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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005005/2021-181718 文号 舟科〔2021〕4号
发布机构 市科学技术局 生成日期 2021-05-10
文件编号 ZJLC05-2021-0001 组配分类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舟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舟山市“揭榜挂帅”科技攻关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5-18    来源:市科学技术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舟山市科技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强化揭榜挂帅科技攻关项目管理,舟山市科学技术局制定了《舟山市揭榜挂帅科技攻关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舟山市科学技术

                            2021510

 

 

舟山市揭榜挂帅科技攻关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对舟山揭榜挂帅的项目管理,促进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各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加快科技成果的早日产出应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揭榜挂帅科技攻关项目(下称项目)重点是由政府发改、经信、海洋与渔业、农业农村、环保等产业主管部门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针对长期困扰产业和行业发展中的卡脖子技术、短缺技术难题需求,面向国内外具备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能力的高校院所、企业、创新团队征集创新成果的专项项目。

第二条 项目榜单公开募集,以需求为牵引,以结果为导向,以市场化验证为唯一标准,最大程度地调动各创新主体的积极性,以最快的速度找到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第三条 科技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宏观管理,指导并参与有关产业和行业主管部门的项目发榜、揭榜、评榜和奖榜的具体组织和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政府产业或行业主管部门应在每年度末做好下年度揭榜挂帅项目预算,以其专项资金安排为主提出资金来源拼盘方案。

第五条 市财政汇总编制预算草案,报市人代会审议通过后执行。根据批复的预算,市财政可统筹发改、经信、科技、海洋渔业、农业农村、环保等部门有关专项资金,充实揭榜挂帅科技攻关资金来源。

第六条 政府产业或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财政预算执行管理。

第二章  发榜

第七条 针对产业发展中的痛点难点堵点等共性问题,由政府产业或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征集问题需求。

第八条 政府产业或行业主管部门分类梳理问题需求,经组织专家论证后确定任务和实施目标,形成相应榜单并发布。

第三章  揭榜

第九条 申请。揭榜主体向政府产业或行业主管部门申请揭榜,并报送相关申请材料。申请揭榜主体一般应为实现榜单目标任务参加竞争的高校院所、企业等各类法人单位,或者由法人单位牵头组成的创新联合体。

第十条 资格审查。政府产业或行业主管部门牵头重点对申请揭榜主体是否有明显技术和产业化优势,是否有较强的实施团队和协同攻关能力等方面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 通过资格审查的,列入揭榜竞争主体名单。

第四章  评榜

第十二条 政府产业或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对揭榜竞争主体揭榜方案进行评审,一般包括实地考察、专家评审、会商审核、公布揭榜入选名单等4个基本程序。

(一)政府产业或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专家实施实地考查,重点考察研发能力、产业化能力情况等,对不具备研发能力和产业化能力的揭榜竞争主体,取消参加会议评审资格。

(二)政府产业或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议,专家组由相关领域技术专家、管理专家、用户代表和财务专家组成,一般不少于7人。

(三)发榜主体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择优遴选拟支持揭榜主体,原则上一个榜单不超过1家。

(四)公示公布。政府产业或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对拟支持揭榜主体组织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公布中榜主体。

第十三条 中榜主体与政府产业或行业主管部门签订项目合同书,明确项目完成指标、执行期限等,并启动项目攻关工作。

第五章 奖榜

第十四条 奖榜以是否解决问题为评判标准,以产业化和应用结果为导向,以市场为唯一验证,实行事后奖补政策。

第十五条 中榜主体需根据统计报表制度要求,合理设置研发支出科目,真实准确完整归集研发支出费用。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中榜主体应及时提出验收申请,政府产业或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项目验收评估。

第十七条 对验收评估通过的项目,政府产业或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验收评估核定的项目研发费用投入,会同市财政局审核确定后,给予一定比例的事后财政经费奖补,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八条 对验收评估通过的项目,政府产业或行业主管部门将其产品和服务列入政府采购目录。

第十九条 政府产业或行业主管部门对揭榜成果优先申请中央及省级相关补助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具体产业或行业揭榜挂帅攻关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由政府产业或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暂定为3年。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舟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舟科〔2021〕4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