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9005007/2021-180395 |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公安局 |
生成日期 | 2021-03-1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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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材料目录
(一)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1份(自行出具);属于流动人口的,还应当提交居住证或者公安派出所以及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出具的居住登记凭证原件1份(自行出具);
(二)车辆使用性质证明原件1份(属于工程救险车,救护车、消防车的);(自行出具)
(三)机动车的来历证明原件1份;(自行出具)
(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原件1份;(数据共享,挂车除外)
(五)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原件1份;(自行出具)
(六)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原件1份;(自行出具)
(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1份(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申请注册登记前发生交通事故或不属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于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自行出具)
(八)《浙江省公务用车购置指标证》原件1份(仅限车辆所有人属于纳入公务用车控购管理的单位);(自行出具)
(九)操纵辅助装置加装合格证明原件1份(未注册登记机动车加装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自行出具)
(十)《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1份。(如由代理人办理)(自行出具)
二、办理基本流程
(一)车辆查验(不属于免检车型的,应先通过检验机构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二)业务受理;
(三)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检验合格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