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红色旅游教育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5-12 浏览次数:

浙文旅资源〔2020〕43号

各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局:

为充分发挥我省“三个地”政治优势,进一步加强红色旅游教育基地建设和管理,以实际行动为建设“重要窗口”贡献红色力量,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红色旅游教育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0年11月18日


浙江省红色旅游教育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红色旅游教育基地建设和管理,以实际行动为建设“重要窗口”贡献红色力量,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浙江省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浙江省红色旅游教育基地,是指以在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各个历史时期所遗存的纪念地、标志物等为载体,以其所承载的革命历史、革命事迹和革命精神为内涵,具有接待游客开展瞻仰缅怀、游览教育主题等功能,具备相应服务设施、提供相应旅游服务的旅游区。

第三条  加强浙江省红色旅游教育基地管理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以红色旅游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国防军事教育为主题,深入挖掘思想文化内涵,不断丰富教育内容,创新展示方式,提升教育效果,打造全省红色旅游发展的示范区、引领区、创新区。


第二章  申报和命名

第四条  浙江省红色旅游教育基地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红色主题鲜明。红色资源保存完整,革命历史、革命文化、革命事迹、国防教育等主题突出,红色元素鲜明。

(二)公共设施齐全。具有一定规模的固定建筑和展陈场所,道路、通讯、水电等基础设施完备,安保、卫生、停车场、无障碍通道等服务设施健全,定期开展文物维修保护工作。

(三)教育功能突出。突出红色教育功能,提供免费开放或减免门票服务,建立与周边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社区、驻地部队共建共享机制,针对党员干部、青少年、部队官兵、基层群众等开展主题教育活动。

(四)管理服务规范。有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负责开展红色旅游教育基地工作。具有和基地规模相匹配,能够满足工作需要的专业技术人才和讲解员队伍。全面落实基地文物维修保护、展陈布展等各项经费。

(五)综合效益明显。对旅游者具有吸引力和教育意义,红色旅游产业和事业融合发展,“旅游+”发展良好,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明显带动作用,能产生良好的政治效益、经济效益和文化效益。

第五条  浙江省红色旅游教育基地的申报和命名工作由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实施,遵循自愿申报、分级审核、动态管理的原则,由申报单位对照《浙江省红色旅游教育基地评价标准》自评,自评达标的,向设区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相关申请材料,各设区市文化和旅游局审核后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推荐申报。

第六条  申报浙江省红色旅游教育基地,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浙江省红色旅游教育基地申报表;

(二)红色旅游教育基地简介、硬件设施、展陈内容和形式、队伍建设、制度保障、活动开展情况等资料;

(三)展品目录、展陈大纲、讲解词;

(四)专业研究人员资质介绍。

第七条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有关人员,依据有关申报标准,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评价,评价结果在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期满无异议的,由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正式命名为省级红色旅游教育基地。


第三章  管理服务

第八条  省级红色旅游教育基地要有相应管理机构,工作职责明确,人员队伍稳定,管理制度健全,日常管理规范,服务品质优良。

第九条  省级红色旅游教育基地,应严格落实中央、省委关于红色旅游工作部署要求,不断完善教育功能,加强宣传推广力度,提供高效优质服务,充分发挥红色旅游教育作用。

第十条  省级红色旅游教育基地实行动态评价机制,每两年进行一次复核。复核中发现问题,将视情分别给予责令改正、撤销称号等处理。被撤销省级红色旅游教育基地称号的,满三年后方可再次申请。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市、县(市、区)两级的红色旅游教育基地建设、管理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评价标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红色旅游教育基地评价标准


考评项目

考评内容

评价标准

评分方法与说明

总分值

分项值

考评方式

红色文化

红色文化

基地的红色资源保存完整;重大事件、标志性人物和代表性事件等主题明确。

保存完整、主题突出、资料齐全得15分,较好得10分,一般得5分,较差不得分。

15

15

现场检查

材料审核

主题教育

教育性强

传递优秀文化,开展红色教育,主题突出,以史育人;围绕思想教育、文化建设组织教育活动。

有课程设置和授课教师,课程丰富,主题教育活动开展好得15分,较好得10分,一般得5分,较差不得分。

15

15

现场检查

材料审核

基础设施

场馆设施

基地场馆设施修缮、建设应尊重历史原貌,突出历史感,建筑风格应符合历史文化内涵,明确事件遗址的范围。

较好得5分,一般得3分,较差不得分。

10

5

现场检查

基地场馆内应展陈与主题相关的文物、实物,种类丰富,保存完好。

较好得5分,一般得3分,较差不得分。

5

现场检查

接待设施

应设置游客服务(咨询)中心;有特殊人群需要的设施、休息场地,如盲道、轮椅、残疾人无障碍通道等。

游客服务中心设施完备得3分,有特殊人群需求设施得2分。

10

5

现场检查

应配备开展教育宣传活动的场所和设施,配置通讯、网络等设施,标识标牌规范。

场所和设施不足的酌情扣分。

5

现场检查

材料审核

游览服务

游览体验

展陈逻辑关系清晰,表现方式多样,主题突出,教育性强,宜通过传统手段和现代技术相结合,丰富展陈形式。

展陈形式多样性好得4分,一般2分,较差不得分。


4

4

现场检查

体验游览围绕主题,还原历史,故事性强,为研学旅行、生活体验、模拟体验等游览形式设计体验项目。

体验游览围绕主题2分,还原历史2分,创新研学旅行的线路和产品2分。

6

6

现场检查

解说词严谨,尊重历史,区分详细讲解词、一般讲解词、特殊游客讲解词。

较好2分,一般1分,较差不得分。

2

2


现场检查

讲解员队伍

注重讲解员队伍培养,讲解员可包括专职讲解员、志愿者、亲历者和相关人员,宜建立兼职讲解员和志愿者讲解员队伍。

数量与游客接待规模和旅游基地性质相适应,酌情打分。基地少于2名讲解员不得分。

3

3

现场检查

交通服务

应设置基地交通引导标志,在道路连接线基地出、入口设置引导标识。

缺失一处扣1分。

5

3

现场检查

应设置与基地规模相匹配的停车场。

酌情给分。

2

现场检查

管理服务

投诉管理

应设立投诉受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制定受理和处置制度。

有一项得1分,最高得3分。

8

3

现场检查

应在游客中心、宣传资料和网站、门票上公布监督投诉电话,宜设置多渠道投诉平台。

有一项得1分,最高得3分。

3

现场检查

对于游客投诉,应迅速调查核实受理,在时限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者。

查询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基地自身记录,酌情给分。

2

材料审核

咨询服务

应在网站和宣传资料上提供基地方位、开放时间、基地概况、游览内容和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提供现场信息咨询服务。

缺失一处扣1分。

2

2

现场检查

宣传推广

积极组织各类宣传推广活动,利用电视、网站、公众号等媒介开展宣传推广。

较好得3分,一般得1分,较差不得分。

3

3

现场检查

卫生安全

卫生

教育基地环境卫生整洁,无乱堆、乱放、乱建现象。

发现一处不合格扣1分。

2

2

现场检查

安全

安全风险地段警示标识和防护设施应齐全、醒目、规范。

设置不规范,每处扣1分,没有设置不得分。

6

3

现场检查

材料审核

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安全岗位职责明确,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应建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酌情扣分

3

现场检查

综合效益

资源保护

在旧址、遗址的修缮和文物、文献资料的收集、整理过程中保持历史原真性,对文物本体进行妥善保护和管理。

较好得3分,一般得1分,较差不得分。

3

3

现场检查

文创开发

开发主题文创产品、伴手礼等。

较好得3分,一般得1分,较差不得分。

3

3

现场检查

社会效益

基地促进所在地经济和社会发展,与所在地发展和谐,具有带动效应。

较好得3分,一般得1分,较差不得分。

3

3

现场检查

备注:1.本细则共计100分,参加评选的基地总分达到80分为合格。

2.在基地内发生严重违法现象,并被依法查处的,实行一票否决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