(司法所)开展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考核表

 

附件

        县(区)司法局、市局直属分局

(司法所)开展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考核表

(      年度)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乡镇数:

街道数:

行政村数:

社区数:

合计:

有法律顾问:

有法律顾问:

有法律顾问:

有法律顾问:

有法律顾问:

覆盖率:   %

覆盖率:  %

覆盖率:  %

覆盖率:  %

覆盖率:  %

由律师担任法律顾问

律师人数:

由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

人数:

由其他司法行政人员担任法律顾问

人数:

顾问数:

顾问数

顾问数:

有偿服务的法律顾问数


政府补助的法律顾问数


无偿担任法律顾问数


是否有政府补贴


政府补贴的覆盖面

    个乡镇(街道)、    个村、       *       个社区

 

政府补贴的标准、合计总额


其中

省转移支付的补贴总额:万

市级政府补贴总额:万

本级政府补贴总额:万

乡镇(街道)补贴总额:万

该项工作负责的领导和部门


建立的制度目录


 

法律顾问服务

业务情况统计

 

1.提供法律咨询(人次):                        

2.开展法治宣教和讲座(场次):

3.开展村居务“法律体检”(次):

4.修订完善村规民约合同协议等(件):

5.提供法律援助(件):

6.调解矛盾纠纷(起):

7.处理其他涉法事务:

具体事项列举:

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