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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005001/2021-187453 文号 舟政办发〔2021〕142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1-12-31
文件编号 ZJLC01-2021-0027 组配分类 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2-01-05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访问次数:    字号:[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生和慈善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20〕80号)及《中共舟山市委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高质量推进新时代民政工作打造民生幸福新高地的意见》(舟委发〔2020〕7号)文件要求,现就加快推进我市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建引领、赋能提质、改革创新、跨越先行,积极发挥公益慈善的第三次分配作用,为舟山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先行市贡献慈善力量。到2025年,全市基本形成组织化、多元化、智慧化、规范化的新时代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新格局。经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达到50家(其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不少于15家),慈善信托资金规模达到800万元,注册志愿者人数占全市常住人口的比例不低于25%。


二、聚力筑巢工程,打造多元主体

(一)培育发展慈善组织。大力推动慈善组织登记认定工作,加快培育发展不同类型的慈善组织,推进全市各类慈善组织党建工作全覆盖,努力打造一批慈善党建品牌。经行业主管部门及登记部门认定同意,对于自筹注册资金的新认定慈善组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要求并通过年检和审计的,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落实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及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等相关政策,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强化政府购买服务,形成慈善组织大发展格局。

(二)壮大慈善行业组织。推动市、县(区)慈善总会转型成为枢纽型、服务型、行业性慈善组织,并在人员力量、经费保障、办公场地等方面给予支持。探索慈善行业组织依法承接政府委托或转移的职能,发挥联系政府、慈善组织、慈善从业者的桥梁纽带作用。加强行业交流,促进行业内资金募集、志愿者参与、项目实施等方面的合作与发展。

(三)创新慈善基地建设。加强慈善基地建设,鼓励有条件的慈善基地向联合型、支持型平台方向发展。推进慈善基地标准化、规范化、现代化建设,增强党建指导、人才培养、教育培训、社会治理、志愿服务等功能,发挥基地在培育慈善组织、孵化慈善项目、弘扬慈善文化、链接慈善资源、推动慈善事业发展等方面的作用。

(四)夯实基层慈善平台。大力发展社区服务类慈善组织,推动慈善组织与基层组织相融合,鼓励居(村)委会、业委会建立互助会,并与慈善组织合作设立慈善互助基金。依托民政行政服务窗口、福彩投注站、未来社区及相关平台,设立标准化慈善捐赠站(点)。引导社会各界依托乡镇(街道)社会工作站、新时代文明实践所(站、点)、社区服务中心(站)、邮政便民服务站、现有商业网点等场所设置慈善超市,建立爱心驿站、志愿服务站、博爱家园、慈善社区(村)、慈善学校、慈善广场(公园)等综合服务平台。

(五)积极推进招慈引善。制定招慈引善政策,鼓励市内外社会各界慈善力量积极参与舟山慈善事业发展,对引进慈善项目、慈善资金、慈善组织的单位或个人,对入驻我市或在我市设立办事处(联络站)的慈善组织以及引进到我市工作的慈善人才给予支持。


三、聚力慈善聚能,汇集多方资源

(六)创新慈善应急机制。大力发展应急救援和救助类慈善组织,建立完善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的慈善应急协调机制。加强慈善组织的应急资源整合与统筹,优化应急情况下的慈善需求信息发布与数据跟踪以及物资接收、仓储、物流、调配等工作机制,提升慈善组织应急救助能力和专业水平。对应急救援和救助类慈善组织提供必要的训练、仓储场地和相关器械、工具等支持,并支持其为相关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七)创新慈善捐赠方式。深入开展“慈善一日捐”活动,大力发展慈善信托、冠名基金等,探索知识产权、技术、股权、有价证券等新型捐赠方式。鼓励商业保险公司通过免费为特殊困难群体、社工和志愿服务群体提供保险等方式参与慈善事业。探索乡贤捐赠、民间自发捐赠等慈善行为纳入“大慈善”捐赠统计口径。

(八)完善志愿服务体系。以志愿服务时长认证为核心,完善志愿者注册、培训、服务时间记录、星级评定、激励回馈等制度。鼓励引导党员干部、群众注册成为志愿者。推动在公共交通设施、市场商圈、文化场馆、旅游景区、教育机构、医疗机构设立志愿服务站点。有计划地将表现突出的志愿者团队培养为专业的社会组织。加大对志愿服务的保障力度,依法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九)打造慈善社工品牌。引导慈善组织设立社会工作岗位,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登记认定为慈善组织。鼓励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挥专业化优势,为慈善组织提供人才和专业支持。坚持把乡镇(街道)社会工作站打造成汇聚民生服务、具有民政标识度的综合型、枢纽型、集成型平台,加快慈善组织等服务进驻。


四、聚力数字慈善,注重智慧引领

(十)实施慈善数字化改革先行计划。深化慈善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稳步推动“慈善+大数据”模式创新,依托省慈善服务“码上办”应用系统,深入谋划慈善智治集成应用,打通数据壁垒、畅通对接渠道,打造全市慈善工作一屏掌控、指令一键智达、执行一贯到底、服务一网通办、监督一览无余的数字化协同工作场景,引导资源合理流动,推动慈善服务融合发展。

(十一)实施“互联网+慈善”先行计划。积极发展“互联网+慈善”,探索慈善发展新路径,健全慈善信息沟通共享、信用信息披露机制,提升“网络慈善”透明度和公信力。鼓励慈善组织依法依规开发网络公益项目和公益产品,推进网络募捐融入公众日常生活中,倡导随手公益。


五、聚力法治慈善,实现阳光透明

(十二)构建政府监管体系。加强慈善管理工作队伍建设,严格执行慈善组织年报制度,落实“专项抽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加强对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的督促检查。民政部门要依法加大对慈善组织、红十字会的公开募捐、募捐款物使用、信息公开等事项的监督力度。财政、税务部门要依法对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享受税收优惠和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审计部门根据法定要求开展审计监督。公安、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要支持配合民政部门查处非法募捐活动,严厉打击以慈善名义进行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政府其他部门和单位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十三)构建行业自律监督体系。指导市级慈善行业组织开展行业标准制定工作,鼓励慈善行业组织制定行业公约,加强对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的引导与规范,提升慈善行业的自律性和公信力。引导慈善行业组织依据行业规范,参与矛盾纠纷化解,推动行业自律。鼓励支持慈善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评估。

(十四)构建专业机构监督体系。建立慈善组织和项目评估制度,鼓励支持第三方机构对慈善组织和项目进行评估。强化以评促建、以评促优,将评估结果与财政扶持、政府职能转移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挂钩。探索成立具有行业监督和行业评估等功能的社会组织,利用其专业技能对慈善组织及其活动开展监督。

(十五)构建社会公众监督体系。鼓励捐赠者、受益者、志愿者对慈善组织进行监督,保障捐赠者对捐赠财产使用情况的知情权。完善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制度,畅通公众监督举报渠道,支持新闻媒体、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对慈善组织及其活动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曝光。各级民政部门与慈善行业组织应当及时处理与回应公众的举报和投诉。


六、聚力崇善尚善,加强文化引领

(十六)传承创新慈善文化。弘扬扶贫济困、恤孤助残、乐善好施、积德行善等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慈善文化,丰富新时代慈善文化内涵,激发慈善意识,将善行善举纳入“最美人物”“最美家庭”等评选内容。

(十七)加强慈善主题宣传。拓宽慈善“进万家”路径,推动慈善文化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鼓励各级主流新闻媒体利用“3.5学雷锋日”“9.5中华慈善日”“12.5国际志愿者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慈善主题宣传。积极借助政务大厅、城市地标、公共交通、机场码头、广场公园、银行网点、社区宣传栏等公共场所开展公益慈善宣传。

(十八)推进慈善研究评价。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及各类慈善组织立足舟山实际,加强慈善文化学术研究,赓续慈善文化血脉,传承优秀慈善基因,弘扬新时代现代慈善理念。鼓励教育部门将慈善文化纳入教学内容,支持各类学校将慈善及志愿服务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厚植慈善文化根基。


七、加强组织领导,完善保障机制

(十九)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重视发挥慈善事业的第三次分配作用,形成政府管理、行业协作、公众参与的工作格局。建立市慈善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构建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慈善网络,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级慈善工作第一责任人。

(二十)落实工作责任。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慈善组织注册登记、行业规范、业务指导、监督管理等职能。财政、税务等部门要落实和完善政府职能转移、购买服务、税收优惠政策,配合做好慈善组织培育发展和监管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要配合做好慈善社工引进培育和慈善氛围营造。

(二十一)强化人才队伍保障。加强慈善工作队伍建设,利用省内外高校及科研机构资源,成立慈善人才培育基地,构建一流环境、一流待遇、一流绩效、一流发展的慈善社工队伍发展体系。

(二十二)健全激励表彰制度。定期开展优秀慈善组织、慈善项目、慈善人物(企业)、慈善工作者表彰评选活动。为慈善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相关政策、资金支持或服务;对生活遭遇困难的个人或者家庭优先提供救助和帮扶。鼓励将公民参与慈善活动情况作为选拔录用、给予奖励优惠的参考。


本实施意见自2022年1月10日起施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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