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舟山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规划计划> 专项规划>
《舟山市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行动计划(2021-2023年)》
发布日期:2021-08-30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为深化我市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环评源头预防和排污许可过程管控的制度作用,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促进舟山区域环境质量改善,奋力打造生态文明建设“重要窗口”,根据生态环境部《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行动计划(2021-2023年)》《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行动计划(2021-2023年)》,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目标

到2023年,环评和排污许可制度有效落实,监管效能和水平明显提升,为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夯实基础。

(一)环评与许可质量稳步提升。建设单位、排污单位、第三方技术单位、环评审批和排污许可管理部门等责任落实,坚决打击和遏制环评文件弄虚作假或粗制滥造,提高规划环评、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表)和排污许可证等技术文件质量,确保有效性和公信力。

(二)环评与许可监管有效融合。扭转“重审批、轻监管”  “重事前、轻事中事后”现象,坚持问题导向,推进审查评估、环评审批、排污许可与行政执法有机衔接,增强监管合力,大数据、“互联网+监管”广泛应用,不断增强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能力和水平。

(三)生态环境治理能力明显增强。对环评制度不落实、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的、无证或不按证排污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明显提升。

二、主要任务

对全市2015年以来的规划环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开展抽查(复核),对排污许可质量控制开展“回头看”行动。

(一)规划环评落实情况检查行动

检查对象。对由市生态环境局和各县(区)分局组织审查的产业园区、特色小镇等规划环评的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加大对“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区域规划环评落实情况的抽查比例。到2023年,在省生态环境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环评制度执行监管抽查率不少于30%的基础上,市生态环境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抽查率不少于70%,即实现规划环评抽查全覆盖。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规划环评是否为规划优化调整和实施提供合理支撑;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提出的准入要求、避让敏感区等优化调整建议及环保对策措施等落实情况,并对实施中已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规划依法进行核查,同步倒查报告书是否存在抄袭、重要内容缺失、基础资料严重失实甚至弄虚作假等质量问题。抽查可告知相关单位提交材料清单,采用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督促规划环评制度落实。

组织方式及安排。市生态环境局随机或靶向抽取检查对象,并告知相关单位提交材料清单,采用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复核行动

检查对象。市生态环境局按季度对市本级及各县(区)分局审批(备案)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含辐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下同)开展复核。复核中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化工、医药、印染、金属表面处理、燃煤发电、热电联产、生活垃圾焚烧、危险废物处置、工业涂装、生猪养殖、交通、核技术利用等领域、行业,下同)加大抽查比例;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加大抽查比例;对列入生态环境部环评信用平台重点监督检查名单的环评技术单位所编制的报告书(表)加大抽查比例;对告知承诺制审批项目、环评承诺备案项目、改革区域内环评项目加大抽查比例。到2023年,市生态环境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评文件抽查数不少于150份,或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评文件抽查率达到40%。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规范性检查和编制质量检查。编制规范性检查主要包括是否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九至十二条、第十四条相关规定,编制质量主要检查是否存有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情形。检查相关审批部门和技术评估单位是否严格把好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质量关。

组织方式及安排。市生态环境局采取靶向抽取和随机抽取相结合方式选取复核对象,以书面评审为主,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三)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及批复落实抽查行动

检查对象。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对本辖区范围内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项目环评文件及批复落实进行抽查;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环评合法合规情况进行抽查。加大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抽查比例。到2023年,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项目环评文件及批复落实进行抽查,全市不少于500个;对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环评合法合规情况进行抽查,全市不少于本行政区域内备案数量的15%。

检查内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已经开工在建的,重点检查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措施是否同步实施,是否存在重大变动;已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重点检查环评文件及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污染物区域削减替代等要求落实情况,是否按要求开展自主验收。针对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擅自降低环评等级、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是否存在建设项目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定禁止开发区域的违法行为。检查环评技术评估、审批中是否存在违规涉企收费等。

组织方式及安排。依托环评大数据建设成果,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并开展非现场工作,形成现场重点检查任务清单。各级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综合执法部门建立协调联动机制,按照属地为主原则,根据清单部署开展现场检查工作,并安排交叉检查工作。各级生态环境综合执法部门将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情况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执法监管,并对重点行业和重大项目加大监管频次。

(四)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核发情况抽查行动

检查对象。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对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进行核实,开展底单完整性、分类分级准确性、发证登记合规性等核查。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排污许可质量“回头看”,依托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加强排污许可数据分析,提高重点和简化管理排污许可企业的抽查比例,评估排污许可质量情况。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按要求开展排污许可核发,公开未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信息。

检查内容。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各地要动态更新排污单位清单,检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全覆盖情况,是否存在“应发未发”“应登未登”情况;检查管理类别分级准确性,是否存在发证类降为登记类、发证类重点管理降为简化管理等情况;检查排污许可证质量,包括执行标准、污染物种类、许可排放量及环境管理要求等规范性;对排污登记单位按比例抽查,检查排污登记表质量情况。到2023年,完成不低于30%的排污许可证质量“回头看”,抽查不低于15%的排污登记信息真实性。

组织方式及安排。依托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采用非现场监管和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核发质量检查。

(五)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抽查行动

检查对象。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内已发证排污单位的许可证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并加大对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的抽查比例,在属地自查基础上,组织开展交叉检查,督促排污许可制落实。

检查内容。重点检查排污单位依法申请和承诺的排污许可证是否有效实施,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自行监测、台账记录、环境管理等要求落实情况,执行报告提交频次及内容等要求落实情况,排污限期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到2023年,全市完成不低于30%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抽查,完成不低于15%排污登记信息的合规性抽查。

组织方式及安排。各级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部门依托排污许可大数据建设成果,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并开展非现场工作,形成现场重点检查任务清单。各地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部门建立与生态环境综合执法部门协调联动机制,根据清单部署开展现场检查工作。各级生态环境综合执法部门将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执法监管,采取远程执法、现场检查等方式依法开展执法工作。

三、处理结果

强化信用管理和信息公开,通报检查结果并将相关结果在环评信用平台和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进行记录,通报不落实环评要求、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等典型违法案件,情形严重、影响恶劣的,在政府网站或主流媒体公开曝光。

对存在问题的建设(排污)单位、环评文件编制单位等第三方技术单位及相关人员予以通报并追究相应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环评审批机关、排污许可证核发机关、相关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职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发现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和执法工作不作为、慢作为问题突出的,地方政府承诺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不落实的,移交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对规划环评落实存在问题的,向相关规划编制机关、审批机关及规划环评审查部门反馈,推进整改落实;对涉及报告书质量问题的,通报规划编制机关及相关技术机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必要时公开通报。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充分认识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的重要性、迫切性,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成立工作专班,落实工作经费,强化调度通报,统筹协同推进。环评与排污许可、生态环境执法部门要加强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取得实效。

(二)压实工作责任。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将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行动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加大督查力度,推动规划部门、建设(排污)企业、第三方技术机构、审批许可管理部门的责任落实。

(三)强化执法保障。将环评与排污许可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执法监管。坚持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随机监管和靶向监管相结合。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对监管中发现的相关问题要及时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对工作不作为、慢作为问题突出的,地方政府承诺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不落实的,移交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坚持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显著、生态破坏严重、社会反响恶劣的依法依规从严查处,对涉及民生、生态环境影响小的依法给予合理整改期,加强指导和技术帮扶。

(四)创新方式方法。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社会组织通过“12369”、信访举报等方式对环评、排污许可问题进行举报。要强化信用管理和信息公开,通报检查结果并在生态环境部环评信用平台和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进行记录,通报不落实环评要求、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等典型违法案件,情形严重、影响恶劣的,在政府网站或主流媒体公开曝光。落实“一处失信、全国公开”和“多处失信、全国受限”的失信惩戒机制,营造守信者受益、失信者难行的良性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