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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005102/2021-180057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市医疗保障局
生成日期 2021-02-1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制度切实减轻群众就医负担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1- 02- 11 来源: 市医保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2021年2月8日,舟山市医疗保障局印发了《舟山市医疗保障局舟山市财政局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制度切实减轻群众就医负担的通知》。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大病保险制度是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也是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重要手段。为深入贯彻《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通过精准施策、精准管理、精准保障,减轻重特大疾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有效防范因病致贫、因病返贫,舟山市医疗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经过测算和论证,在确保基金可持续运行的前提下,对全市的大病保险政策进一步调整完善。

二、制定依据

(一)关于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制度切实减轻群众就医负担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1〕1号);

(二)关于进一步做好大病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舟医保发〔2020〕29号)。

三、实施时间

自2021年1月1日施行。

四、改革内容

(一)适当提高大病保险待遇。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报销后剩余费用(含浙江省大病保险特殊药品、诊疗项目费用),个人自负2.5万元大病保险起付线后部分,支付比例提高到70%;其中医疗救助对象大病保险起付线为1.25万元,支付比例提高到80%。

(二)适当提高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全市大病保险年度人均筹资标准从80元提高到100元,个人承担40%。

(三)对发文之日前已享受2021年大病保险待遇的人员,由全市医保信息系统统计后,进行待遇补差,待遇补发金额由医保经办机构发放至本人医保卡账户。

(四)加强组织保障。完善大病保险制度关系广大参保群众切身利益,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在落实大病保险待遇的同时,要确保基金运行平稳可持续。财政部门要确保财政补助拨付到位。医疗保障部门要抓好大病保险基金筹资、待遇落实和管理服务,做好政策调整后大病保险承办机构的保费追加和年度清算等工作,并充分利用媒体平台做好宣传引导,加强舆情监测,合理引导预期,做好风险防范,重要情况及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