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9005102/2022-137614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市医疗保障局 |
生成日期 | 2022-04-0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近期,舟山市医疗保障局制定出台了《舟山市医疗保障协议医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为扎实推进医疗保障监管工作,丰富医疗保障监管手段,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此《暂行办法》。
二、实施对象
全市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
三、实施时间
《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四、主要内容
(一) 医保医师需具备的条件:
指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在定点医疗机构注册执业,并与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师。
(二)协议签订:
定点医疗机构将符合条件的医师信息报辖区及市级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审核通过的,由医疗机构在国家平台申请取得全国统一的医保医师编码。 取得国家编码的医师,委托其所在的定点医疗机构与辖区医保经办机构签订医保医师服务协议。
(三)管理与考核: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制定本单位医保医师管理办法,定期对医保医师进行医疗保障政策培训;将本单位医保医师信息导入HIS系统,费用结算时按要求将医保医师国家编码相关信息传送至医保经办机构进行校验。医保医师应严格履行医疗保障服务协议。
医保经办机构对医保医师医疗服务实行积分累计考核制度,对医保医师的违规行为进行扣分,具体扣分标准及相应的处理办法如下:
医保经办机构对医保医师实行积分累计考核管理,每个自然年度初始分值为12分。医保医师有违规行为的,扣除相应的分值(按违规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扣除1分、3分、6分、12分),扣分在自然年度内累加计算,每年度末扣分清零。多点执业的医师,初始分值不变,扣分累加计算。其中医保医师因违规被中止或解除医保服务协议跨年度的,处理期满重新签订医保医师服务协议后,按自然年度初始分值重新赋分。
医保经办机构对违规医保医师作出扣分处理的,应书面告知本人及所在定点医疗机构。一个自然年度内医保医师累计扣分达到6分的,医保经办机构应会同定点医疗机构对相关医师进行约谈,并做好约谈记录;累计扣分达到7-11分的,视情节轻重予以中止《医保医师服务协议》1-6个月;累计扣分达到12分或连续二年因违规被中止医保医师服务协议的,医保经办机构应与医保医师解除《医保医师服务协议》;情节严重的,可注销医保医师国家编码。
五、新政亮点
1、规范了医保医师的申报、信息维护及审核等相关操作流程。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将符合条件的医师信息报辖区及市级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申请取得全国统一的医保医师编码,并在浙江省医保医师管理平台进行动态维护。辖区及市级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医保医师的审核工作。
2、根据《舟山市医疗保障协议医师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舟山市医保医师协议管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就医保医师国家编码的获取,医保医师服务协议的签订,医保医师违规扣分及处理等进行了细化。做到操作流程合理规范,奖罚措施公平公正。
3、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通知》文件精神,明确了医保医师应当按规定为参保人员开具电子外配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配取,做到国谈药品“应配尽配”。
4、增设了监督与奖励措施。通过设立意见箱、监督投诉电话等监督措施,及时掌握医保医师为参保人员服务的情况。同时,把医保医师执行医疗保障政策、履行服务协议、提供医疗服务质量及参保人员评价满意度等情况,与其年度考核、工资待遇、职务职称晋升等挂钩,对执行医疗保障政策到位、医疗服务好、群众满意度高的医保医师给予表彰和奖励。