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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确定评估细则》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2- 01- 06 来源: 市医保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近日,舟山市医疗保障局印发了《舟山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确定评估细则》(以下简称《评估细则》),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随着医药卫生体制不断深化,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发展迅速,医疗机构数量明显增加,特别是医养结合、“互联网+医疗”等新的医疗服务需求的快速涌现,医保定点管理工作面临着新形势新环境。2021年9月浙江省医保局根据国家医保局《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了《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确定评估细则》,因此我局为营造各级别医药机构公平参与的环境,强化监管、优化服务、提高效能、规范程序,参照浙江省医保局《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确定评估细则》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此《评估细则》。

二、制定依据

1、《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确定评估细则的通知》浙医保发[2021]46号

2、《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 第2号)

3、《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 第3号)

三、实施对象

全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民营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盲人推拿按摩所。

四、实施时间

《评估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五、主要内容

1、申请具备条件:符合纳入医保定点的医药机构需满足《舟山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评估表》所有基础指标,且评分指标得分达 100 分及以上(详见文件附件4、5、6),同时明确不予受理定点申请的情况。

2、经办流程:医药机构根据自身服务能力,自愿向辖区内经办机构提出申请,辖区内经办机构组织初审和实地勘察,并出具初审建议。市级经办机构每年 3 月、6 月、9 月、12 月四次集中受理医药机构医保定点申请,根据《评估细则》的条件,组织审核、评估、公示,并确定新增定点医药机构名单。

3、审核时限:自集中受理至名单公示时限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向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备。公示时间为 5 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确定为新增拟签约定点医药机构。

4、定点签约前准备工作及时限: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应熟悉掌握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法规,医药机构配备适应医保结算、监管、服务等要求的信息系统,并做好与我市医保信息系统的联调测试并验收合格。医药机构签约前准备工作应在评估结果公告发布后2个月内完成,医药机构因自身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完成签约前准备工作的,该机构本次纳入医保定点的申请无效。

六、新旧政策差异

1、准入环节上更加强调严谨规范:明确可以纳入医保定点的机构范围,明确不予受理定点申请的情形,并明确了协议签订的基本条件和流程,从而使得定点申请更加具体。

2、加强医保管理要求: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负责医保工作,二级(及)以上管理的医疗机构应设内部医保管理部门,安排专职工作人员;零售药店至少有1名医保管理人员。

3、加强医保信息及监控要求:医疗机构必须设立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医用耗材、疾病病种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的医保编码。将医疗机构是否配备专职信息专业人员作为评估指标。医药机构需提供营业期间不少于3个月不间断的监控影像资料,并能按要求接入医保智能监控平台。

4、调整专业技术人员要求:降低主要医药人员数量要求,普通医疗机构要求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第一注册地医师要求由4名减少至2名,同时取消科室数量限制,有助于扩大医保资源供给,为群众提供更加适宜优质的医疗和药品服务。

5、明确互联网医院定点要求:互联网医院应依托其实体定点医疗机构申请签订补充协议,其提供的医疗服务所产生的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相关费用,纳入该实体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结算管理。

6、明确第三方服务提供事宜:第三方服务提供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根据患者病情需要,提供符合定点医疗机构执业范围内的医疗服务,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费用由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