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9005011/2021-183384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生成日期 | 2021-07-2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以下简称“履约验收”),确保政府采购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优质优价采购目标,促进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采监〔2017〕11号)等规定,制定《舟山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说明
1.本办法规范的履约验收范围:政府采购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但不包括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项目。
2.履约验收主体职责:
采购人:采购人是履约验收工作的责任主体。采购人应当切实做好履约验收工作,完善内控机制,履行验收义务,出具验收意见,及时处理履约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向财政部门反映供应商违法失信行为。
3.履约验收和资金支付:
一般程序验收
(1)启动验收、制定验收方案:采购合同签订并备案之后,供应商按照合同约定向采购人书面发起验收申请,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验收组织机构”)在收到供应商验收申请时准备项目验收,并书面通知供应商。验收组织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详细的采购项目验收工作方案。供应商提供验收所需资料:提供技术资料、合格证明以及验收所必须具备的其他材料,通知采购人并协助开展验收。
(2)成立验收小组: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
(3)组织验收:供应商提供项目验收相关技术资料、合格证明以及验收所必须具备的其他材料,并协助验收组织机构开展验收。验收组织机构准备采购文件、封存样品,根据验收方案组织现场查验。标准定制的货物和通用的服务采购项目可以采用抽检方式进行验收。
(4)出具验收书:验收小组出具验收书,委托第三方检测的,需附上检测报告。采购人应当根据验收报告明确验收意见,并盖章确认。
(5)验收不合格的处理:采购人应责令供应商采取补救措施,向供应商发出整改通知书,并依法及时处理。整改结束后,重新验收。
(6)验收评价:采购人对验收项目作出整体评价和分类评价,形成验收结果,其中整体评价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共三个等次,采购人并依据验收书和供应商其他履约情况,对验收项目进行公告。除涉密情形外,采购人应在评价后5个工作日内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验收结果。
(7)验收费用支付:属于首次验收过程中产生的,由采购人承担;属于首次验收不合格,重新验收过程中产生的,如采购合同有约定按照约定执行,如无约定,由采购人承担。
(8)验收档案保存: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所有验收资料作为采购项目档案妥善保管,保存期为验收结束之日起至少15年。
4.监督管理有关规定:
(1)财政部门监督检查的方式:财政部门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协助监督检查,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履约验收专项检查。
(2)发现违法违规情形的处理:依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为舟山市财政局,解读人为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庄春聪,联系电话:22825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