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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005005/2022-189755 文号 舟科〔2022〕10号
发布机构 舟山市科学技术局 生成日期 2022-12-12
文件编号 ZJLC05-2022-0003 组配分类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舟山市外国专家工作站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16    来源:市科学技术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各县(区)委人才办,各县(区)科技局,各功能区管委会,有关单位:

现将《舟山市外国专家工作站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舟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舟山市科学技术局          

20221212日            

关于印发《舟山市外国专家工作站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舟科〔2022〕10号.pdf



舟山市外国专家工作站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外国人才智力引进政策,大力集聚高精尖缺外国人才,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根据《浙江省外国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浙科发外专〔202019号)和《关于加快打造新时代海洋特色人才港的实施意见》(舟委办发〔20223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舟山市外国专家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旨在鼓励支持各类用人单位持续引进一批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带动新兴学科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团队,并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政府引导作用、行业引领示范和辐射作用,指导关联产业、培育产业人才,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区域经济发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能

第三条 工作站建设由市委人才办和市科技局联合组织实施,做好工作站的培育、申报和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设有工作站的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工作站的日常运作管理和项目实施。

第三章 工作站的设立条件

第五条 工作站设站主体为在舟山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市内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新型研发机构和其他具备科研开发或科技服务能力的法人单位也可以申请。

第六条 工作站应有明确的管理制度,能为外国专家团队提供较好的工作、科研、生活等服务保障,并分别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设站主体为企业:

1.应具备一定规模,一般应建有省级企业研究院或省级以上各类研发机构,在当地及本行业具有较大的影响;

2.引进外国专家的研究方向符合我省产业导向,当年度设站主体聘请的高层次外国专家3人以上,累计工作时间不少于4个月,对相关企事业单位开展技术指导咨询3次以上,指导培训产业人才40人次以上。

(二)设站主体为科研院所、高等院校:

1.具有良好的国际合作基础,依托学科专业领域应为我省或国家一流优势特色学科专业;

2.当年度设站主体聘请的高层次外国专家4人以上,累计工作时间不少于5个月,对相关企事业单位开展技术指导6次以上,指导培养专业人才100人次以上。

(三)设站主体为具备科研开发或科技服务能力的单位:

1.引进的外国专家从事的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项目与当地主导产业和区域经济结构相适应,能引领当地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

2.当年度设站主体聘请的高层次外国专家10人以上,累计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组织人才技术推介对接20人次或指导培训产业人才60人次以上。


第四章 工作站的遴选程序

第七条 工作站每年申报一次,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受理。申报单位根据市科技局发布的申报通知,填报《舟山市外国专家工作站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外国专家本人所持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出入境签章记录页复印件;实际在设站单位工作证明;设站主体与外国专家签订的工作合同;开展技术指导、指导培训产业人才或人才技术推介对接活动等文字、照片资料;外国专家发挥作用所取得的成果证明材料,如论文、专利、突破的关键技术证书等。

(二)推荐申报。工作站所在县(区)(平台)初审通过后推荐至市科技局,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可直接申报。

(三)审核遴选。申请材料经市科技局审核后,组织由市委人才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商务局、市外办、市科协等市级单位有关业务处室负责人参加的专家遴选小组,对申报单位引进的外国专家数量、层次、作用和绩效以及资金投入、服务保障等情况进行综合评议,按照公平公正、好中选优原则,遴选产生舟山市外国专家工作站建议名单,必要时可征求相关领域专家意见。

(四)公示发文。遴选建议名单经市科技局党组会议审核后,提交市委人才办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将相关信息在市科技局网站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由市科技局发文公布并授牌舟山市外国专家工作站

第五章 工作站的管理与支持

第八条 建立奖励制度。对授牌的工作站给予每年10万元引才引智工作经费资助;授牌次年开始在原申报数基础上每新增一名外国专家(要求一个自然年度内在设站单位累计工作时间不少于30天,薪酬不低于舟山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上年度平均工资)另外给予2万元资助,市级经费资助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九条 建立绩效评价管理制度。工作站授牌次年开始,每年按照第三章工作站的设立条件对工作站运行和绩效情况组织一次绩效评价。对绩效评价不合格的工作站,不拨付当年引才引智工作经费资助;对连续两年绩效评价不合格的工作站,撤销其舟山市外国专家工作站命名。

第十条 建立配套奖励制度。优先推荐市外国专家工作站申报浙江省外国专家工作站,经推荐入选浙江省外国专家工作站的,当年省级财政与市级财政对外国专家工作站的奖励采用就高但不重复原则;鼓励支持做出突出创新贡献的外国人才申报省政府西湖友谊奖中国政府友谊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优先支持申报各类人才引进计划、国际合作基地,以及国家引才引智示范基地、国家地方高校创新学科引智基地。

第十一条 加强经费使用管理。工作站资助经费开支范围包括:

(一)专家交通费,指外国专家本人因来华工作产生的在国(境)外出发地(返程地)和中国的入(出)境口岸之间的国际机票或其他交通费用,以及在中国境内城市之间或市内因工作需要乘坐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根据外国专家层次、健康状况、工作需要在可靠、便利、节俭的原则下选择交通工具及座位等级,包括乘坐国际/国内航班;火车、高铁/动车;轮船(不包括旅游船);市内出租车费等。

(二)专家生活费,指外国专家在华工作期间实际发生的租房(住宿)费。参照外宾接待相关管理规定执行,住宿安排应注重安全舒适,方便工作,不求奢华。

(三)外国专家人才交流活动开支等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经费挪作他用等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的设站主体,撤销其舟山市外国专家工作站命名,并收回全部资助经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1215日起施行,由市委人才办和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以上包括本数。


舟山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202212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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