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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005033/2022-189814 文号 舟港口〔2022〕123号
发布机构 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2-12-12
文件编号 ZJLC17-2022-0102 组配分类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 舟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舟山市支持现代航运和海事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政策实施细则暨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22    来源: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各港航分中心、各县(区)财政局

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现代航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舟政发〔2022〕8号)《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自贸试验区国际海事服务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舟政办发〔2022〕67号),市政府安排专项资金统筹用于支持我市现代航运服务业和自贸区国际海事服务产业高质量发展。为进一步明确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要求和操作流程,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舟山市支持现代航运和海事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政策实施细则暨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做好政策宣贯工作。

 

 

      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         舟山市财政局    

        20221212日                20221212

 

 

 

 

 

 

 

 

 

 

 

 

 

 

 

 

 

 

 

 

 

 

 

舟山市支持现代航运和海事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政策实施细则暨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现代航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舟政发〔2022〕8号,以下简称为《航运发展意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自贸试验区国际海事服务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舟政办发〔2022〕67号,以下简称为《海事发展意见》),市政府安排专项资金统筹用于支持我市现代航运服务业和自贸区国际海事服务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条  为进一步明确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要求和操作流程,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牵头负责有关政策组织实施工作。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需求及分配建议;提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做好奖补项目的组织管理、监督检查、绩效自评等工作;明确专项资金申报流程;审核相关申请材料。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审核资金分配方案、监督预算执行等工作;会同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监督检查,视情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等工作。

各港航分中心负责项目储备库建设、竞争性项目申报、具体项目遴选等工作,做好项目管理、检查验收等工作。

各县(区)、功能区财政部门按要求及时拨付专项资金,并做好专项资金使用监管等工作。

各申报单位负责项目方案的编制、专项资金申报等工作,同时应对提交的申报材料、财务资料等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项目建设计划和有关要求,做好项目实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支持龙头、特色航运企业发展

第四条  《航运发展意见》所称的“龙头企业”是指在我市现代航运服务业中具有示范引领地位和突出贡献的企业。“专精特企业”是指在干散货运输、集装箱运输、油品运输、化学品运输、液化气体运输、江海直达运输、海事服务等细分市场领域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企业。

第五条  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政策导向和市政府重点工作任务安排,按照“好中选优、优中选强”的原则,每年评选龙头和专精特企业并给予奖励。当年度同一家企业不得同时参加上述两类企业的评选。每年的评选标准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六条  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牵头组织开展龙头和专精特企业评选工作。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一)属地推荐。根据工作部署安排,由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送所在地港航分中心。所在地港航分中心会同当地财政部门根据评选标准进行筛选和材料审核,提出建议名单报当地县(区)政府或功能区管委会。县(区)政府或功能区管委会进行复审,并将拟推荐名单及有关材料转至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

(二)部门审核。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后,提出拟列入全市龙头和专精特企业的名单,并上报市政府;

(三)对外公示。市政府办公室将拟列入全市龙头和专精特企业的名单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对外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四)名单公布。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向社会公布龙头和专精特企业名单。

第七条  被评为龙头企业的,当年度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被评为专精特企业的,当年度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第三章  支持江海联运船队建设

第一节  支持江海联运直达船队建设

第八条  《航运发展意见》所称的“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运输船舶”是指按照《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建造规范》设计和建造的船舶。相关船舶建造规范如有调整的,按最新标准认定。

第九条  对我市企业在市内建成的自有并经营的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运输船舶,按照船舶造价的5%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其中,对于连续两年内在我市建成船舶在5艘及以上的企业,按船舶造价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连续两年的起始日期以首艘船舶的投运日期起算。每艘船舶的奖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二节  支持海进江大型船队建设

第十条  对我市航运企业新建或市外新购的符合下列条件的自有并经营的船舶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船龄不满5年;

(二)悬挂“五星红旗”从事水路运输业务;

(三)5万载重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船、1000标箱及以上的集装箱船(集散两用船)、7500载重吨及以上的油船、5000载重吨及以上的化学品船、5000立方米及以上的液化气体船。

第十一条  普通货船的奖励标准为35元/载重吨,集装箱船(集散两用船)奖励标准为500元/标箱,油船和化学品船奖励标准为70元/载重吨,液化气体船奖励标准为70元/立方米。每艘船舶的奖励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四章  保障国家大宗商品战略物资运输

第一节  支持航运联盟、物流平台发展

第十二条  《航运发展意见》所称的“航运联盟、物流平台”是指在我市注册登记且从事水运物流业务的企业。

第十三条  对当年度组织我市航运企业所属船舶承运我市港口大宗商品货物达到200万吨(含)以上的我市航运联盟或物流平台,当年度按0.1元/吨的标准给予企业奖励;从下一年度起,当年度货运量超过上年度的部分按0.3元/吨的标准给予奖励,上年度部分仍按0.1元/吨的标准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的奖励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二节  支持江海直达运输准班轮化发展

第十四条  《航运发展意见》所称的“江海直达准班轮航线”是指一定时期内使用相对固定的运力,在相对固定的港口间有相对稳定营运航次的江海直达运输航线。

第十五条  对我市航运联盟或物流平台组织开通运营符合下列条件的江海直达运输准班轮航线给予奖励:

(一)我市港口与长江江苏段(不含)以上地级市港口间往返的江海直达运输航线;

(二)航线年度货运量达到50万吨或者1万标准重箱(箱量与货运量不能相互折算),其中我市港口至长江安徽段地级市港口的航线,航线上参与运营的每艘船舶每年不少于6个重载航次。

第十六条  集装箱航线年度货运量达到1万(含)标准重箱的,按照100元/标箱的标准给予奖励;非集装箱航线年度货运量达到50万(含)吨的,按照1元/吨的标准给予奖励。 每条航线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400万元,每条航线奖励期限为两年,如果同一航线有多家企业参与经营的,按企业地方综合贡献、年度货运量统筹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有效期内,同家企业原则上择一享受“支持航运联盟、物流平台发展”或“支持江海直达运输准班轮化发展”扶持政策,一经确定,不得更改。

 

第五章  支持国际海事服务产业发展

第一节  支持海事服务专业化船队建设

第十八条  《航运发展意见》所称的“舟山船型船舶”是指按照《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船用保税燃油供应“舟山船型”技术实施指南(试行)》或《中国(浙江)自贸试验区多功能海事服务“舟山船型”技术实施指南(试行)》设计和建造的船舶。相关船舶建造规范如有调整的,按最新标准认定。

第十九条  在我市从事锚地国际航行船舶供应服务的“舟山船型”供油船舶,符合下列条件的,按船舶造价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单船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一)船舶所有人为在我市从事现代航运服务业务的企业;

(二)船舶纳入我市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供应“白名单”累计满12个月,且供油次数满12次;

(三)船舶在我市建造。

第二十条  在我市从事锚地国际航行船舶供应服务的“舟山船型”多功能海事服务船舶,符合下列条件的,按船舶造价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单船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一)船舶所有人为在我市从事现代航运服务业务的企业;

(二)船舶纳入我市锚地国际航行船舶物料供应“白名单”累计满12个月,且供应次数满12次;

(三)船舶在我市建造。

 

第二节  支持做大国际航行船舶供应市场

第二十一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我市船舶供应企业给予业务增量奖励:

(一)对于申请非锚地供应业务增量奖励的,当年度供应货值应达到1200万元;

(二)对于申请锚地供应业务增量奖励的,还应符合我市关于国际航行船舶物料供应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非锚地供应业务按较上年度增量部分货值的1%给予奖励;锚地供应业务按较上年度增量部分货值的4%给予奖励。

上述货值不包括船用燃料油和LNG供应货值,货值核定以海关核销数据为基础,并以企业贸易、结算单证佐证。每家企业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节  支持国际航行船舶供应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三条  每年对我市港航锚地气象监测设施项目给予补助,具体补助内容和标准按照市政府有关文件执行。

 

第四节  支持海事仲裁业发展

第二十四条  每年给予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中心奖励,具体奖励内容、标准和期限按照市政府有关文件执行。


第六章  支持绿色数字航运发展

第二十五条  《航运发展意见》所称的“绿色数字航运发展项目”是指节能技术、节能船型、新能源船舶、清洁能源船舶等绿色航运项目,以及5G、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数字航运项目。

第二十六条  我市龙头和专精特企业应率先推广应用绿色数字航运发展项目,在行业内形成引领示范作用,推动我市现代航运和海事服务领域绿色低碳化、数字智能化发展。

第二十七条  申请绿色数字航运发展项目奖励的企业,在项目建设完成后应取得相关证明材料。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情况进行联合认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单个项目不超过建设投资额30%的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额不超过300万元:

(一)被认定为我市首批应用且具有推广应用价值;

(二)被认定达到国际标准或国内同类标准先进水平的,或者符合我市绿色数字发展方向,有利于促进我市现代航运和海事服务业节能减排、智慧发展目标实现;

(三)被认定与“碳达峰”“碳中和”“长江经济带绿色航运发展”直接相关的重要项目,奖励标准可提高至30%。

 

第七章  营造优良航运业营商环境

第二十八条  完善航运业人才培养体制机制,大力培养专业化、国际化海运人才。拓宽船员培养渠道,支持利用校企合作、军地合作、中西部合作等机制为我市航运企业培养船员,并对我市培训机构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奖励标准根据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对我市航运企业新增(新建、市外新购)船舶、应用绿色数字项目等市内贷款余额,在本实施细则实施期内发生的贷款利息,按每年市内贷款利息的50%给予补贴。其中,新增船舶是指新增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和海进江大型船舶,并应符合第九条、第十条的有关要求,单船利息补贴总额应符合第九条、第十一条的有关要求;绿色数字项目应具备的条件、利息补贴总额等应符合第二十七条的有关要求。

利息补贴以实际利息为计算基数。实际利率高于上年12月公布的对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以上年12月公布的对应期限LPR为计算基数。

对船舶融资租赁的利息补贴参照贷款利息贴息执行,但贷款或融资租赁服务必须由市内银行机构或金融租赁机构提供,其中融资租赁机构与承租方就同一标的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必须明确约定融资金额及利率。

本实施细则有效期内,对于新增船舶、应用绿色数字项目等只可择一享受利息补贴或上述奖励政策,不得更改。

 

第八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  专项资金以《航运发展意见》《海事发展意见》等相关政策明确的项目主体为奖补对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共同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绩效”的原则,分配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方式分为政策兑现、竞争性分配和因素法分配。

(一)政策兑现。根据《航运发展意见》《海事发展意见》明确的政策内容、奖补标准和奖补对象,对相关项目经审核通过后按规定列入资金分配方案。

(二)竞争性分配。组织开展考核、评选等工作,并根据考核、评选等结果对相关项目按规定进行奖补。

(三)因素法分配。根据市政府重点工作要求,设置定向分配因素用于特定领域,将专项资金切块分配至各县(区)、功能区,由当地港航分中心会同财政部门做好具体项目实施工作。

第三十三条  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根据市政府相关产业发展的年度重点任务和企业实际情况,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计划报市财政局。

原则上,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应在年度预算批复2个月内提出当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报市财政局审核,并按规定职责履行相关工作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于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所列补助事项,由市气象局每年向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提出申请,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审核后出具审核意见,报市政府批复同意后按有关规定予以拨付。

对于其他奖补事项,由各县(区)、功能区在收到专项资金1个月内,按照专项资金下达文件的要求,将专项资金拨付至具体申报单位(其中,因素法分配资金应在收到专项资金1个月内制定资金使用分配方案),同时还应将专项资金的拨付情况及时报市财政局、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三条所列事项经认定后每年一次性给予奖励或补助。

每家申报单位获得的其它奖补资金累计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累计地方综合贡献,可分两次兑现:第一次按照申报单位在本实施细则有效期内已产生的地方综合贡献予以兑现,剩余奖补额顺延到下一年度;第二次当申报单位在本实施细则有效期内产生的剩余地方综合贡献超过剩余应奖补金额后再予以兑现;申报单位在本实施细则有效期内产生的剩余地方综合贡献未超过剩余应奖补金额的,按照已产生的剩余地方综合贡献统筹兑现奖补资金。如本实施细则有效期内某年度地方综合贡献增量过大,可酌情增加兑现次数。

 

第九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三十六条  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应按规定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建立健全核心绩效指标体系,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自评,指导各港航分中心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督,确保整体绩效目标如期完成。市财政局按规定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及预算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  各港航分中心和当地财政部门要落实绩效目标管理要求,加强资金分配使用的风险管理,强化流程控制、依法依规分配和使用专项资金,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

第三十八条  各申报单位应按现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做好财务处理,按项目计划实施推进,自觉接受财政和港航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下列用语的解释:

(一)自有船舶运力是指水路运输经营者将船舶所有权登记为该经营者且归属该经营者的所有权份额不低于51%的船舶;

(二)船龄以《船舶检验证书》记载的建造完工日期至新增船舶在我市首次投运日期的年限进行核算;投运日期以《船舶营业运输证》或《国际海上运输船舶备案证明书》发证日期为准;船舶载重吨以《船舶营业运输证》或《国际海上运输船舶备案证明书》记载的数据为准;

(三)船舶类型以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行业分类为准;

(四)船舶纳入“白名单”的起始日期以供油船舶或物料供应船舶进入“白名单”的相关批复文件初次发文日期为准;

(五)地方综合贡献主要是指申报单位在舟山缴纳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以税务部门入库数据为准,对申报单位在市内绝对控股企业的地方综合贡献可以合并计算;

(六)船舶造价是指船舶材料和材料加工费用、船舶设备费用和设备安装费用、人工费用、生产专用费用及其他不可预见费用;

(七)本实施细则所述船舶造价、货运量、项目建设投资额等,以有关合同为参考,按增值税发票数额确定。

第四十条  以融资租赁方式新建或市外新购符合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要求的船舶,按同等标准予以奖励。其中,融资租赁合同明确合同到期后船舶归属该企业的所有权份额不低于51%的,可视为企业自有船舶。

认定为自有船舶需提供融资租赁合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船舶营业运输证》或《国际海上运输船舶备案证明书》或供油船舶、物料供应船舶进入“白名单”的相关批复文件。

第四十一条  近三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或亡人(失踪)安全责任事故并负对等及以上责任的,或近一年内发生一般事故2起及以上并负对等及以上责任的,或被列入市级及以上安全重点监管名单或诚信管理“黑名单”的,或拒不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等绿色发展任务的,或存在其它违法违规情况造成社会严重不良影响的,取消当年评选和奖补资格。

对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依法追还奖补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  原已享受过我市同类型奖补政策的船舶或项目,不予重复奖励。

第四十三条  实施细则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有关《海事发展意见》其它内容的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  实施细则有效期根据《航运发展意见》和《海事发展意见》执行。实施过程中如遇重大政策调整或特殊情况,酌情调整。

 

 

 

 

 

 

 

 

 

 

舟山市现代航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

绩效目标表

 

专项项目名称

舟山市现代航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

专项资金(万元)

《航运发展意见》5年安排2.5亿元,《海事发展意见》5年安排3亿元

政策总体目标

加快推进世界一流强港、江海联运服务中心和国际海事服务基地建设,促进我市航运产业转型升级,引导绿色低碳,助力打造共同富裕示范区先行市。

绩效指标

指标类别

指标名称

指标值(至2026年)

产业指标

培育扶持龙头企业、专精特企业数

评选龙头企业2-3家、专精特企业10-15家

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总运力

25万吨

新增“舟山船型”供油船

10

新增“舟山船型”多功能海事服务船

8

全市货船总运力

1000万吨

本港货物本地运输比例

25%

开通江海直达运输准班轮航线

5

保税油年加注量

700万吨

国际航行船舶供应市场货值

45亿美元

开展应用绿色数字航运项目

3

效益指标

打造舟山航运品牌效果

明显

带动船舶工业发展效果

明显

带动本地港口发展效果

明显

改善我市运力结构效果

明显

推动绿色数字航运发展效果

明显

推动国际海事服务产业发展效果

明显

推动江海联运服务中心建设效果

明显

 

 

 

 

 

 

 

 

 

 


抄送: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市属有关部门

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办公室          20221212日印发

舟港口〔2022〕123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