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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005022/2021-182077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
生成日期 2021-06-0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舟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2021年版)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1- 06- 01 来源: 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一、编制背景

2020年12月27日,经省政府同意,省生态环境厅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0年版)》。2021年3月,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实施方案》,明确要求在2021年9月底前,各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在2020年省执法目录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出台执法事项目录。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的编制能有效厘清各执法部门责任边界,切实解决多头多层重复执法问题,加快推进标准化、规范化执法,扎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二、依据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浙环发〔2020〕18号)、《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划转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事项的通知》(舟政办发〔2016〕126号)及《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划转海洋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的通知》(舟政办发〔2016〕128号)等文件规定,由我局负责编制《舟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2021年版)》(以下简称《事项目录》)。

三、内容

1、基本情况。《事项目录》的编制以《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2020年版)》为基础,结合部分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地方立法情况,对我市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进行了细化、补充和完善。

2、事项内容。《事项目录》主要梳理规范了舟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的事项名称、职权类型、实施依据(违则和罚则)、实施主体(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第一责任层级。《事项目录》共确定舟山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事项211个,其中行政处罚事项195个,行政强制事项16个。

3、实施主体。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划转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事项的通知》(舟政办发〔2016〕126号)、《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划转海洋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的通知》(舟政办发〔2016〕128号),对列入《事项目录》行政执法事项的实施主体统一规范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划转给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海洋行政执法部门的事项由其实施。

5、职责边界。部分处罚事项涉及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综合执法、海洋行政执法等部门,参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28号)、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划转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事项的通知》(舟政办发〔2016〕126号)及《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划转海洋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的通知》(舟政办发〔2016〕128号)拟定部门职责边界。其中,海洋环境执法事项中明确要求海洋行政执法部门加强日常巡查,第一时间受理相关海洋环境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并及时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进一步厘清陆域和海域相关环境执法职责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