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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005016/2022-189301 文号 舟农发〔2022〕44号
发布机构 市农业农村局 生成日期 2022-09-30
文件编号 ZJLC65-2022-0002 组配分类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舟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舟山市农作物种业市场监管工作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0-26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新城管委会、普陀山朱家尖管委会社发局,局有关单位:

切实加强农作物业市场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2—2023年全省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农种发〔2022〕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我们制定《舟山市农作物种业市场监管工作制度》。予以印发遵照执行

 

                               舟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2930     

舟山市农作物种业市场监管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作物业市场监管,提高种子质量强化种业知识产权保护规范种业市场秩序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等行为,保障粮食和农业用种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2—2023年全省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农种发〔2022〕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制度所称业市场监管,其行为类型为行政检查。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农业农村负责市本业市场监管和全业市场监管工作指导各县(区)、功能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业市场监管

第三条  各级种业行政监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农技推广、法规、科教等单位和部门协同配合。

章   监管检查内容

第四条 查经营主体合法性。重点核查主体资质条件、生产经营范围、方式等与许可信息是否一致;强化需备案经营主体监管,检查是否进行主体备案,备案品种是否齐全、备案信息是否完备等。

第五条  检查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按照《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规定,检查种子包装标签和使用说明是否缺失、规范;检查二维码信息是否完整及其追溯网址是否真实有效、可追溯能否实现等。

第六条  查品种审定、登记和品种权许可情况。检查主要农作物种子是否存在未审先推、越区种植和已撤销审定品种违法推广销售等;检查列入登记目录的非主要农作物种子是否未经登记而发布广告、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等。

第七条 查销售行为合法性。检查种子经营者是否依法建立、保存经营台账,是否向种子购买者开具销售有效凭证,是否存在销售散装种子等违法行为,所销售的品种是否已完成网上备案;对辖区内经营销售农作物种子的电商经营全面排摸,检查电商门店否进行销售备案,是否在非适宜区域内推广销售种子等。

第八条  抽查种子质量。严格落实农作物种子例行抽检和质量监督抽检,重点针对水稻小麦油菜种子开展净度、水分、发芽率检测,必要时增加品种纯度、转基因成分及品种真实性检测项目。

第九条  检查种子储备情况。检查承储合同,检查按合同规定落实储备作物、品种、数量以及仓储环境种子质量情况。检查承储单位种子储备管理制度,包括种子保管和质量管理制度、设立储备专用标识和标签以及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定期进行质量抽检等。检查财政储备资金落实,以及储单位财务仓库库存账目建帐核算情况。委托市场主体承担种子储备任务的,检查政府采购招标情况。

第十条 检查违法违规行为。检查制售套牌侵权、假冒伪劣、无证生产经营、未审先推、非法转基因种子以及以商品粮充当种子等违法行为;检查标签标注不规范、二维码不规范、未按规定备案、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等违法违规行为。一旦发现问题,及时移交有关执法部门处理。

章   监管检查重点

十一  重点区域种子市场、种子集散地、乡镇种子销售网点、种子直销入户比例较高的地区。

第十二条  重点品种水稻、玉米、大豆、油菜、大小麦、蔬菜等作物种子以及较大种植面积的进口蔬菜种子。主要检查水稻小麦和油菜种子。

第十三条  重点对象为历次监督检查和暗访检查中发现的、有违法记录的和被举报投诉的种子经营企业、经营门店等。

章   检查方式及目标

第十四条  主要专项行动监督抽查为抓手重点在春秋季用种关键时期,组织开展市场监管检查。全年专项行动不少于2次,监督抽查不少于3次。

第十五条  明确种业监管检查的目标任务。主要包括:

(一)证种业企业现场检查覆盖率100%

(二)对种子经营门店监督检查覆盖率不低于60%

(三)现场检查品种覆盖率不低于30%

(四)种子质量监督抽查抽取种子样品数量不少于上年

(五)对良繁基地监督检查全覆盖

(六)全程检查救灾种子储备情况

章   监管工作要求

    第十六条  加强组织领导。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针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落实责任分工,完善制度机制,细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任务。要充实种业监管队伍的人员配备,加强技术装备条件建设,强化种业监管专业培训,确保队伍稳定、能力提升

第十七条  健全协作机制。要加强与公安、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协作,建立完善信息通报、案件移送等执法协作机制。强化行刑衔接,在重点区域、重点时段开展区域间的联合监督执法,合力查处坑农害农大案要案。

第十八条  健全协作机制。加快“浙农种业”多跨场景应用贯通落地重点推进种质资源、品种管理、种业监管、良种保供、种业服务等场景应用。要加强种业信息直报工作,及时完成种子调度、品种面积等种业信息的填报,推动种业数据仓建设,助力“浙农种业”应用,服务全省种业发展。

第十九条  抓好宣传总结。要广泛开展新修改种子法及其配套规章制度的宣传,提高生产经营者和用种农户的法律意识。在生产用种关键时期,要大力向农民推荐适合当地种植的主导优良品种提醒种子经营者诚信经营,备种时谨慎选择品种,促进优良品种的推广和应用。

每年按要求及时向上级农业农村部门报送工作信息市场检查工作总结

章   附则

二十  本制度由舟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二十一  制度2022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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