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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005005/2021-183980 文号 舟科〔2021〕5号
发布机构 市科学技术局 生成日期 2021-08-02
文件编号 ZJLC05-2021-0002 组配分类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舟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舟山市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8-25    来源:市科学技术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各县(区)科技局,各功能区管委会,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技术创新体系,加强企业研发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共舟山市委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和《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舟山市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科学技术局

202182


舟山市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技术创新体系,加强企业研发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共舟山市委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和《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舟山市企业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研发中心)是指设在企业内部相对独立的市级研究开发机构,是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的主要依托,是我市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重要创新力量。

第三条 研发中心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开发具有广泛市场前景和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增强企业竞争力。

(二)加速科技成果熟化和转化,推动企业技术进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

(三)培养高水平科研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科技管理人员,建设高素质的技术和管理人才队伍。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研发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县(区)科技局、各功能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组织申报、审核推荐、日常管理服务。

 

第二章  申报和认定

第五条 申请研发中心认定的依托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市设立注册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有相对独立的研发机构,研发机构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10人;

(三)相对集中科研用房100平方米以上;

(四)科研设备原值总额100万元以上(软件研发等轻资产企业、农业类科技企业可适当放宽);

(五)近3年内通过自主研发(不包括通过受让、受赠、并购或独占许可方式),在其申报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六)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上年度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2.上年度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2%;或研究开发费用达到500万元。

(七)建立完整规范的技术创新管理体系,各项规章制度健全。研发中心应有明确的规划和工作目标,研发中心技术研发经费应实行独立核算,单独列账,并按规定导入企业研究开发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对科技项目实施信息化管理;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度至申请之日内未发生重大的安全、质量事故,严重的环境违法、知识产权违法、税务违法、科研失信等行为。

第六条 认定程序:

(一)企业对照本办法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向县(区)科技局、功能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研发中心认定申请书;

2.研发中心专职工作人员情况、科研场所情况、科研设备情况、自主知识产权情况等,以及依托单位上一年研发投入证明材料。

(二)县(区)科技局、功能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对提交申请的研发中心依托单位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推荐上报市科技局认定。

(三)市科技局对各地科技管理部门推荐上报的拟认定研发中心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在市科技局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正式发文认定。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七条 市科技局负责研发中心建设的管理、服务和指导,优先支持研发中心依托单位承担市级以上科技项目,将建立市级研发中心作为推荐省级企业研发机构的必要条件。

第八条 研发中心所在地科技管理部门应担负起属地管理责任,为研发中心依托单位提供科技政策、科研立项、成果转化等方面的精准科技服务。

第九条 研发中心依托单位应通过企业研究开发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填报信息,向科技管理部门报告运行状况等信息。

第十条 研发中心建设实行动态管理。市科技局原则上每三年组织一次中心运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研发中心保留、整改、摘牌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研发中心建设纳入监督诚信管理。对申报认定和运行评价中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除取消研发中心称号外,案涉企业三年内不得申请研发中心认定,不得申报市级科技项目和财政科技资金资助。

第十二条 企业已获得省级以上研发中心、技术中心或同等水平科研机构认定的,不再参与市级研发中心认定。

第四章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舟山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202182日印发

 

 附件:舟科〔2021〕5号 舟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舟山市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