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解读> 文字解读>
索引号 001008009005033/2022-189815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2-12-2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舟山市支持现代航运和海事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政策实施细则暨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发布日期: 2022- 12- 22 来源: 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一、制定背景

航运服务业是我市传统基础产业,是我市实施海洋强市战略的重要力量。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航运产业发展,2022年6月6日,市政府出台《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现代航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舟政发〔2022〕8号)10月28日,市政府办公室出台《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自贸试验区国际海事服务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舟政办发〔2022〕67号)

根据上述2个扶持政策,市政府安排专项资金统筹用于支持我市现代航运服务业和自贸区国际海事服务产业高质量发展。为进一步明确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要求和操作流程,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舟山市支持现代航运和海事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政策实施细则暨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二、制定依据

1.《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现代航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舟政发〔2022〕8号)

2.《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自贸试验区国际海事服务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舟政办发〔2022〕67号)

三、主要内容

本细则主要适用于支持现代航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包含推进海事服务产业发展部分政策细则,包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分为10章45条,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明确市政府安排专项资金统筹用于支持我市现代航运服务业和自贸区国际海事服务产业高质量发展,明确港航、财政部门的工作职责以及各申报主体的责任。

第二章:支持龙头、特色航运企业发展。明确龙头和专精特骨干企业的评选工作流程、奖励标准和有关工作要求等内容。规定每年的评选标准由市港航和口岸局另行制定公布。

第三章:支持江海联运船队建设。明确“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运输船舶”的定义和海进江大型船舶的奖励条件,明确对江海直达运输船舶和海进江大型船舶的奖励标准等。

第四章:保障国家大宗商品战略物资运输。明确“航运联盟、物流平台”“江海直达准班轮航线”的定义,支持航运联盟、物流平台发展和支持江海直达运输准班轮化发展的奖励条件和标准等。

第五章:支持国际海事服务产业发展。明确“舟山船型船舶”的定义,明确对供油船和多功能海事服务船的奖励条件和奖励标准。明确对我市船舶供应企业的奖补条件、标准等。明确对国际航行船舶供应基础设施建设和海事仲裁业的奖励或补助按市政府有关文件执行。

第六章:支持绿色数字航运发展。明确“绿色数字航运发展项目”的定义,要求龙头和专精特骨干企业在航运和海事服务领域起引领示范作用,明确绿色数字航运发展项目奖励申请的流程、条件、标准等。

第七章:营造优良航运业营商环境。明确支持航运人才培养工作,具体奖励标准根据我市有关规定执行。明确金融支持措施,对我市航运企业新增船舶运力、应用绿色数字项目等市内融资余额给予利息补贴,确定贴息条件、标准等。规定只可择一享受贴息或有关奖励政策,不得更改。

第八章:资金管理。明确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港航和口岸局共同管理。明确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分配方式、拨付流程。同时还明确除新增运力奖励及港航锚地气象监测设施补助金额外,每家企业获得的其它奖励资金的累计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在我市产生的地方累计综合贡献。为争取每年专项资金支出数额基本稳定,规定每家企业的奖补资金可分两次兑现。如本细则有效期内某年度地方综合贡献增量过大,可酌情增加兑现次数。

第九章: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明确市港航和口岸局、市财政局在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使用监督、绩效评价等方面的工作职责。明确港航分中心、当地财政部门落实绩效目标管理的要求和各申报主体的责任。

第十章:附则。对本实施细则有关用语进行解释,明确取消奖补资格的情形,细则的解释单位和实施期限等。明确有关推进自贸区国际海事服务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其它内容的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本细则还提出了我市现代航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

四、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

联系电话:0580-20671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