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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005010/2022-189557 文号 舟司发〔2022〕21号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生成日期 2022-11-21
文件编号 20221121 组配分类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舟山市司法局关于印发《舟山市市本级人民调解补助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1-21    来源:市司法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局直属各司法分局(所),市属功能区管委会调委会(所属镇、街道、村、社区调委会),市属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

现将《舟山市市本级人民调解补助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舟山市司法局

                          2022年11月15日

 

舟山市市本级人民调解补助经费

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为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贯彻实施中央六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司发〔2018〕2号),进一步调动广大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完善人民调解奖励补助机制,更好地发挥人民调解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打造“平安舟山”“法治舟山”中的重要作用,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调解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政字〔2008〕65号)文件精神,结合舟山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人民调解补助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是指市财政安排的专项补助经费,对市本级人民调解员调处成功的矛盾纠纷,根据难易程度、调解工作量、社会影响大小、调解办案效率效果、协议履行情况以及调解规范化程度,给予适当补助的一种激励机制。

第二条  暂行办法补助对象为:市本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专兼职人民调解员(在职国家公务员、事业编制的除外)。

第三条  暂行办法的补助范围为:市属功能区管委会调委会和下辖的镇、街道、村(社区)各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市属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矛盾纠纷。

发放补助经费的纠纷以浙江省人民调解大数据管理平台录入的调解纠纷为依据。

第四条  人民调解补助经费使用按照“谁调解补助谁”、“以案定补”和“一案一补”的原则实施。

“以案定补”是指,经人民调解员主持调处,当事人就矛盾纠纷达成口头协议或者签署人民调解协议,并登记造册、按要求规范制作人民调解案卷,经评审后逐案确定补助等级和标准;重大、疑难纠纷和重特大纠纷须经评审后逐案确定补助等级和标准。

“一案一补”是指,一个人民调解案件只能给予一次补助;多名调解员共同调解一件案件,按一件案件的补助标准计算。

第五条  市本级人民调解补助经费使用情况由“补助经费”评审领导小组组织实施。由市司法局分管副局长任组长,市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处长、各直属司法分局(所)长等为成员,由市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矛盾纠纷等级

 

第六条  矛盾纠纷按纠纷的参与人数、调解的难易程度、案件的复杂难度、对社会的影响,根据浙江省人民调解大数据管理平台分类标准,结合实际,分为口头纠纷,简单(易)纠纷,一般纠纷,重大、疑难复杂纠纷,重特大纠纷等五个等级。

(一)口头纠纷

口头纠纷是指口头调解成功并登记在册,并录入浙江省人民调解大数据管理平台纠纷。

(二)简单(易)纠纷

简易纠纷是指事实清楚,诉求清晰,争议不大,矛盾焦点明确,纠纷易解决,现场双方同意,仅有调解协议书并录入浙江省人民调解大数据管理平台的纠纷。

(三)一般纠纷

   一般纠纷是指事实清楚,诉求清晰,争议不大,矛盾焦点有争议,须协商处理的婚姻家庭、邻里、治安民事、道路交通、医疗等在人民调解员的主持下签订纠纷协议书录入浙江省人民调解大数据管理平台纠纷。

(四)重大、疑难复杂纠纷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是指涉及当事人众多、权利义务关系复杂、久调不结、调解周期长的纠纷,可能导致矛盾激化、群体性事件、越级上访或民事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的纠纷,以及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或人员伤亡录入浙江省人民调解大数据管理平台纠纷。一般是指赔补偿标的在10万元50万元之间的纠纷;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的疑难纠纷;以及其他案情复杂疑难的纠纷。

(五)重特大纠纷

重特大纠纷是指赔补偿标的在50万元以上;涉及人员死亡或三人(含)以上受伤害纠纷;多次或多人赴省或赴京上访影响较大的矛盾纠纷;在本市具有重大社会影响且涉及10人以上的群体性矛盾纠纷;市委市政府以上交办且疑难复杂的矛盾纠纷;其他重特大纠纷。

 

第三章  人民调解案件、案卷的规范要求

 

第七条  简单(易)纠纷及口头调解纠纷应填写《民间纠纷简易调解登记表》登记记录。登记记录的基本要求:

1、纠纷发生时间、地点、类型清楚;

2、当事人基本情况、法律关系清楚;

3、纠纷事实清楚;

4、调解结果及履行情况明确;

5、相关证据材料完整;

6、调委会盖章齐全。

第八条  一般纠纷、重大疑难复杂纠纷、重特大纠纷应制作人民调解卷宗。人民调解卷宗基本要求:

1、案卷制作要做到清晰、完整、规范;

2、卷宗内容包括:人民调解申请书或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人民调解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人民调解调查笔录、调解笔录、其它证据材料、人民调解协议书、履行情况记录、回访记录、卷宗情况说明、封底等;

3、调解协议书必须有双方当事人签名、调解员签名、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4、案卷装订完整并及时归档;

5、案卷须根据省司法厅下发的《人民调解卷宗文书》格式制作完整,必须要有调查笔录、调解笔录,人民调解协议书等,法律关系清楚,调查调解笔录翔实,相关证据材料齐全。

 

第四章  补助标准和条件

 

第九条  矛盾纠纷调处主要事实清楚,调解程序规范,调解内容合法,符合人民调解案件规范要求的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一)口头纠纷:调解成功,并录入系统,每件补助30元。

(二)简单(易)纠纷:调解成功,并登记造册,每件补助50元。

(三)一般纠纷:调解成功,材料齐全,有规范协议书的,每件补助100元。

(四)重大、疑难复杂纠纷:调解成功,材料齐全,卷宗制作规范,每件补助300元。调处成功,但调解卷宗制作不规范,按一般纠纷标准补助。

(五)重特大纠纷:重特大纠纷中群体性事件调解成功并制作书面协议的。调解成功,材料齐全,调解卷宗制作符合规范,每件补助2000元,但调解卷宗制作不规范,按疑难复杂纠纷标准补助。

参加市司法局人民调解案例分析点评会的案件,按照评选出优秀、典型案例,原则上分别给予1000元、600元每件的奖励。市司法局人民调解案例分析点评会每半年召开一次。  

 

第五章   补助发放程序

 

第十条  各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如实上报调解案件,填报数据要准确,不得弄虚作假,并在每月5日前及时将上月调处的案件录入浙江省人民调解大数据管理平台

第十一条  各直属司法分局(所)负责对辖区内人民调解委员会呈报的矛盾纠纷调处情况进行汇总、初审,主要审查调解案卷是否规范,初步确定纠纷等次;市属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呈报的材料由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进行初审。

第十二条  市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负责对局直属司法分局(所)和市属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呈报的“补助经费”案卷进行核查,对录入浙江省人民调解大数据管理平台的各类矛盾纠纷进行整理、汇总和抽查核实,经会审、抽查后报“补助经费”评审组审定,并经市司法局党组讨论决定。审定后统一制表并报局领导签字后发放补助经费。补助经费无特殊情况都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到人民调解员个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中,发放方式需符合财政政策规定。

第十三条  补助经费每年发放一次(一般为上一年度1月至当年12月的人民调解案件直属司法分局(所)和市属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汇总本辖区每名人民调解员调处案件和补助金额,并经直属司法分局(所)、市属各调委会负责人审核后报市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

发放时间根据财政管理要求,为资金下达之日起。

第十四条  补助经费以银行转账形式发放(由直属司法分局(所)市属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提供社会保障卡银行账号),于资金到位后,严格按照案件编号及时发放给具体调解案件的人民调解员

第十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助,对已给予的补助经费予以追回

(一)由在职行政及事业编制人员调解的纠纷案件;

(二)当事人自行和解在调委会备案的纠纷案件;

(三)确认为违纪违法调解的或被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无效被撤销的;

(四)联合调解重复计算的纠纷案件;

(五)弄虚作假或重复报送的案件;

(六)经审核认定不应补助的其他纠纷案件。

(七)未按要求录入浙江省人民调解大数据管理平台纠纷案件。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严禁在申请补助经费时弄虚作假,市司法局不定期对上报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对相关调解案卷进行评查。对被查出弄虚作假的,除对已给予的补助经费进行追回外,并扣发该调委会补助经费,取消所有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七条 各县(区)局可据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 各直属司法分局(所)、市属行业性专业调委会行业主管部门都可参照暂行办法进行配套补助。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未尽事宜由市本级人民调解“补助经费”评审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矛盾纠纷调处情况呈报表

2.人民调解补助发放表(社会保障卡银行)


附件1

矛盾纠纷调处情况呈报表

报送单位:               司法所(调委会)   (盖章)                                           报送时间:         

口头纠纷

简单(易)纠纷

一般纠纷

重大、疑难复杂纠纷

重特大纠纷

合计

件数

补助标准

件数

补助标准

件数

补助标准

件数

补助标准

件数

补助标准



30元/件


50元/件


100元/件


300元/件


2000元/件



















































合计







注:本表每年1月20日前由直属分局(所)、市属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审查汇总后报市司法局促进处。

附件2

人民调解补助发放表(社会保障卡银行)

调解会名称

(按行业性调委会、乡镇(街道)调解会等分类填列)

调解员姓名
(户名)

调处纠纷数(件)

补助

金额

(元)

开户行

社会保障卡

银行账号

调解
手机号码

口头纠纷(30元/件)

简单(易)纠纷
50元/件)

 

一般纠纷
100元/件)

 

重大疑难复杂纠纷
300元/件)

重特大纠纷

2000 /件)

 


































合计


大写:


( 舟山市       调委会          月至           月)

 

分管人民调解工作领导:          调委会负责人:      制表人:           制表日期:

 

备注:需取得银行回单作为证明汇款成功的原始凭证。

此表同时需要上交纸质版,纸质版需要调委会负责人、分管调解工作的领导签字,盖调委会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