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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建立因病致贫返贫防范长效机制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2- 12- 09 来源: 市医保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2022年12月7日,舟山市医疗保障局等13部门印发了《舟山市建立因病致贫返贫防范长效机制实施办法》,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构建因病致贫返贫防范长效机制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精神,探索建立因病致贫返贫防范长效机制,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制定《舟山市建立因病致贫返贫防范长效机制实施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一)《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构建因病致贫返贫防范长效机制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22〕42号);

(二)《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促进共同富裕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1〕25号)。

三、实施时间

本实施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四、主要内容

(一)完善医疗救助政策,规范经办规程。进一步明确救助对象范围、救助管辖责任、资助参保政策、医疗救助标准以及动态管理规范。

(二)建立医疗费支出预警监测,健全主动发现、精准识别机制。健全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双预警机制,医保部门对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支出情况动态监测、定期筛查,分别建立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两个风险潜在库,主动发现因病致贫返贫风险潜在对象。非医疗救助对象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年度累计金额3万元以上的,纳入因病致贫风险潜在库管理;退出医疗救助且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年度累计金额2万元以上的人员,纳入因病返贫风险潜在库管理,帮助相关部门主动进行困难人员身份认定。医疗救助对象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年度累计1万元以上的人员信息,及时推送给其他救助部门,纳入监测范围,实现及时精准救助。

(三)加强医疗行为智能监管,健全费用管控机制。依托浙江省智慧医保信息平台,对定点医药机构和参保人员诊疗就医行为进行监测。加强对定点医药机构医疗服务行为的管理,强化对不合理医疗费用的监督管理,降低参保患者,尤其是困难群众的就医成本,提高困难群众医疗费用综合保障率。

(四)提高困难群众综合保障能力,健全梯次减负机制。巩固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完善惠民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与三重制度的有序衔接,明确医疗救助对象参加惠民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由财政全额资助投保,并同步做好相关医疗费用“一站式”结算工作。

(五)建立市医疗救助联席会议制度,健全综合保障兜底机制。一是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召开市医疗救助联席会议,对多方化解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5万元以上的人员,由医疗救助资金兜底化解到5万元以下。二是探索建立困难群众高额医疗费用兜底保障专项基金,多渠道协同化解困难群众高额医疗费用。

(六)推进数字赋能救助,打造多跨协同应用场景。依托省级“浙里医保”应用,建设医保立体防贫地图等功能模块,实现定向帮扶,助力保障兜底。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舟山市医疗保障局

解读人:卢金奇

联系方式:0580-2283286


原文链接:http://xxgk.zhoushan.gov.cn/art/2022/12/9/art_1229011290_4831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